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本制度于2007年12月27日经公司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1、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披露公司生产经营信息。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下同)在发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指2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3、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4、公司应本着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举办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充分应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第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上市规则》第9.2条、第11.8.2条、第11.8.3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2、与上市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3、与上市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4、与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5、与上市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36、与上市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1、公司的发展战略;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3、企业文化;4、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信息披露2、股东大会;3、公司网站;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5、一对一沟通;6、邮寄资料;47、电话咨询;8、广告、宣传单或其它宣传资料;9、媒体采访和报道;10、现场参观;11、路演。第八条《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第九条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在进行自愿信息披露时,不得违背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之基本原则。第十条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专门部门。第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为:1、投资者2、为投资者服务的证券分析、咨询机构;3、为投资者服务的证券(财经)新闻媒体记者。第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1、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研发等公司动态,5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2、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3、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准备会议材料;4、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5、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投资者来访;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6、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7、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8、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9、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一条所涉及机构、人员来访,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接待。应来访人员要求,在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可安排其与公司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会晤,但董事会办公室应有人全程陪同。第十五条公司实行来访人员备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上市6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第十六条公司可不定期集中邀请投资者及相关媒体到某一销售区域调研、考察;除此之外,投资者不得擅自到销售片区调研,销售片区人员也无与其晤谈之义务。第十七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及其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正副负责人、分公司正副负责人、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正副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十九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第二十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为存在同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第二十一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7第二十二条公司应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得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二十四条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为本制度第十一条涉及机构、人员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其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其赠送高额礼品。第二十七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523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