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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民事诉讼法 10.一审程序
•完整的程序流程(普通程序)起诉与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评议与判决起诉•民事主体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起诉状的结构与功能记载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方便法院送达表示请求的趣旨,即诉讼标的概述请求的事实理由,便于法院判断案件的可诉性及进一步确定诉讼标的(如连续交易中的一笔)列明证据及证据来源,用以表明事实主张有证据支持•起诉的积极条件(民诉法第108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的消极条件:1.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理”(未系属或已经过判决)2.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如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3.当事人没有约定书面仲裁协议。例外是,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国外产生禁止重复起诉的效果,我国须到法院受理之后,即先受理的法院取得管辖权。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起诉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表达偿还债务请求的方式,但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如:法院不予接收起诉状、决定或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起诉后旋即又撤诉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可能无条件地供所有人使用,通过诉讼费用的征收,可以消除少数人进行诉讼而费用由全社会负担的不合理现象,同时可以防止诉讼案件的过多出现,保障司法有效运作。对于司法的利用者而言,诉讼费用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认真行使诉权,防止滥诉、缠讼等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的自我约束及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培养现代公民意识。种类: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以及处理案件所需要的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有固定的标准,但其他诉讼费用具有补偿性质,按照实际支出来交纳。案件受理费(1)财产案件按标的分段累计交纳(2)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如离婚案件50-300元、侵犯人格权案件100-500元)申请费为申请法院开启特定程序而支付的费用,如执行程序、诉讼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等其他诉讼费用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复印、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等发生的费用,但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预交人并不一定是诉讼费用的最后负担者。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具体规定可参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申请程序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审判需要耗费司法资源。司法成本主要分为三大类:(1)人员经费,指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和福利;(2)办公办案费用又称“公用经费”,包括水、电、电话等日常办公经费和办理案件产生的业务经费;(3)设施及装备费用,用于建设、购买和维护办公办案所需房屋、车辆、电脑及其系统和其他设备的经费。•司法资源通过两种途径获取:财政(中央、地方)保障和当事人承担。•获取审判资源的历史沿革:拖欠法官工资;乱摊派、乱收费;“三同”;上门揽案——“收支两条线”及强化——2007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降低诉讼收费、中央加强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职权行为。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审查完毕。受理的,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裁定书。原告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法律效力受诉法院对该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案件取得“案号”;发生诉讼系属,排斥其他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诉讼时效中断具体规定可参见教材p.284-285“起诉难”(实为“立案难”)从当事人及公众的角度对法院滥用立案审查裁量权,导致种种“诉而不立”现象的统称。通说认为我国民诉法第108条之规定混淆了国外的起诉要件与实体判决要件,抬高了立案门槛,导致起诉难现象的泛滥。事实上,起诉人随起诉状提供与受理四要件表面相关的证据材料(primafacie)即可,对此立案法官仅作所需材料是否齐全的形式审查。在起诉人履行送达地址确认、证据移交、诉讼费预交等手续之后,多数当场或当天即予立案,有些经报请立案庭主管领导作形式上的复核确认(通常相隔一两天),便通知其领取“受理通知书”。起诉真正的“难”在于三个方面:拒不接收起诉材料;口头决定不予受理(不出具裁定书);“久拖不立”。主要发生在“敏感”案件及年底考核前。在中国语境下,送达指的是法院以法定方法通知当事人,使其知悉诉讼文书内容的职权行为。(相比之下,美国由当事人负责送达,德国分为职权送达与当事人送达两种,日本简易的“送付”也可由当事人完成。)在原告起诉被受理后,法院只有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才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在诉讼过程中,只有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才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必要前提,如违反可进行缺席判决;在诉讼结束后,只有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定期间(如上诉期间)才开始起算或裁判文书才能生效。•送达方法的逻辑关系:直接送达为基础,公告送达作“兜底”公告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直接送达-由法院送达人员到特定场所将诉讼文书交由法定签收人签收。场所包括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有固定工作的工作场所、法院等;签收人包括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如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包括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负责收件的人等。留置送达-法定签收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有关情况,将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找不到见证人、见证人不愿到场见证、到场后不愿签字时怎么办?邮寄送达-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法院专递、特快专递(EMS)、挂号信等方式将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送达回证或邮件回执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相关人员拒绝签收的,邮递人员注明情况将邮件退回法院,退回之日视为送达。委托送达-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可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转交送达-仅限三种情况:收件人是军人的,可以通过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转交;收件人是服刑人员时,可以通过所在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是劳动教养人员的,可以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交。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60天)即视为送达。包括在报纸上(《人民法院报》及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刊登公告及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等形式。违反法定方式进行的送达,如误向无权签收的人进行送达(如应当向法定代理人送达而将诉讼文书交给本人、由未成年家属签收),送达回证没有签收人或签收日期,视为未进行送达。当然,如果受送达人通过其他途径最终领取了送达文书(如受送达人不在家,其邻居代领并将送达文书交给本人),则视为送达已完成。受送达人也可通过追认、放弃追究等办法使有瑕疵的送达生效。如果形式上法院进行了合法送达,但受送达人因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无法知悉送达事宜,送达本身也是无效的。典型的如原告明知被告的住所或下落而故意隐瞒或虚报地址,并申请法院公告送达。在此情况下,法院因未向被告进行送达诉讼文书,未取得对被告的管辖权,所作裁判的效力不及于被告。被告可通过申请再审予以撤销。“审理前的准备”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开庭审理的有效展开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通过整理争点、证据,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美国审前(pre-trial)程序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诉答程序(pleading)-告知诉答noticepleading证据开示(discovery)-强制开示会议、强制性披露、质询书、宣誓作证、文书提出及查阅命令、身体和精神检查、强迫自认等审前会议(pretrialconference)-符合管理型法官(managerialjudge)理念的兴起,提高法官对程序进程的控制在法定期间内向原被告双方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便于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申请)证据-限期当事人提交证据,确定出庭证人的名单,整理收到的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应当由法院收集的证据;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如无异议记录在卷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及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请求-追加、变更,确定开庭审理的内容流程:1.预备阶段确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3.法庭辩论法庭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类型: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即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不公开进行。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以集体名义签发(有不同意见可以记录在评议记录中,存入案卷副卷)。•与此相对,美英等国判决书允许少数意见的存在,包括并存意见(concurringopinion)和反对意见(dissentingopinion),法官各自署名。但仅有多数意见才具有先例(precedent)效力,下级法官、本院法官都须遵循。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下列期间不计算在内:公告、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等。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职权、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狭义指的是期限,广义包括期限和期日。种类法定期间-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此期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超过则“失权”。又可分为:不可变期间,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等。可变期间,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予以变更的期间。如普通程序审理期限。指定期间-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指定开庭日期、举证期限等。期间按下列方法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作为表示单位;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该诉讼文书的交付日期,以该文书交邮时邮局在该文书邮件所盖的邮戳日期为准。(“在途期间不计算在期间之内”,不是指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旅行的在途期间。)•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或指定期间内,没有进行或完成应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耽误了期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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