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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HNYLM/ZD-022-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神华集团《煤化工企业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要求》以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等,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火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证员工人身及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依据《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进行配置。本制度规定了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维护与保养以及防火档案等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焦化厂、洗煤厂、发电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安健环部是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公司的消防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定期检测、检验。第六条焦化厂负责全厂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2第七条车间负责本车间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第八条班组负责对本班组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九条岗位人员负责本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发生火灾情况下允许使用本岗位或其他岗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何使用按《消防操作规程》中规定进行操作。第三章灭火系统设备设施介绍第十条现场安装在用的设备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幕系统、泡沫系统、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和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第十一条消防水系统采用环形布局,设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手动消防水炮系统,室外全部为地下消火栓,采用稳压消防水系统。第十二条各岗位的重点区域均配备ABC类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配套的器材有消防沙箱、消防桶、消防锹、消防斧、消防钩及沙袋。第十三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与保养工作执行第十二章内容。第四章消防水池、水泵管理第十四条消防水池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计,水池液位低于70%时应自动补水,当水池液位达到95%时自动停止补水,补至标准水位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第十五条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水泵无法启动时向消防车供水的接3口或消防车向消防水系统管网补水的接口。第十六条水池必须保证水质清洁,防冻措施有效。第十七条机泵应纳入设备管理,每班盘车、每周试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应不振动、不泄漏。《消防备用泵盘车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备用泵编号、盘车方式、盘车结果等;《消防备用泵试运行记录》内容包括:时间、班次、操作人、试运泵、运行时间、运行结果和电流等。第十八条每季度对机泵进行润滑,保持机泵处于完好备用状态。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泵房管理制度》,保持泵房整洁,泵房内禁止堆放杂物。第二十条稳压消防水系统必需保证时时稳定运行。第二十一条泵房操作人员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泵房必需悬挂操作规程和流程图。第二十二条泵房周围的道路必需保证24小时畅通。第五章消防水幕系统管理第二十三条备煤车间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实际出水检查,喷头应畅通,做到不堵不漏。第二十四条每次出水后将系统内的积水排净,检查后做好记录,《消防水幕系统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喷头是否畅通、完好,管网是否泄漏,雨淋阀组、电磁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排水阀、压力表等附件是否完好有效,远程控制、模块情况等。第二十五条冬季来临前备煤车间应组织做好防冻措施。4第二十六条水幕系统的使用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第二十七条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第二十八条水幕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第二十九条电磁阀应全部开启,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第三十条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第六章消防泡沫站管理第三十一条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第三十二条泡沫泵的盘车和试运行具体执行第十七条内容之规定。第三十三条泡沫站的巡检执行《工艺设备巡点检管理制度》,巡检时间为8小时每次,并填写《泡沫站巡检记录》内容包括:巡检项目、巡检年月及时间、巡检人签字和存在问题等。5第三十四条泡沫站应有《流程图》、《操作规程》,应有记录泡沫液类型、储量、泡沫液更换时间、有效期等情况的标牌,有冬季防冻措施。第三十五条泡沫液到保质期前一个月由机修车间配合化产车间进行泡沫液更换工作。废弃泡沫液不得随意排放,必须由公司统一处理。第三十六条化产车间管理人员每季度对泡沫站进行检查,《消防泡沫站检查记录》内容包括:泡沫产生器配件齐全,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泵工作状态。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等情况。第三十七条化产车间每半年对泡沫产生器立管进行一次排渣,并做好记录,《消防泡沫产生器立管排渣记录》内容包括:排查时间、设备名称、排渣人等,并由班长确认签字。第七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第一节技术要求第三十八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年由机动动力部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机构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第三十九条气体探测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一次。第四十条焦化厂组织车间主任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对线性探测器、感烟、感温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显示盘、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查记录》。第四十一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6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第四十二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第二节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记录,《消防报警消除记录》内容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感温、感烟类型、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调报告。第四十五条《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消除记录》中应有日期、报警时间、报警位置、报警类型、状态、排查结果、消除时间、记录人和维护人等。第四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有录音功能的外线电话和与消防泵房直通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第四十七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如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要经当地消防队批准同意方可。第四十八条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7第八章气体灭火系统管理第四十九条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单向阀、压力表、压力讯号器、喷嘴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第五十条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第五十一条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第五十二条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第五十三条电气车间管理人员应每月对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喷嘴、压力开关、压力表等全部系统组件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并做好《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第五十四条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第五十五条气体灭火系统启动前应紧闭门窗,全部人员迅速撤离8到室外。第五十六条灭火结束后人员不得立即进入,如紧急情况可佩带正压呼吸器进入,并打开所有门窗进行通风,20分钟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第九章灭火器材管理第五十七条灭火器的配置每一点要求在2至5具之间,变电所、配电间、有精密仪器、仪表的室内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车间和厂部都应建立相应的《消防器材管理台账》。第五十八条灭火器配置地点应悬挂灭火器使用及责任人等信息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具有反光功能。第五十九条干粉灭火器每年由有资质的机构或单位进行检验一次,二氧化碳灭火器每1年检验一次。检验标签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污损。检验的具体工作由机动动力部负责组织,并填写《灭火器检验记录》。第六十条干粉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各连接部位无松动,压力处于绿区,进入红区必须立即进行更换,筒体锈蚀1/3以上应报废。第六十一条二氧化碳灭火器应配件齐全,喷管转动灵活,各连接部位无漏点。每半年进行一次称重,泄漏量不大于充装量的5%或50克。《二氧化碳灭火器称重记录》内容包括:灭火器编号、标重、重量和差值等。第六十二条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各部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室温控制在-10至50℃,电气车间负责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内容附在《气体灭火系统检查记录》中。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每5年检验一次。第六十三条消火栓在非灭火使用时必须办理《消火栓使用证》,内9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及消火栓编号、使用事由、使用时间、审批人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消火栓使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安健环部负责保存,第二联由使用人现场手持,使用完由所在车间统一保存。第六十四条消防水炮主要有4台,分别设置在粗苯储槽周围2台;焦油储槽周围2台,由化产车间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完好随时可用。第六十五条消防沙箱内沙子装填2/3,并放置不小于6个沙袋。沙子细度在3mm以下,沙箱应防水不得潮湿。第六十六条消防锹、桶、斧、钩、架子等应保证其完好,任何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不得挪用。第六十七条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各岗位要落实责任人,对其进行交接班,日常检查维护等。第十章义务消防队第六十八条在公司《消防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厂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培训由安健环部和焦化厂共同完成,培训记录执行焦化厂统一《()培训记录》。第六十九条义务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并积极协同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扑救其他火灾。第七十条义务消防队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第七十一条义务消防队是指群众性的不脱产的消防队伍,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指导的业余消防队伍,义务消防队员由管理人10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公司消防领导小组负责管理。第七十二条义务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技术、战术训练,熟悉灭火工具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参加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七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发现本单位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及时参与扑救火灾、抢救人员和物资。第七十四条各厂设置义务消防队人数为本厂总人数的20%。第七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队长和总指挥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十六条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第七十七条义务消防队装备由厂里进行申报,机电动力部负责组织审批后报供销部采购,《义务消防队装备表》。第十一章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第七十八条公司确立焦化厂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炼焦车间地下室、粗苯生产区、鼓风机房、201高压配电室、201和202低压配电室。第七十九条焦化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划分建筑耐火等级,统计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岗
本文标题:消防气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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