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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公司用工制度,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一、合同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三条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范围和合同期限一、凡在公司连续工作5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含50岁)负责公司关键部门工作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签订5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二、凡在公司连续工作3年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含40岁)从事公司关键岗位专职工作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签订3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三、不属于以上条件且在公司连续工作2年以上,年满18岁以上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实行2年一签劳动用工合同。四、公司新进员工,年满18岁以上并符合上岗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实行1年一签劳动用工合同。五、外部招聘属公司关键工作岗位并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遵照《劳动法》双方协商一致,与公司确定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六、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和外单位借用到本公司的员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劳务关系,双方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但不属于本办法调整的范畴。第三条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就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劳动者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三、劳动者应具备所到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不断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一、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遵照国家政策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经企业法人、劳动者双方签章后,即确立劳动关系。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应与董事会(资产所有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三、新进公司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四、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据《劳动法》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的签订等。具体内容详见合同文本。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一、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和即将出现时,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修改条款的建议;对方当事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建议协商的答复;若同意变更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即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二、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此项工作达到约定的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六条劳动合同的续订一、公司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30日,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并达成意向性协议。二、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继续生效。第七条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一、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的,可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按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二、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给予公司一定赔偿,赔偿金额双方协商约定。员工经公司送培并签有培训协议的,还应按培训协议规定的赔偿条款进行赔偿。第八条劳动争议调解公司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管理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可申请调解,经调解不成,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
本文标题:某大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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