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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2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二、简答题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民事基本原则包括5个原则: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④诚实信用原则;⑤公序良俗原则。2、简述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和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讲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原则的表现:①总体而言,民事主体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都应当诚实不欺,正当竞争;②在行使权利时,应善意为之,不损人利己;③履行义务时,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④约定不明或情势变更时,应依诚信要求确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不以钻合同空子为能事。口诀记忆法:民事活动应讲诚信;行权讲诚;履义守信;约定不明,诚信确定。3、简述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民法适用应遵循的原则有:(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对于某一事项,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之;只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对于某一事项,既有强行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时,当然得优先适用强行性规范。(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对于某一事项,有一般规定也有例外规定时,应适用例外规定。(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一般性规定是指并不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而仅是规定原则的法律规范。三、论述题1、(★)论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有: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一种财产关系;②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③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应遵循价值规律,实行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以经济利益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不调整全部的人身关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是主体地位平等的人身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的关系;②是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而不是与政治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的人身关系;③是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且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2、(★)论民法的性质。我国民法的性质可概括为4个方面:(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因为市场经济关系应具备三个要素,即确认市场主体、确认主体的权利、确认交易规则。正好民法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确认和保护主体的财产权利,确认交易规则,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民法中的主体制度、财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制度。(2)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当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民法是其行为规范;当民事主体间发生民事纠纷时,民法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民事诉讼或民商事仲裁的裁判规范。(3)民法是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规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因此为民事实体法。(4)民法是私法。私法是规定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相对应的词是公私。公法是规定国家生活关系的法律。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当然应属于私法的范畴。但要注意,当今法律有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私法中也常常会夹杂着一些公法规范。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我国目前还没有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诚实信用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是德国民法典时才确立,法男民法典时未确立。3、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自愿原则为民法的核心原则。4、民法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除外的除外。5、民法可以类推解释适用。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本章不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或表述为,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各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二、简答题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②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③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包括:①事件,即具体的自然事实。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都是自然事实。②状态,即抽象的自然事实。如时间的经过、生死不明、成年、精神病状态、植物人状态等。(2)人的行为,是指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可将人的行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①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例如设立遗嘱、捐助财产、订立合同、抛弃财产和债务等。尤其是合同,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行为。②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当然,无论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有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情形。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特征有:①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②以恢复被侵害权利为目的;③具有法律强制性;④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适当地作些展开)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国家也能成为民事主体;2、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注意形成权的识别,特别喜欢考选择题。其他划分民事权利的的也应一般了解。3、自助行为的4个条件也可考多选题。第三章自然人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5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监护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二、简答题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三个阶段。根据自然人的年龄、精神健康状态,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的职责,又称监护的内容,具体包括:①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顾好其生活起居);②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注]如不得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赠给生活困难的兄弟);③管教被监护人的行为(应对被监护人的管教不力而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④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3、简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未成年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2)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或者均被取消监人资格,此时,由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成年的兄、姐,担任监护人。(3)其他亲友担任监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及成年兄姐的,其他亲友愿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居委会同意。(4)单位担任监护人:无上述人的,则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4、简述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设定。精神病人之监护人的设立:(1)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亲属。(2)非法定监护人担任:其他亲友,须其愿意且经精神病人所属单位或其居(村)委会的同意方可设立。(3)没有上述人,由其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未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适用未成年人的监护规定。5、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人。前一顺序人不同意,后一顺序人不得申请宣告死亡;但同一顺序人有人申请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则应宣告死亡。(2)须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须离开住所无任何消息即下落不明满4年,从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3)须由法院依法宣告。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为3个月,期满仍无消息才宣告。三、论述题1、(★)论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在于:(1)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仅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资格,仅是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与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享有某种利益的形式,是以利益为内容的。(2)取决的意志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不决定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而民事权利的享有可由民事主体的意思决定之。(3)能否放弃和转让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而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放弃和转让。(4)是否是否义务因素不同。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是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换言之,民事权利能力也包括民事义务能力;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互对立的概念,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不能相互包含和相互替代的。四、案例题案例:甲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3年生还,人民法院根据甲的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但是甲的妻子乙已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继承甲的一栋房屋后与丙结婚,儿子由丁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甲父戊继承遗产包括一台电脑和一台彩电,其中彩电已由第三人购得。问:本案的婚姻、财产和收养关系应如何处理?答案:甲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乙与丙结婚是合法有效的,甲与乙的夫妻关系不能恢复;收养也是合法有效的,在宣告死亡期间送养不存在取得其同意的问题;第三人从合法继承人的手中购得,已经取得所有权,可以不返还。其他能够返还的都得返还。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和死者都无权利能力。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却因年龄、智力而不相同,划分三个阶段。3、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阶段。4、自然人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自然人离开户籍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视为住所,但住院治病的地方除外。5、自然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第四章法人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1道论述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一、名词解释1、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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