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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旅游安全管理法规概述旅游安全是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这是旅游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为了使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1990年2月20日,国家旅游局制定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月22日,又颁布了《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保障近年来兴起的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1998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节旅游安全管理职责一、旅游安全工作方针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旅游安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所谓“安全第一”,就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所有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牢固树立旅游安全意识,制定安全制度和措施,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旅游业务。所谓“预防为主”,主要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旅游从业人员按照旅游安全规定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把旅游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二、旅游安全管理职责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进行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一)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1.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2.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3.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4.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5.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6.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1.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2.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4.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5.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6.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7.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的投诉;8.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他事项。(二)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旅游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娱乐场所和其他旅游经营企业是旅游安全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2.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4.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5.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6.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7.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8.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他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9.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10.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11.负责为旅游者投保;12.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13.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三节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一、漂流旅游和漂流旅游安全事故的概念(一)漂流旅游漂流旅游是指漂流经营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的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筏、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各种旅游活动。(二)漂流旅游安全事故凡在漂流过程中发生旅游者伤亡事故或危及旅游者安全的其他事故,均为漂流旅游安全事故。二、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总则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漂流旅游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漂流旅游活动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二)省级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1.《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组织开展漂流旅游活动的区域和时间,确定漂流旅游工具的类型。2.《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漂流水域状况和使用漂流工具的情况,制定本地区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标准,并且根据安全和服务标准对经营企业和漂流工具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企业,发给旅游部门认可的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使用的漂流工具进行登记管理。(三)地方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1.及时了解漂流水域情况,一旦发生影响漂流安全的如洪水、塌方、河道堵塞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停止漂流旅游活动,并及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疏导和安全工作。2.定期对漂流旅游的码头设施和接待设施以及漂流旅游企业的漂流工具进行检查。3.审核检查漂流旅游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漂流旅游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4.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伤员的救治和其他善后工作。5.事故处理结束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漂流旅游的经营者整理出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处理结果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报告核定后,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三、经营漂流旅游企业的职责1.根据旅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3.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漂流操作人员进行旅游服务和安全培训。4.保证所提供的漂流旅游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在漂流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在码头、漂流工具上应放置足够的救生设备;组织旅游者乘坐漂流工具时,应要求旅游者穿救生衣或者其他救生装备。5.保证漂流工具安全可靠,严格遵守核定的载客量,严禁违章操作。6.明确告示患有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痴呆病等病症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和残疾人等不宜参加漂流旅游。7.开展漂流活动应在有关部门核定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水域内进行,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持漂流水域的畅通及航道标志明显。8.由旅游者自行操作漂流工具进行漂流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应事先将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告知旅游者,并在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地段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监护9.已领取旅游部门发放认可证的经营企业,其漂流工具的买卖、转让、租赁、抵押、报废等须到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0.根据有关规定和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意外事故处理预案。11.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经营漂流旅游的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助,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四、漂流工具操作人员的职责1.经当地水运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前必须由旅游管理部门或经营企业进行旅游服务和旅游安全培训。2.须向旅游者讲解漂流旅游安全知识,介绍漂流工具上的安全设施及使用方法,说明漂流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意外事故后的应急办法。五、漂流工具必须具备的条件1.经有关部门检验,持有载明乘客定额、载重量、适航内容的合格证书。2.按有关规定选配操作人员。3.救生设备齐全。第四节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l万元以下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l万)元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l0万)元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多名旅游者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一、事故的等级根据《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陪同人员应当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归口管理部门。2.会同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严格保护现场。3.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抢救、侦察。4.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二、事故处理程序5.对特别重大事故,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处理。第一,调查组的组成。第二,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6.为伤残者和死亡者家属出具的证明。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家属的接待、遇难者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和死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尸体防腐证明人”;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7.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的赔偿工作。主要是协助伤亡者家属向有关保险公司索取保险赔偿。8.事故处理后,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1)事故经过及处理。(2)事故原因及责任。(3)事故教训。(4)今后防范措施。三、处理外国旅游者重大伤亡事故的注意事项1.立即通过外事管理部门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和组团单位。2.为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和组团单位及伤亡者家属提供方便。3.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国际急救组织前来参与对在国外投保的旅游者(团)的伤亡处理提供方便。4.对在华死亡的外国旅游者严格按照外交部《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的主要内容:(1)来华旅游者死亡的分类。(2)向有关人员、部门发通知。(3)尸体解剖。(4)出具证明。(5)尸体的处理。(6)骨灰、骸骨和遗体运输出境(7)遗物的清点和处理。(8)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第五节奖励与与惩罚一、奖励在旅游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具体细化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的条件:(一)对单位的表扬和奖励条件1.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3.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对个人的表扬和奖励条件1.热爱旅游安全事业,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2.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3.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4.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二、惩罚1.对违反有关安全法规而造成旅游者伤亡事故和不履行《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限期整改;(4
本文标题:旅游安全管理法律制度-Power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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