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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从业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省和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采集交通建设市场从业活动的相关信用信息,采取量化方式对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的综合评级。从业单位是指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前期咨询、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通报市级其他相关部门。第四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2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我市交通建设招投标活动和市场监管的依据。第五条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交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遵守交通建设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交通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违反交通建设领域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受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六条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一)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的督查、检查结果或做出的奖励、表彰、处罚决定及情况通报;(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群众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从业单位提供的有关基础信息和业绩证明材料;(六)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中的相关信息。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3目业主及其它被委托考评机构,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第八条信用评价工作周期均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第九条信用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日常信息采集和发布1、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项目业主按各自职责实时将所监督或所属建设项目的监督处罚、检查评比、履约管理、质量进度、文明安全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或日常管理中发出的《不良行为认定书》(附件3)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受到奖励和表彰的从业单位及个人,并符合良好行为评价标准的,由其自行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申报。2、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将收集到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系统》并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3、在公示期内被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正式发布。(二)年度评价1、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系统》在信用评4价工作周期内自动生成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审核结果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在公示期内被评价对象或社会公众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诉人。3、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月底前正式审定并发布年度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章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第十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同时可增加奖励加分,但最高分不能超过100分。第十一条信用评价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交通建设工程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合同段的从业单位,按照合同金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其综合评分。联合体在从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金额不进行拆分。信用评价评分标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根据市场需要不断完善。第十二条从业单位在全市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等于从业单位在各项目评分按各项目合同额加权平均。5第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第十四条对于首次进入我市交通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该单位在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有信用评级记录,直接采用其相应评级和评分;若该单位在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评级记录,且近三年无省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按B级信用对待,若该单位近三年有省级以上不良信用记录且情节较轻的,按C级对待,其评分取所在等级分数的中间值。第十五条对于信用评价C级及以上的从业单位,若其在信用评价后3年内未在深圳承建新的项目,其信用评价按上一年度的评级确定,从第4年开始,其信用评价评定为B级。第十六条从业单位有本办法附件1中规定的行为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其从业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第三章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第十七条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主要指对各从业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信用评价。6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第十八条评价周期内,对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扣分进行累加。从业人员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第十九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5分、但小于10分的从业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行为状况较差”。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0分、但小于15分的从业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行为状况很差”。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5分、从业行为极其恶劣的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对其所服务的从业单位予以扣分。对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进行适当奖励。第四章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第二十条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内,在市交通运输委网站()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从业人员的扣分情况及原因,执业资格,以及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第二十一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出具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保证所出具信用资料的真实、完整。7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汇总、审核的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工作。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第五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四条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和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第二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或招标评标时,应设定信用评分细目,并根据当时公布的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结果,进行信用奖罚评分。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第二十六条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时,其“信誉分”可得该评标细目的满分。第二十七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施工企业,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时,其“信誉分”可得该评标细目满分的80%。第二十八条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施工企业,以及未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单位,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时,其“信誉分”可得该评标细目满分的60%。第二十九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施工企业,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时,其“信誉分”为该评标细目评分为满分的30%。8第三十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从业单位,参加我市交通建设工程投标时,其“信誉分”为该评标细目评分为0分。第三十一条对连续2年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若其为深圳市政府投资道路与水运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企业(待实施),将按照有关程序取消其承包商名录资格。第三十二条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5分、但小于10分的从业人员,在评价后一年内使用该从业人员承担相应职位的从业单位降低一级信用等级。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0分,但小于15分的从业人员,在评价后二年内使用该从业人员承担相应职位的从业单位降低两级信用等级。对聘用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在深圳从业的单位处以信用评价直接降为D级。第三十三条信用评价结果还可用于行业监管、评优、预选承包商录用等活动中。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附件1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从业单位良好行为评价标准类别良好行为代码良好行为加分标准条文说明JTDLH1-1-1近三年内获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的3分/次JTDLH1-1-2近三年内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我市政府表彰的5分/次JTDLH1-1-3近三年内获交通运输部、广东省政府表彰的10分/次政府表彰JTDLH1-1-4近三年内获国家级表彰的15分/次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等过程中表现突出JTDLH1-2-1近一年内在我市交通建设项目评比中获前三名的1分/次JTDLH1-2-2近一年内在我市检查评比中获前三名的2分/次JTDLH1-2-3近一年内在省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检查评比中获前三名的4分/次JTDLH1-2-4近三年内被我市或以上有关部门通报表彰的4分/次JTDLH1-2-5近三年内获得我市、我省级工程管理奖项的6分/次评比表彰JTDLH1-2-6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工程管理奖项的8分/次实施的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文明、进度施工管理方面成效显著JTDLH1-3-1连续三年或以上被我市评定为AA级信用等级的10分/次其他JTDLH1-3-2其他被认为良好的行为1-10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过程中认为需增加的从业单位招投标不良行为评价标准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条文说明JTZTB1-1-1超越资质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直接定为D级,扣40分JTZTB1-1-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直接定为D级,扣40分JTZTB1-1-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直接定为D级,扣40分JTZTB1-1-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直接定为D级,扣40分JTZTB1-1-5被交通运输部、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直接定为D级,扣40分JTZTB1-1-6被我市交通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执行期内的直接定为D级,扣40分JTZTB1-1-7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从业单位自身原因中途私自撤场的直接定为D级,扣40分JTZTB1-1-8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存在造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降一级,扣15分JTZTB1-1-10被确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降一级,扣15分严重行为JTZTB1-1-11拒绝交纳规定最低限额追加履约保证金的降一级,扣15分JTZTB1-2-1不参加评标答辩会,会后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10分/次JTZTB1-2-2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举报或投诉扰乱市场秩序的10分/次JTZTB1-2-3以恶性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的或恶意低价竞标(投标报价低于所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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