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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管理,扩大高等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加快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步伐,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专业设置的指导方针新增设和调整专业,要面向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服从全省高等教育整体发展的要求,要有利于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总体效益,确保教育质量;要有利于培养人才走向基层,有利于发挥本校优势,形成特色;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能力和自我发展的活力,推动高等教育的各项改革。第三条专业设置的原则(一)按需设置坚持高等教育必须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新增专业应当根据我省实际需要确定。已设置的专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无论新设或调整专业,都要本着“基础宽厚、专业稳定、方向灵活”的精神,拓宽专业口径,既能适应面向行业和科技发展的广泛需要,又能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向。(二)量力而行高等学校新设或调整专业,要遵循高等教育自身的规律,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要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新设专业要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应与学校已设专业有相互支持的关系。(三)注重效益1、凡通过已设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方向等办法基本可以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专业。2、省属高校已设专业培养能力基本能满足人才需求的,一般不再设置新的专业。3、专业数的增加应基本与学校规模的发展相适应,省教育厅将按照年均每专业招生至少不低于60人的要求(特殊专业除外)核定各高校专业总数。第二章专业设置的基本条件第四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求:1、有学校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或调整专业时,对本专业能否在全省高等教育中较长时间地稳定发展,要进行充分论证。凡新增加调整专业,须认真搞好人才需求预测。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要的教学文件。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设置本科专业时,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均需配备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设置专科专业时,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的专任教师中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应达到6名以上(其中专业课不少于4名)。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开办经费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设置文学、经济学、法学等本科专业时,其适用于本专业的图书资料不少于八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学校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四十万元;理、工、农、医类不少于四万册,有专业所必需的电子类图书,自筹开办经费不少于六十万元。设置专科专业时,其适用的图书资料及自筹开办经费应达到本科专业的2/3以上。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专业实行总量控制,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第六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外的专业。第七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第八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第三章设置权限第九条专业设置的审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高等学校、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分别负责审批。1、高等学校设置本科专业,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2、高等专科学校设置专科专业,一般应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科专业目录,或参照本科专业目录确定合适的专业名称,在省教育厅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本科院校一般不设专科专业,特殊情况需报省教育厅核准后方可招生。3、高等学校设置、调整自主设置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批,本科专业需要报教育部备案。第十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本科专业,或设置本科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审批。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省教育厅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第十二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第四章设置程序第十三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各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第十四条1、由省教育厅审批(核)的专业,学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学校发展规划;②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③填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设专业申请表》、《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办学条件登记表》(含自主审定备案专业);④其他补充说明材料。2、高等学校自主审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的专业,学校需提交:①备案专业的报告;②备案专业论证材料;③校专业设置委员会、评审意见。第十五条各校专业申请或备案材料,其中申请新增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五份,备案专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务于该专业招生前一年的9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高教处,逾期将不予受理。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或核准)、审批的专业,不得列入招生计划。第五章专业设置和管理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若干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省教育厅聘任。第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是省教育厅的咨询、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省教育厅的委托,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实地考察;对各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评议(具体办法另定)。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要加强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对已开始招生的新设或调整专业,省教育厅将适时进行抽查、评估。第十九条高等学校的校级专业设置评议组织,由学校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议本校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以及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高等学校自主评审的新增专业,须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论证,其中校外具有教授职务的同行专家应不少于2人。各校新专业论证时应提前10天将论证时间报告省教育厅。必要时,省教育厅将派有关专家观察论证评审过程。第二十条省教育厅将加大对高等学校所设专业的检查评估力度,通过检查或评估,对个别管理混乱、教学条件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质量无法保证的专业,省教育厅将区别不同情况,限期整顿,暂停招生,或撤销该专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内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十二条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归口管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文标题: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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