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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竞争下财产保险论文1财产保险的重要作用1.1有利于保障受灾企业的正常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或者是发生某些难以预料的意外事故,而这些现象的特点就是不可确定性。倘若,企业能够对将发生的事故进行投保,那么一旦事故发生,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这就保障了企业生产活动的及时恢复,将企业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1.2有利于保障社会再生产持续进行社会生产持续运作的总体规律是,社会总产品的生产系统以及价值系统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在空间上则处于均衡分布状态。倘若遇到意外或者是事故,打破了这种持续性和均衡性,那么将对整个社会的持续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立财产保险,在失衡时及时补充相应资源,才能够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持续进行。1.3有利于资金的积累和分配财产保险,一方面给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将它注入资本市场,将能够给资本市场的持续发展提供不断的动力源泉。一旦有企业单位发生保险事故,受到经济损失,财产保险公司能够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这又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实现了社会资金的再分配。因此,可以说财产保险能够在资金金融上面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资金的积累和分配。2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目前,我国财产险市场基本形成了以股份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多元化并举的市场体系。总体而言,财产险市场有经营机构59家,按法人性质将其分为中资法人经营主体(38家)、外资公司(21家);按经营业务范围将其分为综合性保险公司(53家),专业保险公司(6家,其中农险公司4家,汽车保险公司1家,责任险公司1家)。注册资本排名前五位的财产保险公司分别是:平安财险(170亿元),安邦财险(120亿元),人保财险(111亿元),国寿财险(80亿元),太保财险(73亿元)。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数量众多,伴随着财产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财险公司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尤其表现在价格竞争上。具体而言,财产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直接降低财产保险的费率;提高财产保费的返还比例;提高财产保险的代理手续费;扩大财产保险责任;承诺给予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等方式以间接或者是变相地降低保险费率。然而,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方式,无论它如何变换,实质上都是降低了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现今,在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价格竞争已经达到了白热化状态,尤其是某些竞争更为激烈的地区,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甚至是出现了不计后果、不计底线的非理性价格战:(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代理费用居高不下,甚至是高至20%。财产保险公司若是接受如此之高的保险代理费用,则有可能会导致经营亏损,可若是不接受,则会失去相应保险业务的市场份额。(2)随着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营销员的展业佣金也随之大幅度提高,某些营销人员甚至是同时期兼职多家保险公司,哪家的展业佣金高,则做哪家的业务,如此,营销人员的业务活动没有受到约束。(3)保险公司自身的直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将财产保险业务转接到代理和间接营销渠道,以获取更高的个人收入,对保险公司经营利润造成了不良的后果。(4)保险费率也出现了恶性竞争状况,有的保费仅收取万分之几,而所需要经受的风险却远不止如此,保费与风险之间不匹配,更是无法进行再保险的分保,这也就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5)财产保险市场上,还出现了不按照保险监管以及保险条款规定的违法作保行为,如扩大财产保险的责任、做出不能见光的私下交易承诺等。(6)某些个别的产险公司做出承诺,提出当保户没有出险或者是只发生小事故的时候,产险公司会给予保户所谓的保险费返还,或者是将小案大做后给予更多的赔款。3财产保险市场上恶性竞争的成因经济学家指出:恶性竞争是多次反复交易以及博弈的结果[2]。多次博弈则导致市场行为的学习和模仿。多次反复的交易和博弈,有可能会导致市场上欺骗性行为的一般化和普遍化。由此,笔者就产险市场上恶性竞争的形成原因分析如下。3.1产权制度安排还存在着缺陷经济学表明,产权是交易的基础,市场交易行为的信用问题也是基于产权基础之上的[3]。目前,占据我国保险市场份额大头(60%左右)的国有保险公司已基本实现股份制改造,并且在海内外上市。然而,上市并不代表改制,要实现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仍需要一段艰难的努力过程。首先,保险公司直属直销人员、保险业务个人代理、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保险展业人员已经初具规模,这就给部分经济转型期的地方保险市场提供了恶性竞争的基础;其次,就目前而言,大部分的保险公司都是采用的单向权力架构,因而“,股东单边治理”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一大特点,然而,这种结构存在着根本性的缺陷,即它缺失对经理层的监督机制,使得公司难以实现对经理层的内部以及市场制衡,这就导致严重的人治现象或者是关键人模式,最终抑制了公司创新能力的成长以及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最后,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存在着上下级和负责人之间的博弈问题,有的甚至是出现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最终,博弈的后果就是导致了保险市场上的“二高一低一扩大”(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严重抑制了部分产险公司的业务发展,使之陷入利润亏损的困境。3.2部分市场规则缺失保险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监督管理机构,已经在监管以及预警系统的建立等工作上做出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然而,却仍然存在着某些市场规则方面的缺失。博弈论表明,保险监管机构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同样属于构成博弈系统的一方,他们也有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或者是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许多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难以鉴别。保险市场的部分规则缺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目前财产保险在代理手续费以及佣金等方面缺少市场规制的制约。是完全放开产险展业手续费以及佣金标准,还是有条件的部分放开,是按照政府规定办事,还是依照行业自律,或者是市场的运行规律来运作,尚不明确;(2)保险监管机构尚未制定出对财产保险尤其是企业财产保险的覆盖全保险行业的纯风险损失率和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因此,在当前这种不成熟的环境中,保险监管机构难以实现对保险费率的有效监管;(3)目前,产险公司所实行的统一法人制度,缺乏对保险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统一标准。且保险监督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在监督和治理恶性竞争工作上的衔接,导致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有恃无恐,这就致使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更为激烈。4治理恶性竞争的对策和建议当前,财产保险市场上的恶性竞争行为是经济转型期的产物,对此,既不能一味指责,也不能任其随意泛滥,应当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判断[4]。4.1保险监管机构应当转变职能其一,保险监管机构应该转变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核心指标,将监管指标从市场行为转变为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指标,以便能够定期地向社会大众披露各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标,预警可能出现偿付风险的保险公司;其二,逐步放开对财产保险的代理费用和佣金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对财产保险市场上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其三,保险监管公司以及行业协会应该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出发,区别对待保险费率中纯风险损失费率和成本费用附加费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纯风险损失率以及危险单位来确定最低的费率,只允许公司根据竞争需要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浮动。4.2保险公司应当转变经营理念,树立诚实守信的文化理念保险公司一方面应当转变企业的经营理念,以市场化为依托,以偿付能力强、社会责任性为发展目标,以业务发展速度和质量并举为增长方式,以内含价值评价为依托,建立行之有效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考评机制和内控机制;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该建立诚实守信的文化理念,树立良好的信念和诚信品牌,使得保险取信于民众,最终成功走进千家万户。4.3老牌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规范化的运作规律总体而言,应当充分发挥“四位一体”即“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防范风险体系的作用,坚决打击各种恶性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老牌保险公司各个负责人应当转变理念,提高对中国目前保险市场的理性认识,切不能认为现有业务市场份额的正常降低是经办人的不努力造成的,而对其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致造成其跳槽的严重后果;老牌保险公司还应当整合公司的客户资源,将原先分散在各个业务人员手中的客户资源转化为公司自己的资源,实行经理负责机制,全面集中管理,综合开发和利用。5结语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对于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然而,财产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恶性价格竞争问题严重扰乱了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因此,从产权制度安排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去分析导致恶性竞争的原因,并据此从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等方面去寻找解决对策具有积极的作用。作者:李京京工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本文标题:恶性竞争下财产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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