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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房地产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李旭红2015年5月4-5日教师简介•李旭红,女,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税务系主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清华大学会计学博士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毅伟商学院高级访问学者,建筑业等“营改增”系列培训项目责任教授,该项目是财政部税政司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与建筑企业有效沟通在“营改增”过程中的建议及诉求的核心平台,于2014年已成功举办了12期,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长期担任中央企业总会计师、中央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全国各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及各级财税机关干部的后续教育工作,主讲税收类课程。自2012年以来,多次为财政部大中型企业总会素质提升工程等重大培训项目讲授《“营改增”政策解读及企业应对》等“营改增”相关课程。•曾任职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高校及管理咨询公司,在财税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著有《建筑业“营改增”操作实务解析》等书,为财政部税政司受托承担的国际权威流转税报告《OECD消费课税趋势分析》的主译,多次在《财政研究》、《税务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财税领域的学术论文,2014年代表中国光大银行及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于2014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投资论坛上发布《中小企业税收发展报告》。•E-mail:lxhfufu@163.com•Tel:010-64505149•Cell:139103171382第一部分营改增政策出台的背景3增值税150个国家10个国家20世纪60年代后期还只有不到10个国家征收增值税,而如今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征收增值税。20世纪60年代2012•增值税是应用最为广泛的消费课税种。增值税的广泛应用也是过去半个世纪税收领域最重要的成就。增值税•在这150多个国家中,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经常达到五分之一,影响了约40亿的人口•34个OECD国家中有21国是欧盟成员国,这些国家有着共同的增值税法律框架。增值税不仅征税能力强,而且在征收的过程中体现出中性和透明的特点,这些使得所有的OECD成员国(除了美国)都采用了这种宽税基的消费课税。•在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增值税应用于跨境贸易时所体现出来的税收中性使得其成为相比于关税更好的选择。5全球税种收入排名8%11%19.2%25%27%企业所得税特定消费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增值税是全球各国政府第三大税收来源,仅次于社会保障税(27%)和个人所得税(25%),但占比远远超过企业所得税(8%)、特定的消费税(11%)和财产税(5%)。7《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是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刻变革,是一次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的制度创新和系统性重构。”•----楼继伟8改革的四个阶段•分步推进第一步第二步第三步第四步9六大税种引领税制改革•完善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改革重点锁定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改革目标是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下一步营改增范围将逐步扩大到生活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各个领域,“十二五”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目标,相应废止营业税制度,适时完成增值税立法•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加快煤炭资源税改革。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由人大常委会牵头,加强调研,立法先行,扎实推进•探索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等10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上海开始试点,交通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财税[2012]71号文,7月31日颁布,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财税〔2013〕37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增加广播影视服务)•财税〔2013〕10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营改增”操作实务11增值税与营业税有哪些区别?项目营业税增值税计税原理及特点每增加一次流转,大多数以流转额为税基计算缴纳一次营业税,存在重复纳税。实行价内税。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新增价值征税,实行价外税。计税基础不同存在全额计税及差额计税两种模式,但大多数情况为全额计税,即以营业额为计税基础计税的销售额=含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的销售额×税率-不含税的可抵成本费用×税率-不含税的可抵设备投资×税率征管特点简单、易行增值税计征复杂、征管严格、法律责任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12目录一•纳税义务人二•征收范围三•计税方法、税率与征收率四•销项税额五•进项税额六•增值税发票管理七•申报与缴纳八•税收优惠九•法律责任十•营改增过渡政策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一、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如何纳税?•依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17纳税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续)纳税人类型行业年应税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行业500万以上(含本数)500万以下原增值税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5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50万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除上述规定以外(如,商业企业)80万以上80万元以下(含本数)纳税义务人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续)纳税人分类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一般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②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实行进项抵扣制度;③税率:17%、13%、11%、6%;④销售和提供应税劳务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①应纳税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即销售额乘以征收率②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③征收率:3%④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义务人1.适用范围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政策规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除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义务人2.认定机关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3.认定程序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相关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义务人4.一般纳税人标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5.营改增试点兼有原增值税和营改增应税范围的情形如果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那么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义务人1.企业范围(1)原增值税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2)有下列情况的其他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营改增规定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五、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义务人2.进项税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3.专用发票领购(1)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3)辅导期
本文标题:营改增讲义(李旭红教授)20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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