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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富县人民政府文件水政发〔2011〕16号水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富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局、办:现将《水富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2—水富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水富县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自愿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第三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第四条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将每年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3—险存折。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第五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第六条中央、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二)参保人按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以及县人民政府给予的每人每年5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属城镇重度残疾人(1至2级)的,县人民政—4—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属社会优抚人员、独生子女户的,县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参保人若同时符合两种及其以上再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一种缴费补贴。(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1至2级),由省财政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上述政府缴费补贴。(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1至2级),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五)对选择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元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人每年再分别给予5、10、15、20、25、30、35、40、45元的鼓励性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80%。(六)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16年至20年的每人每年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10元、缴费21年至25年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缴费26年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所需资金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县人民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八)县人民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县人民政府适时调整补助对象及标准。—5—第七条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二)省、市、县人民政府每人每年给予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三)集体补助及其利息;(四)其他社会团体、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参保人个人缴费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八条参保人跨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按照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可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参保人在本县内转移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第九条年满60周岁时、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缴足规定年限保险费并有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6—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第十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1至2级)残疾人,可按月领取养老补助。但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第十一条参保人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第十二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第十三条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缴费补贴(本息)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缴费补贴(本息)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报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遗属若不按规定申报或过期申报的,不给予其遗属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实账运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均开设在水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视情节轻重给予骗取或冒领养老保险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罚,并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五条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政策衔接:(一)户籍转变时,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户籍转变时,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第十六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其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8—政策衔接:(一)户籍转变时,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户籍转变时,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控、稽核、信息披露等制度,按年度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每年对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原水富县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水富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试点实施步骤。—9—试点启动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1年7月1日—8月31日)。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牵头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专题调研,摸清底数,做好补贴经费测算;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制作宣传资料和相关业务表册;召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会,安排部署试点工作。(二)第二阶段——试点启动阶段(2011年9月1日—9月10日)。印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业务文件,对县、乡、村(居)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做到“户户明白、人人知晓”,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宣传面达100%,发放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三)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9月11日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参保登记、审核及申报缴费等正常业务的办理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实施方案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10—主题词:社会保障居民养老实施方案通知抄报: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及其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和驻水单位。水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31日制校对:刘人宏
本文标题:水富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水政发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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