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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草案第一部分总则1.为了规范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集团总部”)的管理,保障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并使人力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管理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集团总部——特指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非经营部分;控股公司——包括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在内的东湖高新下属企业。3.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的所有控股公司。第二部分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关系4.各控股公司财务总监(下称”委派财务总监’)职位人选由集团总部推荐,并由集团总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实施管理。5.集团总部根据控股公司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收入规模,推荐专职或兼职财务总监。6.各控股公司同意在年度经营预算中,预算出委派财务总监的委托管理费。委托管理费按各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全年工资、奖金和福利的平均标准核算。各控股公司每季末向集团总部支付本季度委托管理费。7.委派财务总监在控股公司工作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直接由所在控股公司承担。8.集团总部指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对委派财务总监实施统一管理,委派财务总监接受集团财务总监和总审计师的业务管理。9.委派财务总监由集团总部推荐,各控股公司董事会任命。10.各控股公司董事会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建议更换权。11.集团总部对所推荐的财务总监人选拥有调整权及免职权;12.财务总监不能在控股公司担任除财务管理以外的任何行政职务;13.委派财务总监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控股公司任职不超过两届。14.集团总部委派的控股公司董事长为本办法的执行责任人。第三部分委派财务总监职务管理15.委派财务总监任职条件a)具有财会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财务工作5年以上,全面管理控股公司财务工作或控股公司内一个重要领域的财务工作两年以上;b)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c)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16.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与权限界定16.1.职责i.组织拟定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体系。ii.拟定控股公司财务机构的设置、会计专业职位的设置和任职资格和会计人员的配备;iii.组织拟定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iv.审定控股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完善会计核算办法;v.组织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并进行经济活动分析。vi.审核控股公司的财务帐目和报表及报告,按照集团总部的规定上报信息资料,与控股公司负责人共同对上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vii.监督控股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真实和有效性:viii.依法检查控股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控股公司董事会报告;ix.对控股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x.检查、监督控股公司的经济活动情况,签署经济活动收支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xi.对控股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控股公司董事会、集团总部反映。16.2组织对日常经营决策的财务管理支持:7.1.4.1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年(季)度财务预算、月度财务收支计划、融资计划和使用方案;7.1.4.2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7.1.4.3组织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并进行经济活动分析;7.1.4.4对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投资等决策,提供决策建议和支持;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产品(劳务)价格和薪酬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16.3日常财务管理工作7.1.5.1负责协调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关系7.1.5.2配合集团总部审计部门完成相关审计工作;7.1.5.3督促公司按期足额缴纳集团总部投资收益和有关管理费用。16.4权限7.2.1委派财务总监作为控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对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及重大决策拥有建议权,代表所有者享有享有经济活动知情权;7.2.2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控股公司总经理处理。与控股公司总经理意见不一致时,拥有上报控股公司董事会的权利;7.2.3有权组织控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7.2.4有权参与所在控股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的审签;7.2.5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由财务总监授权的财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由委派财务总监和总经理会签;7.2.6会同控股公司总经理签署预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7.2.7对控股公司日常经营状况及重大经营决策状况拥有上报董事会权;7.2.8对控股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的工作拥有考核权,对控股公司其它财务人员拥有考核建议权。拥有财务人员任免和异动的建议权,同时拥有向控股企业推荐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权。17.日常管理a)委派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董事会和集团总部负责,接受控股公司董事会和集团总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b)集团总部每月主持召开委派财务总监工作例会,研究讨论上月财务管理工作情况及下月工作计划;c)集团总部每年组织进行至少三次委派财务总监业务培训;d)实行重大事项及异常事项汇报制度。对涉及到有关重大决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及其它异常事项,财务总监应及时以书面(紧急情况可以口头代替,在两天之内补充以书面形式的汇报)形式向控股公司董事会和集团总部汇报;e)控股公司总经理有权对财务总监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向控股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诉。控股公司董事会委托集团总部对申诉进行处理,集团总部对控股公司总经理提出的申诉必须在半个月内予以答复,并提出具体意见。18.考核各控股公司董事会委托集团总部负责对委派财务总监进行考核,对委派财务总监的考核纳入集团总部考核体系,按照集团总部相关的考核程序执行。19.薪酬委派财务总监工资、奖金按集团总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部分附则20.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集团总部。21.本管理办法经集团总部总裁办公会批准后生效。22.本管理办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更多免费资料,尽在
本文标题: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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