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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解读政策法规处2012.7试点政策预览•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重点•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要点(新提法,简易计税方法)•第三节应税服务(应税范围)----词典•第四节税率和征收率----亮点(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五节进项税的抵扣----重点•第六节销售额的确定----重点(差额征税)•第七节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亮点(新提法)试点政策预览•第八节混合销售、兼营、兼有----亮点(新提法,混业经营、兼有)•第九节有偿和无偿----亮点(新提法,非营业活动、视同提供)•第十节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要点•第十一节减免税----要点•第十二节征收管理----要点•第十三节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要点第一小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要内容:第一条增值税纳税人,第二条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第六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七条合并纳税*-p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试点纳税人解读•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一、在实际操作时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界定试点纳税人的范围:•(一)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二)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且应税行为的范围限于应税服务,即: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即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试点纳税人解读•二、根据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界定“单位”和“个人”的范围:•(一)试点实施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中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也属企业。见增值税释义•(二)试点实施办法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国税函【2010】第139号,其他个人,常见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业务,除此之外,混合销售,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等业务中也有涉及。试点纳税人解读•(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即在试点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应当在试点地区内。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固定业户的处理办法办理,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解读•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这一规定仍然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①符合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前提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二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第二章第十条具体解读)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②扣缴义务人的顺序选择•第一顺序的扣缴义务人是境外纳税人的境内代理人,如果没有代理人的,则以应税服务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则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征管法69条•③代扣代缴增值税有以下两种情形,如果不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针对试点的特殊税制安排)•a、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b、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解读•例如:•假设江苏营改增之后,境外一家企业a向苏州企业b提供产品设计服务,代理人c在杭州,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按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应当以代理人c为扣缴义务人,但是不符合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尽管苏州的企业是应税服务的接受方,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解读:•本条沿用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是对第一条所称的“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解释。和增值税条例及细则相比,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仅指劳务发生地在境内的部分。根据新营业税规定,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而应税服务的征税,延续了调整后的判定原则。•对本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①“应税服务提供方在境内”,是指境内的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是否发生在境内、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服务是否优惠见131号)•②“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是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针对应税服务提供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在此情形下接受应税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例如:•①苏州某企业a接受美国某企业提供的产品设计服务,设计用于a企业新产品。如果该美国企业是在美国境内进行产品设计服务,未设经营机构,没有代理人。属于境内单位在境内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②美国某会展服务公司为美国企业在苏州提供会展服务,虽然应税服务接受方是境外企业,但由于应税服务接受方在苏州消费,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因此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解读:•本条是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理解,主要包含三层意思:•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②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③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对出租的完全在境外使用有形动产的理解,主要包含两层意思:•①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②有形动产完全在境外使用,这就要求有形动产使用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现行的营业税政策中对境内外划分主要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税[2009]111号文。111号规定:“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该文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不征收营业税的劳务进行了列举,未列举的劳务应征收营业税。试点实施办法实行后,对于试点地区企业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应税服务(不限于111号文中列举的劳务,如:咨询等)则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境外提供应税服务解读•对比: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财税【2011】131号•a、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b、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c、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d、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e、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f、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合并纳税解读•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解读: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合并纳税办法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p19第二小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解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①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a、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目前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以下(含)。*同时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应为不含税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b、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印发)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问题:试点前营业税收入能否计算销售额作为认定一般纳税人依据?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解读•上海做法:•1、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纳税人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于2011年11月25日前通过上海市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即日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直接申请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第一条
本文标题:营改增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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