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2007年11月30日经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本)》(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时所承诺的资金用途。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必要的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第七条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第九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的,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十条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第十三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按对外投资协议约定投入。因特殊原因,超过计划投入时,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总经理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10%~20%时,由董事长批准;超过部分在计划额度20%以上须由董事会批准。第十四条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并由总经理负责执行;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2-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六条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第十七条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经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作为公司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第十八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第四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九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权益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同财务部门负责执行。第二十条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第二十二条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项目进度需要延期6个月(不含)以上时,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公告。第五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第二十三条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变更项目,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和投资方向。项目责任单位在变更方案前,应当对新项目-3-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作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报的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的变更方案,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公司内部专家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变更作出决议。第二十六条董事会作出项目变更决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二十七条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节余资金的运用,由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报经董事会研究确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六章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九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公司财务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检查核实情况报告董事会,同时抄送监事会和总经理。第三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1、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4-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况的说明;3、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4、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5、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6、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5-
本文标题: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565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