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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号】杭劳社就[2009]190号【颁布部门】杭州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9-07-03【实施时间】2009-07-01【时效性】有效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附件1)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一、申领对象和条件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当前页码:2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困难家庭人员,即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的家庭成员。 3、4050人员,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5、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以认定时为准,《援助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有效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有效期满后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重新申请,经认定仍符合申领条件的,其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二、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2、《失业证》或《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3、属困难家庭人员的,还需提供困难家庭证明复印件; 4、属困难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当前页码:3 (二)受理、初审。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三)审核、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 (五)发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核准后,由受理机构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六)备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援助证》发放清单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备案。 三、证件使用和管理 (一)证件使用 《援助证》是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持证者享受政策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援助证》上进行标注。 1、《援助证》上“享受扶持政策情况”页,应填写享受扶持政策项目的名称、标准及经办部门。 2、《援助证》上“就业情况”页,应填写单位招用、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灵活就业、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等内容。 3、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办理就业登记时,由负责就业登记的机构收回《失业证》,同时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当前页码:4 就业”印字,并在“单位名称”栏记录录用单位名称。《援助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持证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援助证》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4、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的,应由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协议备案手续;申报灵活就业的,应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到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协议备案手续。办理协议备案手续时,由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收回《失业证》,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已申报灵活就业”印字。《援助证》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由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保管。 持证者失业后,《援助证》应及时发还给本人。持证者办理失业登记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5、持证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由相关部门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填写相应情况,并加盖公章。《援助证》由本人保管。 持证者所经营的实体歇业、注销后,应凭歇业或注销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资料登记手续,再按规定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失业登记,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援助证》“就业情况”页“就业(失业)情况”栏加盖“已失业登记”印字。 (二)证件管理当前页码:5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原持有的《援助证》自行失效,持证者应主动把《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2、持证者户口迁出本市的,其《援助证》自行失效,持证者应主动将《援助证》交还给发证机构。 3、《援助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撕页、转借。 4、失业人员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领取《援助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再就业扶持资金。 5、凡符合《援助证》申领条件并领取《援助证》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持证期间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就业岗位的;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援助证》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援助证》。 6、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援助证》骗取再就业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7、对领取《援助证》的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各级要建立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失业人员就业情况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 四、新老《援助证》衔接 (一)2009年7月1日起,需申领《援助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申领对象和条件执行。 (二)2005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一律作废。当前页码:6 (三)2006年7月15日以来发放的《援助证》(以下简称原《援助证》),应当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换领新证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证件自动失效。 1、持证者被单位招用的,由单位统一到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持证人员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 2、持证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申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由本人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办理时需携带:原《援助证》、户口簿复印件、1张1寸证件照等材料,其中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还需要携带营业证照及复印件。 3、持证者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的,应及时向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供1寸证件照1张,由其服务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办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新《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四)办理换领新证手续后,其证件有效期自新政策生效之日起顺延3年,即延长到2012年6月30日止,其中,2014年6月30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证件有效期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之日。 五、发放要求 (一)申请人要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援助证》。 (二)严格《援助证》的审核发放。要建立《援助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责任制。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发放《援助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当前页码:7 (三)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搞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做到既要坚持标准、又要应发尽发,同时做好新老《援助证》的衔接工作。 (四)各级经办机构要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宣传政策、讲解政策,对不符合条件没有予以认定的申请人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劝说工作。 (五)对发证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区要及时上报,认真研究解决。 六、其他 (一)关于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程序 1、申请。 符合城镇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家庭,可按照自愿原则,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填写《杭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同时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受理、初审。 受理申请的机构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审核。 3、审核、公示。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人员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当前页码:8 4、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手续。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可以直接申领《援助证》。 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一人实现就业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零就业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二)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申领《援助证》按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人〔2004〕203号)执行。 (三)遗失《援助证》的,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信息转记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200号)执行。 (四)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32号)自2009年7月1日起废止。 (五)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略)
本文标题: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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