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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电设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机电设备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机电设备,由机电科管理;办公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各种车辆等)由矿综合科建账管理。第二条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设备的调研、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全过程的管理。第三条设备管理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科学技术新成果,推行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维修方法和计算机管理。第四条正确处理好生产与维修的关系,坚持设备的每年不少于10天的停产计划检修,组织好维修配件的生产供应,在组织生产中严禁超设备性能使用。第五条设备管理的三率指标为:主要生产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煤矿主要设备待修率不超过5%;煤矿机电事故率不超过1%。检查凡达不到三率之一者,对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罚款300至1000元。第二章设备的前期管理第六条各单位需要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应由使用部门会同机电科设备管理组提出增置设备的技术性能要求,由公司、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做出购置计划,由物资部负责订货。第七条各单位需购置的主要大型生产设备(包括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主排水泵、扇风机、压风机、带式输送机、综采、综掘设备、4吨及以上锅炉、各种安全、自动化系统等)和特殊高精度或价格高的设备,在购置前必须报公司,并由公司组织有关部室进行调研,由各单位组织编写技术规范书,报物资部招标采购,技术协议书由各矿与厂家签订。第八条购置设备前,必须落实好资金来源。第九条设备的选型应遵从以下原则:(一)应注意通用化、标准化;(二)选购的设备应是经过鉴定的、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非淘汰产品;(三)对选购的设备应了解其各技术参数、效率、精度、性能、制造质量等情况;(四)选购的设备应具有: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设备可靠、便于维修、经济合理、标准化程度高、设备投资少等要求。第十条订购及发放设备应遵守以下原则:(一)凡需购置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向机电科提出申请计划(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需用时间),机电科平衡库存后,每月一次向物资供应科提出采购计划及设备技术规范书,由公司物资供应部汇总招标采购;(二)设备购进后,由物资、机电、计划、使用单位及厂家共同进行验收。由机电科设备组统一领取,建账、剔号、登记后,按照各生产单位所报计划发放。(三)严禁采购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无防爆合格证、无煤矿安全标志的矿用生产设备。第十一条设备因选型、购置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闲置积压和浪费,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前应有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包机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集中到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第十三条主要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经公司工程部及生技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矿井提升机必须按《矿井主要提升装置许可运行证书发放管理办法》进行验收,取得许可运行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三章设备的基础管理第十四条各矿机电科必须设置设备管理组,设备管理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并经过专业培训。第十五条设备基础工作的要求是数量清、状态明、属性准、帐、卡、物、牌一致,实现数字化管理,并做到:(一)各类设备必须分类逐台编号、登记、建卡、挂牌、入微机,公司建立设备总台帐,矿建立分类设备台帐;队、科负责管理的设备建立设备保管手册;(二)公司、矿台帐每半年核对一次;生产单位设备保管手册每月核对一次;矿设备台帐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台帐每年核对一次。第十六条矿机电科要有设备存放仓库,以备领取设备及回收修理好的设备存放。计划及领取设备应严格按照第十条规定执行,生产单位若私自从物资科领取或使用未在机电科设备组建账的设备,按照设备总值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补齐手续。第十七条设备在某一工作地点使用完后,需要升井的,使用单位要及时回收升井,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回收交接手续,由机电科设备组组织检查验收。若有人为损坏行为或丢失设备者,按照损坏和丢失设备的价值乘以1.5系数,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赔偿,并对责任者处以500至2000元罚款。第十八条对回收的设备,机电科设备组要组织检查鉴定,分完好、小修和大修。完好和小修的由矿自行清理、小修后,机电科设备组验收入库待用;需要大修的,机电科提出大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生技部审核,由物资部外委大修。需要在修理厂家拆开鉴定的,由矿机电、生技部、物资部派人一块参加,并签订大修内容费用鉴定单。大修竣工后,上述人员一块验收,并签订大修竣工验收单。机电科设备组要对设备的小修、大修资料整理存档。第十九条机电设备技术档案,图纸、资料齐全,全部进入数字化系统。(一)机电科负责对新到货设备开箱验收时图纸资料收集、分配及复制的管理工作。原则上设备组保存一份原件,矿档案室保存一份原件,使用单位、物供部门各保留一份复印件。(二)在茂华公司内部调剂设备时随机提供相应的图纸资料。第二十条按时向公司报送年、季、月度设备在用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无误、时间及时、印章齐全。第四章设备的调剂利用与调拨第二十一条除在用、备用、维修、改装特种储备的设备外,其它连续停用1年以上的不用设备或新购进的2年以上不能投产的设备,称为闲置设备。第二十二条暂不需用的或需要连续停用6个月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设备的封存,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封存申请单,报公司生技部、财务部核准后不提折旧。重新启用的设备,公司鉴定审批后方能列入使用设备。封存的设备必须检修完好、妥善保管,定期保养,严禁拆套。第二十三条闲置设备应根据各矿生产需要,尽早投入到生产中去。第二十四条转售或出租闲置设备的收入,应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国家规定已淘汰的设备和报废的设备,严禁作为闲置设备转让和出租。第二十五条设备的调拨按以下办法办理:(一)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由公司集中办理,各使用单位不经公司批准无权进行调拨、出让、转售设备;(二)公司内的调拨由物资部填写《机电设备内部调拨单》,加盖调出、调入单位公章及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章,经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审批后,物资部进行调拨,各部门相应变更固定资产所属单位;(三)需要向外单位转让的设备,可由使用单位写出转让申请报告,由公司生技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性能及状态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提出转让价格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物资部进行转让及销账处理;(四)转让的设备应连同附属设备、专用配件及技术档案一并交使用单位。第五章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报废第二十六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应结合大修理进行。改造费用不超过改造设备大修理费的70%时,可列入大修理费开支;若超过时,可列入技术改造计划,所需费用从折旧或维简费中支出。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用大修理费支付的不办理增值;用折旧或维简费的应办理增值手续。第二十七条设备更新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可报废更新:(一)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二)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80%,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三)严重污染环境,进行改造不经济的设备;(四)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第二十八条设备报废结合设备清查每年进行一次。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矿逐级审核后报公司。公司组织工程部、生技部、财务部、物资部等进行鉴定审查后,按下列规定批准执行:(一)凡已提完折旧的老旧设备,由公司批准;(二)未提足折旧确需报废的设备,由公司审查后,报华电国际批准。第二十九条待报废设备在未批准前,应妥善保管好。已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将其中的利用部份折价入帐、入库保管。第三十条己报废的设备,应办理报废的财务手续,报废设备的残值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与更新。第六章设备的事故管理第三十一条凡发生影响生产两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矿应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第三十二条事故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及以下的,由矿安监科组织机电等单位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报公司生技部和安监部;造成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由公司安监部牵头,组织生技部、物资部及矿相关人员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报告》。第三十三条属于责任事故的,5000元及以下的,除全额对责任单位罚款赔偿外,还应对责任者分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5000元以上的,除全额对责任单位罚款赔偿外,应对责任者分别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损失且属失职行为的,除罚款赔偿外,应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加倍处罚。第三十四条事故分析后,属于矿上分析处理的由矿进行通报;属于公司参与分析处理的,由公司进行通报。第三十五条矿机电科要对每次机电事故填写登记表存档,并计算机电事故率。公司生技部对公司参与分析处理的机电事故要记录存档。第七章设备的备件管理第三十六条机电科要设专职或兼职设备备件管理人员,负责矿所有设备备件的计划编制、备件的保存、发放、消耗定额及考核。第三十七条各使用单位每月向机电科报送一次备件需求计划,机电科汇总后每月给物资科提交备件采购计划,由公司物资部汇总采购。计划备件购进后,由机电科统一领取,建账后按照各生产单位计划发放。第三十八条备件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备件库存情况,常用备件要做到常备不缺。备件严格按照计划领用,并以旧换新。第三十九条备件采购要确保质量,发现以次充好或伪劣产品,将给与采购人员等价罚款并退货。使用要规范保养且及时维护,凡是人为损坏备件,将给与责任者等价罚款。二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固定设备的综合规定第一条大型固定设备主要包括主提升绞车(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绞车和提人绞车)、主排水泵、主扇风机、空气压缩机、钢丝绳芯皮带、10kv以上供电系统。第二条固定设备改变其主要技术性能、结构及其系统能力和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经公司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第三条固定设备的值班司机要严格按照巡回检查周期表的内容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设备在运行中有异常变化时,要及时向分管固定设备的领导汇报,影响安全的问题要立即停止运行进行处理。第四条大型固定设备必须按照《检修周期表》的内容和周期(详见附表1—4),实行强制性的检修,每年的停产检修日不得少于10天,并严格执行每日两小时检修制度,停产检修计划要按照下列要求编制和申报:(一)停产检修计划要编制停风、停电和停水通知,随检修计划上报和发至各有关单位;35KV系统检修要提前五天提出申请,批准后再实施;(二)停产检修计划在检修前五天,由矿机电副矿长带领机电科分管科长、分管技术人员和安监科分管人员来公司汇报检修项目和安全措施,检修计划一式两份报公司;(三)停产检修项目和时间不准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一般项目要经机电副矿长批准,重点项目要经公司生产技术部批准,检修完毕,要由机电副矿长组织验收.整理各种检修资料、记录存档。第五条大型固定设备的关键部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进行探伤,并存好探伤报告,对在探伤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解决。第六条加强设备的润滑管理,合理选用润滑油脂,其型号、牌号和更换周期,要符合设备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之前必须经过化验,压缩机油必须经过闪点试验,化验和试验单据要纳入技术档案管理,并记入设备检修履历簿内。第七条机电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要符合以下要求:(一)编写主要项目的施工措施必须经调查研究、现场勘察后方可进行编写;(二)施工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措施名称、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入、施工地点、施工时间、施工的内容、施工顺序与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要求,施工进度(2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项目要制定施工进度表)和劳动组织等;(三)下列施工项目必须制定施工措施:1.停产检修的主要项目;2.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3.连续工作8小时及以上的检修项目;4.斜井提升绞车更换钢丝绳;大型固定设备的电控系统调整;1.2米及以上绞车的减速机、滚筒、制动系统、润滑系统解体检查检修,更换轴套、轴瓦、齿轮、联轴节、滚筒板、闸板、支轮、联接键、传动轴和制动系统的主要零部件等;5.水平
本文标题:机电运输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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