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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 不服罚款决定复议申请
1/3不服罚款决定复议申请书申请人:xx公司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XX法院X罚款决定书,现申请复议,请求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罚款决定。基本事实:理由:一、X法院认定事实错误X法院以此认定XX公司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行为认定事实错误。二、X法院认定依据不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是对拒绝协助调查、执行行为的列举,各项之间是互不包含的并列关系,X法院罚款决定书以X公司停止支付被申请人货款以及寄送相关合同材料的行为同时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与第(四)项“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认定依据模糊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X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X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立即停止对X公司的余下货款的支付,目前该笔货款仍然留在X公司,并未给执行申请人造成任何的损失,同时也未给X法院下一步的冻结、划扣造成实质性的障碍。2/3四、X法院应当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X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享有对XX公司的到期债权,X法院未依法向XX公司发出履行通知书,直接要求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而是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且未告知不协助执行或者不完全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程序违法。五、X法院罚款决定有滥用权利之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注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坚持文明执法、严肃执法。举重以明轻,XX公司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后已经履行部分协助义务,远未达到《答复》规定的拒不协助被罚款后又拒不执行的严重情节。X法院在发现收到相关材料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完全可以电话或者书面函告XX公司需要进一步补足相应的材料,XX必将进一步配合并搜集材料寄送。但X法院未能遵行中央提倡的谨慎用权、文明行权以及《答复》要求的宣传民事诉讼法、多做教育、坚持文明执法的规定,径直发出罚款决定书,该行为确有滥用权利之嫌。3/3六、X法院罚款过重,有失偏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退一步讲,即使认定X公司仅提供合同终止协议的行为属于拒不协助执行的情形,也远未达到应当顶格处罚所对应情节的严重程度,更何况目前被申请执行人到期债权仍然属于可控范围,并无损害后果。故X法院没有合理把握法律赋予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边界,不分情节,对XX公司进行顶格处罚100万过重,有失偏颇。XX公司一直敬畏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此次,因为内部工作衔接疏漏未能按照X人民法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全部提供相关材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便,在此深表歉意!恳请贵院能够综合考虑XX公司的此次行为发生的原因、情节、危害后果、态度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予以撤销天XX罚款决定书。此致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
本文标题:不服罚款决定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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