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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3.《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4.《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申请书》5.《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方案论证结论表》6.《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委托检测申请表》7.《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申请书》8.《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验收结论》9.《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申请书》10.《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服务许可证年审表》11.《省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河南省公安厅2013年9月18日《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检测、验收、使用、维护、运营和信息管理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设在省公安厅科技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省辖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是本省辖市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简称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具体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技防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全省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组织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二)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技防系统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对技防产品、技防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审查;指导各地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技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四)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的批准和管理。负责省外安全技术防范服务从业单位入豫备案。(五)负责组织各省辖市公安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工作规划的审核工作、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的论证工作,并指导竣工验收工作。(六)指导、监督全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第六条省辖市公安局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市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导本行政区域(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技防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三)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不包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和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城市报警与监控等技防系统总体方案论证,并指导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六)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七)指导本省辖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中介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咨询和评价服务等活动。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技防办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技防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全县(市、区)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宣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技防工作。(二)组织开展公共安全防范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技防知识。(三)负责组织实施各项技防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组织和协调公安机关基层所队开展技防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五)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投资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且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六)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作为省公安厅技防办的受理窗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技防系统安装、运营许可申报、年审的初审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三级以上(含三级)风险等级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技防系统方案论证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之外、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方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七)治安、交警、监管、消防等警种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相关文件规定已经承担此项工作的,按规定执行。第二章技防产品第八条《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技防产品,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所列产品。对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有关规定执行。生产国家实行安全认证制度之外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生产登记批准、发放《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方能生产和销售。第九条《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取得《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批准书》编号。第十条申请《批准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二)有工商营业执照;(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第十一条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一)生产单位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委托检验)申请表》;(二)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省公安厅技防办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品检验抽样单》;(三)生产企业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批准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以下申办材料:(一)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提交申办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原件验证后退回。第十三条《批准书》的批准程序:(一)受理:申办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办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办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时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二)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实地考核:材料审查是指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实地考核是指实地考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三)批准: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核发《批准书》。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申办材料,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企业。第十四条《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审制度。每年1至4月份进行年审,持证时间不满半年的不需年审。申请年审的企业,应填写《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标准、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及其电子文档。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技防办自接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省公安厅技防办于接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年审标志;年审不合格,其《批准书》无效。持有《批准书》的技防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审为不合格:(一)生产的技防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二)获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已停止生产的;(三)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无效的;(四)生产、销售技防产品存在违反《条例》的行为的。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审的,须书面向省公安厅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审手续。遗失《批准书》的企业,应当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办理证书补发手续。《批准书》企业名称、法人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公安局提交变更申请、变更后营业执照正副本、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记录查询)、变更后法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和电子文档,原受理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核实,向省公安厅技防办上报审核意见。省公安厅技防办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变更,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第十六条生产技防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第十七条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认证证书、标志、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严禁销售无证产品和伪劣产品。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技防系统第十八条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相应的技防系统,系统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一)省、市、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中央新闻单位的派驻机构;各类广播电视信号的发射台、传输站;乡(镇)广播电视站(台);(二)本省范围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运输部门设立的火车站,各类港口,市、县(市)政府交通部门设立的长途客运汽车站;(三)从事航天、飞机、船舶、导弹、雷达、指挥自动化等国防科技研究的研制或军工生产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类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从事军需、供给等一般军工产品生产任务的军工企业;(四)省、省辖市、县(市、区)电信、网通、移动、联通、铁通等电信运营公司,省、省辖市、县(市、区)邮政企业;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监局及各省级、市级、县(市、区)级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业务库、运钞车;(五)各类煤炭企业;发电企业;省、省辖市、县(市、区)供电公司包括其下属电网调度中心、信息中心;各类水库、排灌站等水利设施单位,水厂、自来水公司;承担省辖市、县(市、区)热力供应的企业;省辖市、县(市、区)范围内设立的石油公司、油库、加油站;中石油、中石化在豫油气田及输油气管理企业及所属二级单位,河南省煤气集团公司管道输气分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六)中央直属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库、粮库;市属粮库或粮食加工企业;物资供应系统下属的各类储备库;建设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商贸企业;(七)高等院校、各类中小学校、职业技校、幼儿园;各类科研院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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