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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经2010年6月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依法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向总经理、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三条财务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章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四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第六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如下:(一)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经济或会计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或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财务核算及管理、金融、财政税务、法律、证券等方面知识,具有和具备上市公司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三)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四)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二)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2(三)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四)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或会计机构负责者。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八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四)负责审核公司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五)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防患的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六)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七)根据总经理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及时报告)。(八)负责拟定公司资产核销、坏帐处理和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监督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九)负责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十)负责与金融机构、税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的报告与沟通。第九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权限:(一)财务决策参与权:参与公司对外投资、营销策略、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工程项目建设、筹融资、抵押担保、资金调度、利润分配、预算、重大经济合同签订、业务流程再造等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协助管理层做好决策分析。(二)财务机构建立及人员管理权:根据会计法规及公司实际需要,落实公司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三)财务收支审核权:审核对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商品采购等事项的资金使用;审核物料采购、货款结算、税金计缴及各种费用的报支。3(四)财务风险管理权:加强风险管理,审核诉讼赔偿,严禁设置账外资产,参与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制定与实施等。(五)财务监督权:对公司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开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年度(季度、月度)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及各项年度预算计划执行情况,按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六)财务监控责任权: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如下:(一)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三)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核,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四)负责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披露及检查工作,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外部审计工作,配合审计部完成内审工作。(五)审核、指导并监督下属员工依法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六)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预算指引及预算报表;监督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未达成原因,提报财务负责人审核。(七)负责检查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并提出绩效考核建议。(八)协助财务负责人处理与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等。第四章考核与离任第十一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的考核,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须接受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财务工作业务能力、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制度建设、财务支持、财务监管、团队建设等方面,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公司将视情形予以调整。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4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负责人应负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代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移交。第十六条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遵守公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能履行工作职责,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八条责任追究范围:(一)违反《会计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二)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三)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严重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因公司财务问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处罚及其他监管机构处罚;(六)其他因工作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第十九条当出现责任追究所涉及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处罚决议。第二十条责任追究主要形式:(一)警告、责令改正;(二)公司内通报批评;(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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