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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VTS操作人员•2.1.1IMOA.857(20)决议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指南中提到:“按照VTS指导而发生事故的责任是很重要的问题,它只能根据国家法律一件一件的予以处理。相应地,VTS当局应注意到因为VTS将操作员未能履行他们的职责而导致航运事故的法律含义。”•指南明确指出:船舶遵循VTS的指导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要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判定法律责任。指南并不免除VTS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指出,在一起船舶交通事故中有关的VTS值班员可能未履行职责,VTS主管机关应考虑到这种情况的法律后果。IMO目前还未对因船舶按照VTS的指导而发生海上交通安全事故作统一的规定。但指南已经给出技术指导,认为VTS应根据国内法和具体案情承担法律责任。我国VTS监管与服务与国际上的VTS存在一定的差异,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也与我国其他政府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尽快制定有关VTS责任的法律、法规,对于规范VTS服务与监管,充分发挥VTS功能,提高VTS运行管理的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VTS操作人员•指南还提到“当VTS被授权向船舶发布指令时,这些指令应只是导向的,具体的执行细节,如:操舵的角度或机器操纵,要留给船上的船长或引航员来决定。应该注意的是VTS操作不要侵犯船长指挥安全航行的责任或扰乱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传统关系。”VTS向船舶下达指令时,应是面向结果的,是相对于面向过程而言的,具体的操舵的角度和主机所运转的转速,由船长或引航员决定。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2.1.2IALA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IALA《2002VTS手册》提到“一旦主管机关认识到需要在港口、海港或水道范围内建立和运行VTS,当局就必须为正确、专业地进行服务承担责任。主管机关应规定VTS权限所及区域,并指明职权所控制的人员或船舶。VTS人员以及VTS履行职权所涉及人员的责任也应被明确规定。”•“VTS的实施会引起三个主要的法律问题。首先,中央政府、港口或其他海事部门依据VTS规则对船舶进行控制的权力;第二,在VTS水域内工作的VTS人员、船长或引航员之间的关系;第三,当发生的事故关系到参与VTS的船舶时责任的确定。”•从IMO、IALA的指南、手册中可以看出,IMO、IALA都认为VTS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各国政府、主管机关应负责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确定VTS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1.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对VTS操作人员的责任规定•接受船舶报告,包括船舶动态报告、事故报告和碍航报告。船舶报告是基础,也是VTS区域最常见的监管方式;•监视船舶动态。监视船舶动态是VTS最主要的职责,它体现在监督船舶认真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港口特别规定。要求船舶强制执行这些规定;•《规则》对信息服务和助航服务的规定,体现VTS的服务功能。《规则》在涉及信息服务和助航服务的条款里重复使用“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以······”的语句,说明船舶要得到这种服务必须提出请求。•交通组织则是《规则》授予VTS的唯一一项行政权。在VTS实施交通组织时,要求船舶强制执行。•《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以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和发出警告”。这说明VTS中心的行为仅限于发出建议、劝告和警告,而不能剥夺船舶的操纵权,船长仍然为船舶最终操纵的决策者。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仍然是船舶的职责。•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规则》再次强调船长对船舶安全航行承担责任,船长对船舶的航行安全负有主要的责任,船长对船舶的安全操纵拥有最终的决定权。•2.1.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为公务员及其活动赋予了各种权力,也设定了各种义务。如果公务员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公务员执行公务活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损害行政保护的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社会公益,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职务犯罪行为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参与民事活动,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1.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务员承担的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以行政处分为主要形式,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的方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根据《海事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海事执法人员在交管中心值班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执法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给予其他责任人记2~3分或者执法警告;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临时收存或者暂扣海事执法证,给予其他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者临时收存海事执法证:•(1)未按规定保持值守的;•(2)对船舶报告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3)未按规定及时向船舶发布通航管理或者安全信息的;•(4)发现交通秩序问题或者航行、停泊安全隐患,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的;•(5)擅离值班岗位的。2.1.5VTS提供的服务及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按照IMOA.857(20)《VTS指南》和IALA《VTS手册》的内容,VTS主要是通过信息服务、助航服务、交通组织服务为船舶提供服务。三种服务的性质各不相同,因此也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2.1.5.1信息服务:•按照IMO《VTS指南》的定义,信息服务“是指保证船方做出航行决定时能及时获得必需信息的一种服务”。“可以包括例如位置、识别和其它交通意向的报告:水道条件;天气;危险;或任何其它可能影响船舶航行的因素。”•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VTS向船舶提供信息服务时,主要是通过向船舶提供必要的有关船舶航行的安全信息,由船方自行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做出航行决定。船方是否采取措施,采取怎样的措施决定权在船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也应由船方自身负责,与VTS操作员没有任何的关系。•VTS操作员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应尽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才可以免除承担法律责任,在提供信息服务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提供的信息是否满足船舶航行安全的要求,提供的信息应注意时效性,要注意信息发送的方式。•2.1.5.2助航服务•按照IMO《VTS指南》的定义,助航服务是“指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并监视其效果的一种服务”,“助航服务在困难的航行或船舶出现故障时是非常重要的。该服务通常是应船舶请求或VTS认为必要时的提供”•在助航服务的情况下,VTS的操作员只是帮助船方做出航行决定,也就是说,以船方为主,VTS操作员的航行建议为辅,船舶应采取怎样的操纵行动避免危险,其决定权在船方。在信息服务中VTS操作员并不参与航行决定的决策,而在助航服务中,VTS操作员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航行决定的决策。•根据定义,助航服务通常是应船舶请求,VTS操作员才向船舶提供助航服务。这说明助航服务并不具有强制性,在通常的情况下,由船方根据本船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VTS操作员的助航服务。•助航服务是帮助船舶以正确的航行方法航行而不是帮助船舶避免碰撞。避免发生船舶碰撞是船长驾驶船舶的责任,VTS操作员不应该越过船长,取代船长操纵船舶、指挥船舶的权力,也未被授权这样做。按照IALA《VTS手册》有关助航服务的内容,VTS操作员在认为必要时,也仅限于向相关的船舶发出警告,而并未被授权向船舶下达更详细的航行指令。•助航服务与信息服务相比,由于参与了航行决定的决策,因此,在承担的法律责任方面与信息服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所承担的责任有所增加。所以VTS操作员在提供助航服务时,应注意到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助航服务的情况下,航行决定主要由船舶做出,因此,船舶应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助航服务应注意的事项:•充分注意到IALA《VTS手册》中提到的“VTS通过发出航行信息能够有助于决定的形成过程:例如:•—船舶采取的较佳的航向和航速;•—与航路中心线和转向点相关的位置;•—周围船舶的位置、识别、动向;•—对个别船舶的警告。•通过给出航行建议,VTS能参与决定的形成过程。”在助航服务中VTS操作中仅限于向船舶提供有关航行安全的信息,或仅向船舶提供航行建议,而不是向船舶下达航行指令,不可以强制要求船舶执行VTS操作员下达的航行指令。•VTS中心应规定助航服务的程序,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程序。规定提供助航服务的VTS操作员应具备的资格。提供助航服务应满足一定的通航条件、气象条件、通信条件、船员的技术条件、船舶的技术条件。对于不适航的船舶不应当提供助航服务。•助航服务的开始和结束的时间VTS操作员应与船舶明确地确认。•当VTS操作员认为必要时向船舶提供助航服务,也仅限于向船舶发出警告。•助航服务通常是由船舶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因此,VTS在接到船舶助航服务的申请后,应认真对当时助航服务的条件进行评估,当评估的结果适合进行助航服务时,才向船舶提供VTS服务。•2.1.5.3交通组织服务•按照IMO《VTS指南》的定义,交通组织服务是指:“在VTS覆盖水域内为防止出现危险的海上交通局面和提供安全高效的船舶通航而进行的一种服务。”“交通组织服务关系到交通的操作管理和提早计划船舶动态以防止出现拥挤和危险局面,尤其是与高密度的交通或可能影响其它交通流量的特别交通动态有关。该服务还可以包括根据动态的优先级别、空间分配、VTS覆盖水域内强制的船舶动态报告,遵循的航路、速度的限制或其它VTS当局认为必要的措施,来建立和操作交通疏导系统或VTS航行计划或两者的结合。”“当VTS被授权向船舶发布命令时,这些指令应只是导向性的,具体的执行细节,如:操舵角度或机器操纵,要留给船上的船长或引航员来决定。应该注意的是VTS操作不要侵犯船长指挥安全航行的责任或扰乱船长和引航员之间的传统关系。”•在IALA《VTS手册》中提到:“监控交通以及强制遵守管理法规、法则是交通组织完整的组成部分。”•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交通组织服务具有强制船舶遵守有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守VTS与船舶共同制定的航行计划。虽然交通组织具有强制的成分,但并不意味着VTS操作员可以任意向船舶下达命令,强制船舶执行。在交通组织服务中,VTS操作员仅限于强制要求船舶遵守有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规章,VTS操作员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当船舶违反相关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时,VTS操作员被授权向船舶下达航行指令,也可以理解为是下达行政命令。当船舶违反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航行时,VTS操作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纠正船舶的违章航行行为,从而造成海上交通安全事故,则VTS操作员将可能被追究责任。•交通组织应注意的事项:•VTS操作员应对VTS区域内的船舶进行严密的跟踪,当发现船舶有违反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的情况时应及时予以纠正。•VTS操作员应加强对航行计划的管理,避免交通阻塞的情况发生。•在交通组织服务的情况下,VTS操作员的权限是受限制的,不要超越权限向船舶下达强制性的航行指令。•2.2.船长2.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2.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三条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要求的船舶和船员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制定船舶应急计
本文标题:VTS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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