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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中的监管合作与协调探析邱永红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经理一、通过国内特别立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由于我国证券立法与境外证券市场的立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构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为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对证券融资、证券投资和证券经营机构的国际化的监管协调,我国专门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证券融资国际化方面的特别立法1、行政法规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发行上市的规范和监管,推进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8月4日、1995年12月2日和1997年6月20日颁布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特别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国有关部委还通过发布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加强对赴境外上市的内地企业的监管,从而推动内地与境外的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与协调。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财政部于1992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股票香港上市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家体改委于199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国家体改委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11月9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到海外上市遵守当地法规管理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4年1月13日联合发布的《境外上市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中国证监会1998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3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9月21日发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8月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7月21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自1993年起,中国政府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扩大融资渠道,参与国际竞争。截至2008年4月底,共有150家境内公司到境外上市,筹资总额1104.84亿美元,其中有55家企业同时发行A股。此外,2001年,中国证监会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内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迄今已有超过100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和上市。此外,外国投资者还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对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二)证券经营机构国际化方面的特别立法1、中外合资投资银行方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95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类机构的设立、监督管理、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了规范。2、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方面2002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2002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并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境内外股东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审批程序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1]3、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方面2002年6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明确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并于当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不仅是我国证券业对WTO做出的四项主要承诺之一,也是我国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2004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自此,有关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纳入了新的《管理办法》。与旧的《规则》相比,在《管理办法》中,法条的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定保持了连续性,有关参股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途径、境外股东的条件、境外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4、允许境外证券交易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截至2008年4月,已有纽约交易所、伦敦交易所等7家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准设立驻华代表处。(三)证券投资国际化方面的特别立法1、境外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方面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同年11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对托管人管理、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2002年12月2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分别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合格境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境外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税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管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并自2006年1月30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上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截至2008年4月,QFII投资额度已提高至300亿美元,54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准投资额度约105亿美元,另有5家外资银行获准开展QFII托管业务。2、境内投资者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方面2004年8月9日,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做了明确的规定。2005年6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允许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目前仅限于我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股票总额,按成本计算不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一家机构发行的股票不超过该机构发行股票总额的5%。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境外投资行为,确保《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中国保监会于2005年9月1日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标志着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步入实质性操作阶段。为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以下简称境外投资),防范和化解全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3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外,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2007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办法》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截至2008年4月,有21家基金管理公司和9家证券公司取得QDII资格,9只QDII基金产品和1只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批准,获批投资额度已达375亿美元。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通过双边谅解备忘录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双边谅解备忘录是有关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的关于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并不具强制约束力的一致性意思表示,它并非由国际条约主体签订的协定,它的订立也无须经历如条约那样的签订程序。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大力推动下,签订谅解备忘录现已成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双边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有效方式。自1992年10月成立以来,中国证监会一贯重视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迄今,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详见表1)。[3]表1: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时间境外机构备忘录名称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93.6.19香港证券暨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监管合作备忘录1995.7.4有关期货事宜的监管合作备忘录1994.4.28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关于合作、磋商及技术协助的谅解备忘录1995.11.30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关于监管证券和期货活动的相关合作与信息互换的备忘录1996.5.23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96.10.7英国财政部、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3.18日本大藏省谅解备忘录1997.4.18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11.13巴西证券委员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7.12.22乌克兰证券与股市委员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8.3.4法国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8.5.18卢森堡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8.10.8德国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1999.11.3意大利国家证券监管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0.6.2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埃及资本市场委员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1.6.19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安排2002.1.18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6.27罗马尼亚国家证券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2.10.29南非共和国金融服务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002.11.1荷兰金融市场委员会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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