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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新浪产权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四)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五)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十)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十一)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事项;(三)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四)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五)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六)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七)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有关部门在财政部门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按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进行配置。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定期调整。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对尚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备。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经同级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公物仓制度,对通用办公设备以及上述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购置的资产逐步实行公物仓管理,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配发、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使用单位要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证应实行统一管理。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房地产证,由各级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或财政部门实行集中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三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行政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事业单位资产自用和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损失和浪费。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批准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国有资产,经评估后采取公开的方式确定,并签订统一规范的合同,合同范本和期限由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三)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由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第三十五条同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中低效运转、超标购置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应进行调剂或者处置,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无偿划转需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单位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必要时可由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物及涉密资产,应统一回收,经商职能部门同意后专业处理。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四十条经同级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临时机构、会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第六章资产收益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四十五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行
本文标题: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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