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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2010-04-07发布2010-04-07生效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SF/ZJD0201002-2010I目次前言.............................................................................II第1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1第2部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11第3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15第4部分笔迹鉴定规程...............................................................19第5部分签名鉴定规程...............................................................25SF/ZJD0201002-2010II前言《笔迹鉴定规范》是由系列规范构成,下面列出了这些规范的预计结构。——第一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第二部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第三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第四部分:笔迹鉴定规程;——第五部分:签名鉴定规程。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本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SF/ZJD0201002-20101第1部分笔迹特征的分类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和定义。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的种类。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笔迹鉴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1995-12-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1997年4月7日发布国家语言文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1983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标准计量局发布)《汉字部首表》(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自,2009年5月1日实施)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自2009年5月1日实施)GB/T12200.2-94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2部分:汉语和汉字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SF/Z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3术语和定义3.1GB/T12200.2-94汉语信息处理词汇02部分:汉语和汉字中确立的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1笔画:构成楷书汉字字形的昀小连笔单位。汉字昀基本的笔画有横、竖、撇、捺、点、折等。汉字笔画的名称见附录A:《汉字笔画名称表》。3.1.2笔顺:书写每个汉字时的笔画的次序和方向。现代汉字的笔顺可参见《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汉字笔顺书写的规则见附录C:《汉字笔顺规则表》。3.1.3笔数:构成一个汉字或汉字部件的笔画数。SF/ZJD0201002-201023.1.4汉字部件:由笔画组成的具有组配汉字功能的构字单位。现代汉字部件按是否成字可分为成字部件与非成字部件。3.1.5部首:一部分可以成批构字的部件。凡含有某一部件构成的字在字典中均排列在一起,该部件作为领头单位排在开头,成为查字的依据,称为部首。部首多由形旁构成。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1983年颁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2009年颁布的《汉字部首表》和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3.1.6偏旁:合体字的构字单位的传统称呼。旧称合体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部件构成)左为偏,右为旁,现在统称偏旁。偏旁本为独体字,在古代汉字中偏旁一般与单独成字时形状相同,现代汉字偏旁有一些变化。汉字偏旁的名称见附录B:《汉字偏旁名称表》。3.2SF/Z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文件鉴定通用术语中确立的及以下术语和定义均适用于本部分3.2.1书写活动:书写活动是人类言语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运用语言,通过手写文字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种书面言语行为。3.2.2书写符号系统:指书写活动中用于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切文字、符号、图形、绘画等书写形象系统的总称。3.2.3书写工具:指书写活动中形成笔迹的造型体的总称。常见的书写工具有钢笔、圆珠笔、墨水笔、毛笔等。3.2.4书写承载物:指书写活动中通过书写工具在其上形成有色或无色书写符号系统的各种物体的总称。常见的书写承载物有书写纸、打印纸等各种纸张。3.2.5书写规范:指国家规定的书写符号系统的书写和使用标准、规范、规则等。如1986年新版的《简化字总表》和《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规定的汉字的正写法;《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附录A汉字笔顺规则等。3.2.6书写技能:指个人掌握与运用书写符号系统进行书写、表达思想的技巧和能力。3.2.7书写水平:指从笔迹中反映出的书写人书写能力和技巧及审美品位的高低和优劣程度。书写水平根据高低和优劣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偏高、中等、偏差、较差、极差等级别。3.2.8书写速度: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速度。书写速度根据快慢程度可分为潦草、较快、偏快、中等、偏慢、较慢、缓慢等级别。3.2.9书写力度: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运笔压力与加速度。书写力度根据笔压力的大小程度可分为极重、较重、偏重、中等、偏轻、较轻、极轻等级别。3.2.10书写控制能力:指书写活动中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能力。书写控制能力与书写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密切相关,根据程度可分为极高、较高、中等、较低、极低等级别。3.2.11书写习惯:指书写人在书写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体系。SF/ZJD0201002-201033.2.12书写模式:指由书写方法、运笔方式、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特定的书写形式,如按照字体可分为楷书体模式、行书体模式、草书体模式等;按照书写速度可分为慢写模式、快写模式、速写模式等;按照书写方法和运笔方式可分为简写模式、繁写模式、略写模式、缩写模式、连写模式等。3.2.13笔迹:又称手迹或手写字迹。指书写人利用书写工具、按照一定的书写规范通过书写活动外化成的文字、符号、绘画等书写符号系统,它能客观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特点,是笔迹鉴定的对象。3.2.14检材字迹:需要进行鉴定的可疑笔迹。3.2.15样本字迹:供比较、对照的笔迹。3.2.16笔迹种类:指笔迹根据不同文种、形成方式、形成机制等划分的各种类型。笔迹种类按照文种可分为:汉字笔迹、拼音文字笔迹、数字符号笔迹、绘画笔迹等;按照形成的方式可分为:正常笔迹和非正常笔迹,非正常笔迹又分为:条件变化笔迹、冒名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等。3.2.17正常笔迹:书写人在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下,在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3.2.18非正常笔迹:书写人在非正常状态或非通常的书写条件下书写形成的字迹。一般包括: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伪造笔迹等。3.2.19条件变化笔迹:书写人在非正常生理、心理状态下,或在非通常书写环境、条件下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如老年人笔迹、特殊病态笔迹、特殊书写工具形成的笔迹等。3.2.20冒名笔迹:书写人未采用任何摹仿手段、直接冒用他人的名义书写形成的笔迹。3.2.21伪装笔迹:书写人试图改变自身的书写习惯,故意采用某些特殊的书写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常见的伪装手段有故意改变书写速度,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形、搭配、笔顺、运笔等,某些情况下也有采用各种摹仿手段进行伪装的。3.2.22摹仿笔迹:书写人仿照他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摹仿笔迹根据采用的手段通常可分为临摹笔迹、套摹笔迹、记忆仿写笔迹等。3.2.23临摹笔迹:书写人对照被摹仿人的笔迹,边看边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3.2.24套摹笔迹:书写人利用被摹仿人的笔迹采用直接套描方式或勾描后再描写的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3.2.25记忆仿写笔迹:书写人先对被摹仿人的笔迹进行比较分析、并练习仿写,然后脱离摹本凭记忆仿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3.2.26笔迹特征:指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特点在笔迹中的具体反映。笔迹特征是笔迹鉴定的客观依据。4笔迹特征的种类4.1书写风貌特征又称书写风格。指通过整篇字迹的谋篇布局、字的大小形态和结构特点、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SF/ZJD0201002-20104笔画质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书写人的书写技能、书写水平、书写控制能力的概貌特点。4.2布局特征指通篇字迹谋篇布局的特点或局部字迹的排列组合关系。具体表现在段、行、字、符号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空间分布特点,如轴线和基线方向、角度;字间和行间的疏密;字与字或符号之间的比例关系;字或符号与格线的关系;行缩进、突出特点;抬头、落款的位置;页边、页脚、页眉的宽窄、形态等。4.3写法特征又称字形特征。指单字及符号的基本构造和书写方法,构成汉字字形的要素是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等。字形按照繁简可分为简化字、繁体字;按照规范性可分为规范字、非规范字、异体字、旧体字等;按照正误可分错字、别字等。规范字可参见《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1986-12-2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03-25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发布);非规范汉字如1977年12月20日提出来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简化的汉字(简称“二简字”);异体字可参见修订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新旧字形可参见《现代汉语词典》中的《新旧字形对照表》等;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则可参见《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正词法可参见《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和《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分词规范》。4.4形体特征又称字体特征。指单字的基本形状和体式,包括单字的体式、大小、形状及倾斜方向、角度等。单字的体式如楷书体、行楷体、行书体、行草体、草书体等;单字外部形状如长、方、扁、圆、椭圆、不规则形状等。4.5结构特征指某些固定搭配的单字之间(如签名、日期等),以及单字的偏旁、部首、笔画之间的空间布局和比例关系。如单字各部件之间的左右、上下、里外、包围等结构特点,及各部件之间、笔画之间具体的搭配比例关系等。规范的汉字笔画、偏旁名称参见附件A《汉字笔画名称表》、附件B《汉字偏旁名称表》,汉字的基本间架结构及比例关系参见附件D《汉字间架结构表》。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1983年颁布的《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2009年颁布的《汉字部首表》和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4.6笔顺特征指构成单字的各部件之间、单字笔画之间及字与符号之间的书写次序和方向。现代汉字的规范笔顺可参见《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汉字笔顺书写的规则见附录C:《汉字笔顺规则表》。4.7运笔特征指起、行、收笔一个完整的书写过程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书写过程中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在笔迹中的综合反映,以及书写过程中
本文标题:笔迹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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