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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学科门类我校学士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医学等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长、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系)担任本科教学的教师代表组成。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长1人。各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人数为5至7人,由本院(系)行政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任期为三年。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①制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③审批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④审查并通过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⑤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⑥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⑦了解各院(系)申报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3、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①审查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表现,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②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③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兼任,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②修完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积点(不含集中实践性教学)在2.0以上,毕业论文(设计)和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的成绩达到中等以上水平。③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①政治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②在校期间受过党团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以后,经教育半年以上尚无悔改表现者。③未修满毕业规定要求的学分数或平均学分积点(不含集中实践性教学)在2.0以下(不含2.0)。④考试作弊受到行政处分者。⑤毕业论文(设计)或教育(专业、毕业)实习经考核成绩达不到中等者。⑥外语考试成绩达不到学院规定者。第六条学士学位申请与授予程序1、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教育(专业、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材料进行资格审查。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且应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通过,决议方为有效。第七条对未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普通毕业生,学校不补发学位证书。第八条成人教育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参照广东省有关文件执行。第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湛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作废。
本文标题:湛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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