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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小组成员刘武涉091051134张庆峰091051235冼广炽091051201罗东成091051146梁育榕091051114吴竞彬091051193冯泽杰091051055陈佳乐091051015刘裔春091051135日本在1868年明治维新后就开始学习德国等西方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但现代意义上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则始于1950年10月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发布“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由此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定义:“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此后,经过5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日本形成了一个复杂而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系统。其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4个阶段:1.形成和确立阶段(1945-1961年)。。2.发展和扩充阶段(1962-1974年)。3.反思和调整阶段(1975-1989年)。4.改革和重塑阶段(1990年至今)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1.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和确立阶段(1945-1961年)1945年战败后的日本面临大量失业、普遍贫困和残疾军人、战争遗属等众多社会问题。在社会民主化改革的压力和国际社会尤其是美国占领军的监督、指导、扶助下,日本以保护全体国民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等基本人权为宗旨,先后颁布了《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设置法》、《生活保护法》、《失业保险法》等诸多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生活保护制度、失业保险与劳动灾害(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制度,于1961年基本搭建完成了“全民皆年金、皆保险”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框架,使战时体制下形成的带有军国主义色彩的救贫体制成功转化为具有近现代民主色彩的社会保障体制。这一时期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在充足财力的支撑和欧洲福利国家思潮的影响下,日本财政日益重视投资关系社会民生的公共事业,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充实社会保障内容,提高社会保障标准,社会保障预算连创新高。不但真正实现了全民养老保险和全民医疗保险,还建立了儿童补贴制度和老年医疗免费制度等社会福利制度。1973年也被日本政府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2.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扩充阶段(1962-1974年)。1975年开始的经济衰退,使依靠经济起飞而迅速建立起来的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因财政赤字压力而举步维艰。在对“高福利高负担的福利国家模式”、“优先发展社会保障的方针”和“高度集权的福利行政”等思潮和政策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日本开始试图探讨向“强调社会福利分权”、“重视发挥家庭和民间资源”、“中福利中负担”的社会福利道路转型,并通过制定《雇佣保险法》、《老人保健法》和修改《国民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等法律制度,不断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在社会保障事务上的权利义务分配,减少财政负担。3.社会保障制度的反思和调整阶段(1975-1989年)。4.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重塑阶段(1990年至今)。2O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压力和危机与日俱增:一方面,经济的持续不景气,不但使政府财源紧张,而且冲击了原有的企业终身雇佣制,增加了大量失业人员;另一方面,少子化、老年化和妇女职业化的趋势,使得日本社会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保障给付的需求急剧激增。为了应对挑战,日本加大了对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变革力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树立“全民社保,全民支持”的新理念,重新探讨给付与负担水平,重塑政府、企业和民众的共同参与,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努力抑制社会保障财政支出的过度膨胀,减少中央财政赤字;在考虑国民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保险金缴纳率,引进“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实行费用征收多元化;倡导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重视各社会团体和家庭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改革的范围涉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基本制度。由于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很大,至少今后五年仍将继续处于这个制度重塑阶段。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体系(1)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失业及工伤事故保险、儿童津贴等,被保险人涉及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的国民。(2)各行业或部门设立的互助性质的共济保险制度,自成体系,通常包括第一类保险制度的全部内容。(3)特殊行业或特殊人员设立的保险制度,如船员保险、老人保健制度等。(4)各种基金制度,如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农民年金基金制度、厚生年金基金制度、煤矿年金基金制度等。(5)政府设立的各种辅助性社会保障制度,如社会福利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等。主要包括一、社会保险制度。这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和最复杂的内容,具体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灾害补偿(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护理保险制度五部分。二、社会救济制度。日本的社会救济制度是指《生活保护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制度。生活保护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实施,只有当该户人家倾其所有的资产、劳动能力和亲戚资源后仍不能取得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政府给予申请人的生活保护可以包括生活、教育、住宅、医疗费、护理、分娩、就业、丧葬等八项扶助中的一项或几项。各项扶助可以采用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各项标准分别制定,其中满足衣食等日常生活需求的生活扶助标准采用与一般国民的消费动向联动调整机制,以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三、社会福利制度。主要是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母子单亲家庭等建设有关福利设施,提供有关福利服务,发放有关津贴。四、公共医疗卫生制度。主要是为预防和治疗传染病、精神病和毒品等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的事项,向国民提供健康诊断、卫生检查以及下水道和垃圾处理等免疫服务。(一)医疗保险制度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和几个共济组合所设置的医疗保险制度所组成。一、社会保险制度1、健康保险对象是各个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其保险金的给付按照收入来确定,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成正比。保险经费来源于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人三方,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工资的4.2%,政府负担保险支出的16.4%、投保者享受疾病补助金为最近3个月平均日标准工资的60%,享受时间最多为18个月。职工看病,个人负担10%的费用;家属看病,个人负担20%的费用;家属住院治疗,个人负担30%的费用。2、国民健康保险对象是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和无业人员。保险费的交付是以征税的形、式来实现的,雇主不缴纳,政府负担医疗费用的45%,根据每个家庭的收入、资产和被保险的人数来决定缴纳保费的金额,低收入家庭可适当减免。投保人享受医疗补助和医药补助,由订有合同的单位提供医药,药费由保险公司直接付款。3、老人保健对象是70岁以上或6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人。其治疗所需费用均由政府承担,中央政府负担70%,余下的30%由地方政府承担。4、共济组合制度的保险对象是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保险费的交付是由各共济组合成员的年龄构成、平均收入和赡养人口来决定的,其整个支付制度的原则是收支平衡。医疗保险费65岁及65岁以上人员的保险费是从这些人的退休金中扣除,由管理医疗保险的官员负责收取;40岁至64岁的被保险者的医护保险费与其健康保险费一同收取,此外还必须承担所接受服务费用的10%。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资金25%来自于中央政府,12.5%来自县和地方政府,50%来自于保险费的收入。(二)养老保险制度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其他各种年金三部分构成。厚生年金:日本的一种保险,有点类似于中国的养老保险,日语就叫做厚生年金。以公司工作人员为对象,为了在年老、残疾或加入者死亡时可领取年金、补助金的制度。养老保险体系现行日本养老金制度基本上是双重构造,其中底层为基础养老金。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第二层的部分,构成各自的年金制度。具体而言,企业职工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厚生年金保险构成厚生年金;公务员在基础养老金上加上共济年金的保险部分构成共济年金;个体业者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国民年金构成管理组织日本养老金的中央管理组织为厚生省的年金局及社会保险厅。年金局主要负责:拟定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计划;计算统计厚生年金保险及国民年金。社会保险厅主要负责年金制度和健康保险制度的实施。养老保险资金来源养老年金的经费由雇主、职工、国家三方负担。日本养老保险收费,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的或基本的收费,它是以提供基本支付为目的的收费;另一类则是收入高且自愿在年轻时多缴保费,老年时多得年金的人员自主选择的收费,政府也承担一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中央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补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全部老年基础年金1/3的金额;二是按规定负担老年基础年金免缴保费者免缴期间的支付额。国民年金的征收方式目前的征收方法是个人帐户储蓄和课税并举。个人帐户积累方式为将来的养老金支付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财源。赋课方式,实质上是现收现付制度,是以现有的劳动人口交纳的保险金来支付给退休人员。1、国民年金或基础年金具有强制性,这个制度的保险人是政府,保险对象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日本国民,60岁以上不满65岁的在日本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的或享受其他老人退休年金的老人,也可申请为该制度的被保险人。2、厚生年金或报酬比例年金制度的保险人是日本政府和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对象是65岁以下的企业在职职工。厚生年金的保险金由雇主和员工分别承担50%。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稳定在职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在他们年老、残疾、死亡时给予保险保障。3、其他各种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共济年金和福利年金。企业年金是公共年金制度的补充,满足了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共济基金的保险对象是各共济组合的成员。福利年金的保险对象是70岁以上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享受很少的年金的老人,其保险金的来源是税金。(三)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全国各行业的职工。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伤病津贴等。投保人失业时,领取失业救济金数额相当于收入的60%-80%,领取期为90-300天不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雇主、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投保人交纳收入的0.55%的保险费,雇主交纳工薪总额的0.9%,政府负担救济费支出的25%和管理费。(四)儿童津贴制度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的保险对象是日本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在职职工的保险费由雇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三方共同承担,为公务员家庭设立的儿童特别津贴的保险费用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承担。(五)工伤保险保险对象时全部受雇于工业企业的雇员,雇佣人员不足5人的农业、林业、渔业企业的雇员,可以自愿投保。受保人不交纳保险费,雇主交纳工资总额的0.5-12.9%,视3年来的事故率决定。包括因公而起的疾病,受伤及工作能力的丧失,上下班因交通意外引起的事故。工伤补助的标准分为暂时工伤和永久性工伤,暂时工伤补助为日平均工资的60%,外加日平均工资20%的特别补助。比较严重的残废者从第19个月起,领取长期性的暂时伤残补助金,金额视伤情而定,每年为245-313天的日平均工资,并可以领取根据每人每年特殊津贴计发的补助金(六)护理保险制度2000年开始实施,是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该保险制度规定:承保对象分为两种,一是65岁以上的人可以成为一等被保险者;二是加入医疗保险的40岁至64岁的人可以成为二等被保险者。被保险者可以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保险服务:家访看护,服务人员定期家访,帮助料
本文标题:日本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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