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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主讲人:公司法律实务个人简介:讲座内容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律实务公司的设立股东的权利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讲座内容公司法律实务一、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设立三、公司的章程四、公司的资本五、公司的组织结构六、股东的权利七、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公司法一、公司的种类1.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公司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相对稳定、互相信任人数众多、流动性大资本可不分为均等的份额、不能发行股票分为均等的份额、可发行股票、公开募股股份转让股份转让受限制、具有封闭性股份自由转让、具有开放性经营除国有、大公司外,一般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运作规范、制度健全信用基础资合(但小公司或家族公司兼有人合的性质)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的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英美法系学者形象地把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比喻为罩在公司头上的面纱,这层面纱将公司和股东隔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时,将撩开公司的面纱,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承但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对刺破公司的面纱的具体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公司法人格否定诉讼南京东南图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南公司)1995年8月4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当时该公司共有有孙某和沈某两名股东。1997年4月28日两股东达成协议,孙某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刘某,此后公司的股东就变为沈某和刘某。沈某与刘某系于1996年9月17日登记结婚的夫妻,二人对家庭财产未进行分割约定。2001年6月,刘某将公司资金54万元移至其个人股票账户。东南公司遂于2001年8月2日诉至某区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公司财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东南公司在股东变更为仅有夫妻两人,且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相应分割时,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实际是夫妻共同财产,东南公司已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东南公司已不具有法人人格。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东南公司的起诉。后东南公司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公司法人格否定诉讼例图示该案中,法官认为,东南公司在成立之初,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东南公司股东变更为仅有夫妻两人后,由于夫妻双方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相应的分割,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使公司失去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条件,所以东南公司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财产。法院以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为理由否认公司的法人格二、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东协议名称预核制定章程缴纳出资验资设立登记营业执照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3万元)股东50人以下出资证出明书(全体股东签字)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简单设立)名称预核制定章程缴纳出资验资董事会监事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2)募集设立(复杂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35%以上)招股说明书承销发行股份创立大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发起人协议缴纳出资例1: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纠纷200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设立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200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欠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7年8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纠纷例图示公司设立人的责任与合同相对性有冲突本案的特殊之处是,A公司是为拟设立E公司的利益签约,它并非是工程所有人,如果让其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悖公平;E公司作为工程合同的第三人,如果让它承担责任,就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例二:公司设立不能纠纷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止,3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千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该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知,认股人要求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而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认股人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致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认股人的要求。双方几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认股人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公司设立不能在实践中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引发:资本没有筹足、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要件、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三、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法律文件。有以下特点:制定: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修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开:对投资人、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内容:有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内容1、绝对必要事项即必须在章程中记载的事项,缺少任何一项,章程即为无效。(依据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具体有: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相对必要事项即章程未记载时不影响章程效力、可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的条款。(依据公司法中的任意性法律规范)如:有限公司的股东分红、新增资本时股东认缴的比例、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召开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董事的任期、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问题等,遵循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上没有规定或要求,完全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自行制定。问题: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可否强行股东转让其股份?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2、资本金和股本指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或股款四、公司的资本3、公司的资产指所有者权益与负债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递延资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4、净资产指公司的全部资产减去负债的总和,是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6、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7、股东退股制度股东一般不能退股,但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退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退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的退股制度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回购股份的处分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和财源限制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五、公司的组织结构1、公司的治理结构:三权分立机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地位最高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监督机构辅助执行机构性质非常设机构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机构人数全体股东构成有限公司3-13股份公司5-19不少于3人无规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三年可连选连任六、股东的权利1、分红权2、决策权3、选择管理者权4、知情权5、转股权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东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的价格协商确定,如章程中有特别约定或国企有特别规定的要受到一定的限制)6、对中小股东的保护(1)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董事、监事高管不当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他人侵犯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的诉讼。(2)退股权(3)解散公司诉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4)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案例:小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股东代表诉讼原告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房地产经营公司(下称南长公司)、上海浦东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浦东公司)和被告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通公司),都是第三人江苏省无锡新江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江南公司)的股东。在新江南公司8000万元的股本金中,恒通公司持有4400万元的股份,占注册资本的55%,为新江南公司的控股股东;南长公司持有145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18.125%,浦东公司持有400万元股份,占注册资本的5%,其余股份由各小股东持有。1998年8月,恒通公司就自己所欠欠新江南公司的3971万元与被其控制的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处理协议书》,将自己在深圳的一处房产,作价4000多万元给其冲抵债务,房产与债务冲抵后的余额60多万元作为房产过户费用。该抵债房产经评估的价值仅为2516.88万元。1999年,非控股股东以恒通公司侵害了新江南公司以及其他非控股股东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抵债房产的重新评估价值仅为1179.74万元。股东代表诉讼例图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恒通公司给第三人新江南公司抵债的房产,实际价值为1119.74万元,根本不能抵偿其欠新江南公司的3971万元债务。恒通公司利用自己在新江南公司的控股地位,用以物抵债、低值高估的方法为本公司牟取非法利益,给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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