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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晟泰青洼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瓦斯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十六字”工作体系,防止煤矿瓦斯、粉尘及火灾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责任制第二条“一通三防”管理机构成立“一通三防”管理领导组:组长:矿长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其它副矿级领导。成员:有关部室及一、二线行政正职和通风管理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部,主任由通风矿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全矿“一通三防”管理的总牵头、实施和落实。有关部室及一、二线单位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副职专门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通风部备案。第三条矿长是本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矿级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第四条通风部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负责本矿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通风部设有部长、书记和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的副职以及工程技术人员,能够满足本矿的“一通三防”业务和技术管理。第五条通风部负责矿井通风、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防治煤尘、防灭火、井下爆破管理和通风安全监控的监督管理;负责“一通三防”质量标准化工作和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通风部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现场管理和督查,参与分析瓦斯超限等“一通三防”事故。第六条每月适时召开“一通三防”例会,及时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第七条安全管理部,依照本制度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监察。第八条各单位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着“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责任制和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第十条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执行中不断补充完善,上报集团公司。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一节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必须按矿井核定的通风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由通风部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并分区、逐面进行通风能力核定,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必须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第十二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可靠、独立完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通风安全质量标准。严禁未经通风部批准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改变通风系统。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需报送集团公司审批。调改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总工程师审批。第十四条主要通风机倒换时,由机电队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批准,报通风部;并在倒风机的前1天在调度会上通报,且能在10min内倒换完毕。第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第十六条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十七条矿井的通风阻力测定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东西风井主要通风机每5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集团公司通风、机电部门备案。第十九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条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第二十一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制定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1周之内无法正常运行时,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负责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管理和使用部门,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事故进行追查,有记录可查。第二十三条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四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第二十五条煤矿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矿井同一煤层同一采区最多布置两个回采工作面,四个掘进工作面。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二十七条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第二十八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的前一天必须书面通知通风部,落实通风设施(备)到位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同一采区内的相邻的平行掘进作业的双巷、多巷上风侧的并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的回风流,可以串入下风侧的掘进工作面,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串联通风规定。第三十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第三十一条井下巷道空气成分、空气温度、巷道风速应分别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矿井测风制度及要求(一)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依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二)测风员要严格按《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作业。(三)井下测风地点的选择要符合《测风员岗位作业操作标准》第3条规定。(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巷道(风机前20m范围)和供风巷道(巷口50m范围内)必须悬挂测风牌板(多台风机并联或顺序安装在相距不远且无分支的同一全风压供风巷道时,可只悬挂1块测风板),每旬至少进行1次测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每月至少进行1次测风。全风压处的测风牌填写内容为风机前的全风压供给风量和瓦斯。供风巷道测风牌填写内容为巷口回风量和瓦斯。(安装在掘进工作面的除尘器前可不挂测风牌)。(五)每旬的测风结果应制表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代理人)审阅,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六)根据测风结果,由通风部组织对矿井风量进行合理调配。以保证采、掘面及各需风地点的用风量。(七)调整通风系统必须有方案(措施)和报告,由通风部工程技术人员或测风员和施工人员在现场按方案(措施)要求实施。(八)日常的风量调节,由测风员自行调节;特殊的或较大的风量调节时,要有调节措施,并有调风人员和测风员共同实施;每次调风结果汇报通风部技术负责人和部长。(九)巷道贯通的地点或新开口掘进的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措施的计划要求调配风量。(十)日常工作中发现通风系统有不合理和隐患时,要汇报到通风调度,先由通风部值班长组织临时处理,处理结果向通风部技术负责人和部长汇报,并依据情况再作进一步的处理。(十一)在接到通风负压(阻力)有异常的汇报后,要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分析,查找原因,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三十四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第三十六条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通风系统图和网络图按季绘制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或巷道贯通对通风系统变较大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第三十七条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点、充电室和瓦斯抽放泵站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三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在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高瓦斯区域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四十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压入式通风机和抽出式风机(包括除尘风机)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通风机的运输、安装、拆除、迁移、回收和拆接火工作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四十二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核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只有当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巷道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四十三条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管理按照相关措施执行。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日期,并有负责人签字。第四十五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现场挂牌制,牌板上还应填明局部通风机的功率、安装时间、地点、风筒设计长度、设计风量。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备用风机能正常切换。局部通风机负责人要在现场交接班,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发现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四十七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三专两闭锁”装置。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启动两极风机向同一工作面供风,每一级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第四十八条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和瓦斯传感器的安装,必须符合《规程》和措施的要求。风电闭锁每周必须由使用队组检查试验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记录。第四十九条局部通风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切换试验。并有记录可查。第五十条建立局部通风机的停电停风制度,制定局部通风机停风的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风机时,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即由实施单位提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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