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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院(审判)制度•第四节审判机制•□□一、西方国家法院审判机制简介•○○(一)英美法系•1、英国•(1)治安法院和郡法院•——治安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不设陪审团,治安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除专职治安法官得独任审判外,需要有2-7人组成合议庭,并由法庭书记官在旁提供意见。•(书记官必须是律师,就法律、司法程序和证据采纳规则等问题提供咨询)•——审理少年案件时,一般不公开审理,也不允许旁听。•——郡法院(又称小额债权法院)•——是英国专门受理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郡法院法官由大法官任命的巡回法官担任,主持郡法院的审判工作。•——它审理案件时实行独任制,由1名法官听审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费用低廉,结案迅速。•对某些特定案件采用陪审制,陪审团对案件裁决时意见必须一致。•——郡法院每年受理上百万件案件,真正判决结案的仅占百分之几,绝大多数案件在进入判决阶段之前,采用和解方式结案。•(2)皇家刑事法院•——根据1971年《法院法》建议的一种专门审理可诉罪的中央法院。它分散在各个巡回审判区开庭审理案件。【英国共划分为6个巡回审判区(不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在审理初审案件时,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在陪审团参加下审理。•——在审理上诉案件以及治安法院委托审理的案件时,要有2-4名非原审治安法官参加,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判决以表决方式决定,当赞成与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主持法官有权加投一票,作出最后决定。•(3)高等法院•——拥有广泛的民事案件的初审和复审权。•——审理初审案件时,原则上采用独任制,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个别情况下也可以组成合议庭,由2-3名法官合议审判。•——审理上诉案件通常采用合议制,由2-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凡不服高等法院刑事判决的案件,可以向上诉法院刑事庭上诉,凡不服高等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可以向上诉法院民事庭提起上诉。•(4)上诉法院•——上诉法院民庭:•——主要受理不服高等法院、郡法院、限制商业活动法院和其他特别法院以及某些行政裁判庭的裁决而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民庭审理上诉案件,一般不传唤当事人和询问证人,只根据初审法院的证据笔录和案卷进行审理。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询问证人或者命令原审法院重审。•——刑事庭主要受理不服皇家刑事法院对可诉罪案件判决而提起的上诉。•——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重大案件由5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5)上议院•——是英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上议院审理上诉案件由上议院法律议员和曾经担任高级司法职务的上议员和上诉法院常任法官组成上诉审委员会。•【法律议员由大法官推荐,首相提名,女王任命,现在法律议员人数大约在10人左右】•——上议院设立2个上诉审查委员会,分别由8名成员组成,负责审查并向上议院报告有关批准上诉的请求书。•——然后由上诉审委员会审理案件,审判采用合议制,法定人数为3人。•2、美国(1)联邦地方法院——通常由一个法官审理案件,一律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的职责是确认案件的事实,法官的职责则是决定法律的适用。——如果是重大案件,由三名法官进行审理,但其中须有一名是上诉法院的法官。(2)联邦上诉法院(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开庭法定人数为3人,不设陪审团,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由全体法官出庭审理。(3)联邦最高法院——它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定人数为6人。•○○(二)大陆法系•1、法国——以普通法院为例•(1)一审法院•——民事和刑事案件分别设不同的一审法院来进行管辖:•A、设初审法院和大审法院专管民事案件;•——初审法院也称小审法院,只受理3万法郎以下的民事和劳动争议案件,重调解,独任制。•——大审法院也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其中离婚案件,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大审法院至少由3名法官组成,原则上实行合议制,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制。•B、设违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专管刑事案件。•——违警法院主要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和少年违警案件。•由1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轻罪法院,是负责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的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和1名书记官组成,如经当事人同意,也可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苦刑或死刑的案件,它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开庭时,一般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2)上诉法院•——法国共有上诉法院33所,只审理上诉案件,•审理案件时,一般由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重大案件由法官5人组成合议庭。•(3)最高法院——审理案件,通常由9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2、日本的审判制度改革•——2009年5月21日,伴随着“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审判法”的实施,裁判员制度正式启动。•——所谓的裁判员制度,是指随机抽取的具有选举权的国民与法官一起进行刑事审判的制度。•目前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3名法官,实施该制度后,原则上将在3名法官的基础上增加6名裁判员。在对案件的事实关系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可以压缩为1名法官、4名裁判员。•——裁判员在案件审理与裁决中,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决定等,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裁决,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权限。•——裁判员在认定事实的有无、严重程度并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使不了解法律,理论上也不影响其判断。当然,涉及对法律解释、诉讼手续等专业领域,将由法官单独组成合议庭进行判断,此情况下允许裁判员列席并发表意见。•——裁判员一旦被选定,便负有出庭义务。裁判员以及候补裁判员必须出庭及参加合议,无故缺席的将被课以10万日元(100日元约兑换人民币7元)以下的罚款。•——裁判员和候补裁判员参与审判,还可以获得每天1万日元的津贴及相应的路费。•——日本媒体的舆论调查结果却不甚乐观。调查显示,目前有超过四成的人不愿担当裁判员,只有不足三成的人认为实施裁判员制度能有利于判决的良性发展。•——回答愿意参加和回答因为是义务才参加的人数之和勉强过半,反对原因中最主要的一条是,“没有信心作出正确的判决”,占到40%以上;其次是“对裁决人具有抵触心理”,占26%;“工作忙没有时间”的人占15%;•还有“不想接触残酷的罪行”、“担心打击报复”等原因。•□□二、中国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内部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一)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该组织称为独任庭。•(1)简单的民事案件;•(2)轻微的刑事案件;•(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独任庭审判案件,均按简易程序进行。•(二)合议庭•——由三人以上的单数审判人员集体审案的组织形式。并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审判长必须由审判员担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1、第一审程序:•(1)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第二审程序:•——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再审程序:•——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参加。•(三)审判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不能表决。•◎◎审判委员会的任务:•(1)总结审判经验;•(2)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3)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如院长是否回避。•——中国特色审判组织。•□□三、中国法院审判活动基本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1、对象和范围:•A、开庭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开庭时间和地点等。•B、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报道。•——1999年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C、公开宣告判决。•——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判决都公开。•2、公开审判的例外•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公开审理;16-——18,一般也不公开审理。•D、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二)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之后即告终结的制度。•1、基本含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2、例外(一审终审)•A、按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B、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回避制度•1、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2、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回避的法定情形•(1)、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其本人的利益。•(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师生、同学、同事等。•4、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认为自己有法定回避的情形,主动提出回避。提出的时间,从立法精神来看,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在判决作出前,其他人员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都可提出。•(2)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从案件开始审理到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5、回避的程序•(1)决定程序: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2)法律后果:•——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应当回避对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如财产保全等。•——决定回避的,退出本案的审理和诉讼活动。•(3)复议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对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四)合议制度•——合议庭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尽快组成,一切审判活动原则上均由合议庭集体进行。•——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也可由合议庭指定某个合议庭成员单独实施某些具体工作(如调查)。但开庭审理、裁判必须集体进行。•——合议庭活动由审判长主持。由院长或庭长指定一名审判员(陪审员不能担任)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实践中,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或庭长指定,可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评议应当由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并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不同意见也应记入笔录。•(五)人民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途径。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这种形式。•1、基本特征•○○第一,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它不是基本制度,不要求一定有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第三,审判员和陪审员的比例没有限制性规定;•○○第四,对适用案件的类型未作限制性规定;•○○第五,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2、适用人民陪审制度的案件:•(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具备条件:•(1)拥护宪法;(2)年满二十三周岁;•(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
本文标题:法院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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