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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12月8日农业部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政才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第四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第五条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二章申请2第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第七条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七)应急反应措施。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第九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三章评估第十条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三条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3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第十五条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第十六条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第十七条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第十八条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第四章公布4第二十条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第二十三条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二十四条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5附件2: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第一部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步骤1通则2口蹄疫控制计划3禽流感控制计划4新城疫控制计划5猪瘟控制计划6通则为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大动物疫病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建设和评估工作,根据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借鉴先进国家净化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实施计划。1基础建设1.1机构队伍建立职能明确的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统一、稳定的省、市、县三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具有与动物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区域内,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成立无疫区建设和疫病防治领导指挥机构和专家委员会。1.2法规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区域的自然、地理、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完善该区域实施无疫区工作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制度。1.3财政支持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保证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日常运转维护的经费投入,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技术支撑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1.4防疫屏障无疫区与相邻地区间具备地理屏障或人工屏障;无疫区周边须建立缓冲区;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及口岸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交通和信息传输的设施设备,完善运行机制,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设立动物隔离场及相应设施;设立警示标志。1.5测报预警规范疫情确认程序,健全疫情报告制度,完善疫情测报预警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区域内流行病学监测与调查,掌握相关基础情况。无疫区所在省、市、县有完备的疫情信息传递、档案资料管理设备和不间断疫情档案资料,具有对动物疫情准确及时报告及预警能力,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报告疫情。1.6流通监管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制度。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来源于规定疾病的无疫区,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按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1.7检疫监管强化检疫监管,规范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按照《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动物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制度,检疫证明和标志、防疫记录等须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能够追踪溯源。1.8规划制定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在准确掌握动物繁育、饲养、流通、进出口、屠宰、加工和疫情信息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制定疫病扑灭、净化规划及实施步骤。2免疫控制2.1目标:规定时期内无临床病例。2.2主要措施:制定科学的免疫计划,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流行病学和免疫效果监测;加强流通控制。2.2.1按规定对区域内的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进行免疫抗体和免疫带毒监测;及时分析调整免疫程序,适时补免。2.2.2加强对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控制,严格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检疫率达到100%。2.2.3对可疑病例及时诊断并采取控制疫病扩散措施;一经确诊,扑杀全部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做好无害化处理。按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疫病监测。2.2.4规定期限内未发现临床病例,视为达到免疫控制标准,转入监测净化阶段。3监测净化(免疫无疫)3.1目标:规定期限内无感染。3.2主要措施:加强病原和免疫监测,强制扑杀感染动物及同群动物,逐步缩小免疫接种区域。3.2.1根据病原监测结果,经风险评估,逐步缩小免疫接种的区域,免疫区域的免疫密度应达到100%。73.2.2按监测技术规范重点开展病原监测,发现野毒携带动物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置;同时强化周边3公里的易感动物抽样监测,发现阳性感染动物同样按疫点处置办法处理。3.2.3对区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检疫中发现的可疑染疫动物进行追踪溯源;对进入区域内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实施准引审批和隔离检疫。连续实施监测净化一定时期,在监测检疫中均未发现可疑感染动物可转入无疫监测阶段,未发现感染动物即可申报免疫无疫区评估。4无疫监测(非免疫无疫)4.1目标:规定期限内非免疫无感染。4.2主要措施:停止免疫;强化监测;处置感染动物。4.2.1区域内全部停止免疫。4.2.2强化监测和检疫,发现发病动物和感染动物,按疫情处理。4.2.3强化流通控制,非免疫无疫区引进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自相应的其他非免疫无疫区,对确需进入非免疫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应先在缓冲区按规定实施监控,确定符合非免疫疫区动物卫生要求后,加永久性标识后方可进入。上述措施实施一定时期后,未发现感染动物和患病动物即可申报非免疫无疫区评估。5评估农业部兽医局按《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免疫无疫或非免疫无疫规定的无疫区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农业部兽医局按国际惯例向有关国际组织申请国际认证。8口蹄疫控制计划1基础建设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建立各级领导指挥机构及专家委员会,具有能落实免疫接种、对疑似病例采样送检的基层动物防疫组织,有鉴别诊断、病原监测、血清学监测及疫苗运输存储的设施设备条件及相应的技术力量;具有落实强制免疫接种及相关措施保障机制,即明确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劳务报酬、疫苗成本、病畜扑杀补助、诊断监测、疫苗接种反应补偿和防治工作运行等费用的投入政策和负担办法;具有检疫与流通控制,疫情确认报告程序,疫源追溯和防疫条件考核制度,畜禽养殖档案及畜禽标识管理,产地及屠宰检疫等管理措施,并严格按规定实施落实。2免疫控制2.1目标:临床无病,连续24个月无临床病例。2.2主要措施: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区域内易感动物实施100%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同时用非结构蛋白抗体检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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