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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营业税税收筹划第一节营业税政策重点与筹划思路第二节建安企业的税收筹划第三节资本运营的税收筹划第一节营业税政策重点与筹划思路差别税率:涉及行业最多,不同行业适用税率(3%、5%、20%)、征税方法不同税负较低与增值税交叉,形成混合销售不同行业不同的计税方法差别税率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率、税种(兼营)定义:企业在主营业务的同时,经营其他业务项目。包括:1,兼营项目税种相同,但适用税率不同;2,经营项目税种不同,适用税率不同。税收政策: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差别税率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率案例一: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立了歌舞厅对外营业,某月该宾馆的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150万元,餐厅收入50万元,歌舞厅收入50万元,已知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请问,该宾馆该如何对其营业税进行筹划?两种核算方法与税负(1)、如果宾馆未分别核算不同兼营项目,则计征营业税时从高适用税率,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50+50)*20%=50(万元)(2)、如果宾馆分别核算不同兼营项目,则各项收入适用各自税率分别核算应纳税额,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150+50)*5%+50*20%=20(万元)可节税:50-20=30(万元)较低的税负与税收筹划:分开核算分别适用税种案例二:某歌舞厅当月业务收入50万元,明细如下:门票10万元,台位费15万元,点歌费15万元,烟酒、饮料、茶点费10万元,如维持现状,该歌舞厅应纳营业税额为:50*20%=10(万元),但如果对该歌舞厅进行筹划,将是另一番景象。(分开核算)在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烟酒、饮料、茶点柜台,并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则分别计算纳税的情况如下:歌舞厅应纳营业税为:(10+15+15)*20%=6(万元)柜台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4%税率):10*4%/(1-4%)=0.4167(万元)可节税:10-6-0.4167=3.5833(万元)较低的税负与税收筹划:混合经营还是兼营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税收政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政策指导混合销售或兼营,关系到纳税人的某些经济行为是征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由于两个税种的征税方法、适用税率及税负水平不同,因此,纳税人应仔细筹划,避免从高适用税种。筹划思路:节税点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时,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应纳营业税税额=Y*T2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案例分析一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某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请问,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D,所以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0.9万元[115*3%-(115*17%-100*17%)],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案例分析二某建筑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同时也经营建筑材料的批发。当年承接某单位的办公大楼建造工程,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价,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场价折算为1000万元,但该公司实际进价为800万元,工程建筑施工费为200万元。请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税率为3%)?建筑材料销售的实际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D=3%/17%*100%=17.6%企业实际增值率大于D,应当筹划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32万元[(1200*17%-800*17%)-1200*3%],所以应使该公司当年总的营业额中应税劳务占50%以上。分析评价对纳税人的不同经营行为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身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兼营应本着避免从高适用税率的原则降低税负,对于不同税目应分别核算。分析评价对于混合销售,纳税人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缴纳低税负税种的目的。因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纳税人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能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增值税;反之若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则缴纳营业税。案例某建筑装饰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有两块业务,一是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兼提供安装、装饰业务;另一块是提供建材设备租赁服务。2000年5月份,该公司的经营业务如下:销售建筑装饰材料82万元;取得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10.8万元;提供安装、装饰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共获得劳务费76万元。该公司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其具体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额=82×17%-10.8=3.14万元应纳营业税额=76×3%=2.28万元税务机关经过查账,将应纳税额计算调整为:应纳增值税额=(82+76)×17%-10.8=16.06万元该计算结果比公司财务人员的计算结果多出了10.64万元。该公司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税务机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决定维持原税务机关的调整。案例分析1,该公司的经济行为分析:既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兼提供安装装饰服务),又涉及兼营行为(提供设备租赁)2,该公司纳税行为分析:错误(1),把混合销售行为当作兼营行为,分别纳税;错误(2),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未分开核算,却分别纳税案例分析:在收入规模不变(158万元)情况下的几种纳税选择:第一种纳税方案:设备租赁收入与装饰收入分开核算假设设备租赁收入36万元,则企业应纳税额为:应纳增值税=(82+40)×17%-10.8=9.94(万元)应纳营业税=36×5%=1.8(万元)纳税总额为11.74万元节税16.06-11.74=4.32(万元)第二种纳税方案提高设备租赁费比重,降低材料销售收入比重,并分开核算,使混合经营缴纳营业税。假设;材料销售额不变50万元,装饰劳务28万元,租赁费收入80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应纳营业税=(50+28)×3%+80×5%=2.34+4=6.34(万元)节税16.06-6.74=9.72(万元)第二节建安企业税收筹划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工程承包公司的适用税目与税率设备价款与工程产值分离材料销售与安装劳务分离工程承包公司的适用税目、税率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关系到营业税的两个不同税目:建筑业与服务业。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进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筹划思路:签订承包合同与否涉及到不同税目,将适用不同税率,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契机,筹划是要尽量适用建筑业的低税率,避免服务业的高税率,总承包人应尽量变“服务”为“转包”。案例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乙是否能够进一步节税?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100万元-1000万元)*3%=3万元。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结论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对税收有很大影响,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与税法规定内容相符,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不签订合同,企业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印花税税额比营业税的增加额少,则在承包时企业以选择签订合同为宜,反之则不宜。设备价款与工程产值分离案例:某施工企业为某企业建造一个厂房,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工程所需设备由建设单位购买,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签订工程产值为700万元。施工单位缴纳营业税500×3%=1.5万元。税务机关检查后重新核定其应纳税额为(500+200)×3%=2.1万元,并处1倍罚款。该施工企业不服,在提供纳税担保后,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判断,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做出何种决定,撤销?维持原决定?案例结果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维持政策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案例分析企业的正确做法;在签订合同时,设备价款与工程产值分离,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一部分。若该工程产值不包括200万元的设备价款,则该企业所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正确的,不仅可节约营业税0.6万元,还不会被罚款。材料销售与安装劳务分离某建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钢结构并附带安装,所有的收入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02年1-8月销售钢板材收入800万元,建筑安装收入200万元,采购原材料600万元。该公司的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800+200)×17%-600×17%=68(万元),税负为6.8%。该公司认为税负太重,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节税方案。案例分析该公司税负重的原因在于该行为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统一缴纳了增值税。如果能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则可以降低纳税额。税务师事务所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提出两条建议:1,办理建筑安装资质;2,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安装收入。政策依据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产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政策依据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
本文标题:第四章营业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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