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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立法建议收集和上报办法第一条为了履行管理局参与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职责,促进行业立法工作,建立我局立法建议收集和上报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立法建议,指民航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就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条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立法建议的收集和上报工作。第四条管理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建立华东地区范围内立法建议收集和上报的机制,保证立法建议能够通过正式途径反映到民航局立法职能部门。第五条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民航局的要求或者依职权,就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整体或者部分向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和建议。第六条民航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将对民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提交给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书面形式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书》(见附件)。提交方式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意见和建议应当署名,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第七条民航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立法建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意见和建议的名称;(二)意见和建议针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和条款;(三)法律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2(四)关于法律条款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八条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立法建议进行登记和编号,指定专人办理。第九条立法建议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内容的,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应当要求建议人补全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上的帮助。第十条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应当对收集的立法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并及时上报,供立法职能部门参考。各监管办法制职能部门收集的立法建议应当及时报管理局,由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整理后统一上报。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书》及样张3附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书年月日意见和建议名称名称意见和建议针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和条款条款法律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修改关于法律条款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具体建议废止建议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备注:邮寄地址:上海市空港一路128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00335传真号码:021-51122137电子邮箱:zcfg_hdcaac@sohu.com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和废止建议书(样张)2008年3月28日意见和建议名称关于修改民航行政处罚证据种类的建议名称《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2003年3月19日发布,2003年6月1日施行)意见和建议针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和条款条款第34条第2款第5、6项:“(五)调查笔录和现场笔录;(六)鉴定结论和调查结论。”法律条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证据种类法定,《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CCAR-14R1)第34条第2款第5、6项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不符。制定修改√建议修改为:“(五)鉴定结论;(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关于法律条款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具体建议废止建议人姓名:张三单位:浙江民航联华通途航空公司联系电话:13813813888传真:0571-87654321电子邮箱:zhasan@sohu.com备注:邮寄地址:上海市空港一路128号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00335传真号码:021-51122137电子邮件:zcfg_hdcaac@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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