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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四条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质收费统一征收,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运营服务费支付考核标准,负责提出运营服务费支付意见。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水务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第六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改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第七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需要、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平均成本、排水设施新建和改造需要、社会承受能力、财政收入状况,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第八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或者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供水企业或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按照委托合同规定及时将污水处理费上交市财政专户,全市统一使用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污水处理费票据。第九条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由银行从排水户缴费帐户直接扣款到市财政专户。该电子托收系统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第十条尚未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的,供水企业应在收费月结束后30日内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第十一条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使用自备水源的排水户,安装有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的,用水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核定用水量90%征收污水处理费。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等)的生产单位,按照用水量40%计算征收污水处理费。市政绿化景观用水和电厂用水,按照用水量15%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供水企业代征手续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7%计算;(二)月代收费总额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不足40万元的,按5%计算;(三)月代收费总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3%计算;(四)月代收费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不足2500万元的,按1%计算;(五)月代收费总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算。第十三条自备水源的代收手续费不超过代收费总额的15%,用于支付委托代收成本和费用。第十四条以下排水户经申请批准后免征污水处理费:(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二)工商业企业自建排水设施处理污水的,其处理后的出水经环境监测部门检测符合当地水体排放标准,并经市水务主管部门确认没有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工商业免征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免征资格。水质未达标的,取消免征资格,经整改达标3个月后工商业排水户可重新申请免征。第十五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免征申请户,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由供水企业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免征结果每年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工商业企业免征申请户,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免征申请书;(二)工商业营业执照;(三)污水处理设施的工艺;(四)处理水量和排水位置;(五)环保监测部门连续3个月出水达标的监测结果。经批准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工商业企业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实行免征资格年审制,免征批复须明确有效期及起算日。第三章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第十七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优先支付市政排水设施运营服务费,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污水处理费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二)代收成本和费用(包括代收单位代征手续费和银行托收费用等);(三)按征收总额的3%列支费用,用于排水管网应急抢修、设施遗留问题处理、业务能力建设和维护等;(四)人工湿地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五)对直接取用市政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且处理后的出水排水不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中水设施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征收标准(不含小区中水);(六)经市水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从污水处理费中列支的其它费用。第十八条市政排水设施、人工湿地、污水回用设施和中水设施等的运营维护费用是否列入污水处理费的拨付范围,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上述设施需以下列条件为依据:(一)符合城市规划(法定图则);(二)属市政范围内的设施;(三)用于城市生活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污水处理厂出厂污泥的输送和处置;(四)已办理验收移交接管手续;(五)不违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我市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成本规制体系,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已确定的成本规制体系框架下,根据市政污水管网、市政雨水管网、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输送、污泥处置设施的不同投资运营模式及运营成本制定支付标准,作为没有中标合同价或没有签订运营合同的运营企业的营运服务费支付依据。采用BOT、TOT、委托运营等模式招标的,按中标合同价款支付。核算中水设施或污水回用的成本需核减销售收入。鉴于特区外排水管理体制和管网的具体情况,逐步推行采用服务采购形式确定养护企业。第二十条市政府授权市水务主管部门依照《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与排水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运营合同包括经营范围、服务质量标准、考核标准、违约扣减、费用申请等合同。运营合同为运营服务费的支付依据。第二十一条特区内运营单位按运营合同向市水务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水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直接拨付运营单位。特区外排水管网养护运营单位的,向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申请,区水务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拨付意见报市水务主管部门,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直接拨付运营单位。市财政部门完成污水处理费审核拨付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信息反馈市水务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完成下一年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1月份前完成审批,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按优先支付排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费用的原则编制。第二十三条当全市污水处理费总体有剩余时,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监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列入审计监督范围,经审计后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在城市供水范围内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的规定,按催缴自来水费的规定处理;对自备水源不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吊销取水许可证,拆除排水设施。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不及时上交、拒交、截留或者挪用污水处理费的,由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涉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代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不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条件推行银行电子托收系统而不推行的,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购买的市政排水设施,按照规定提取的折旧资金应当单独记账,专项用于排水设施的大修、更新和技术改造,并接受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违规使用的,扣减运营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第三十条运营单位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以及市水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全市污水处理厂、泵站、排水管网和污泥处置设施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提供设施运营维护服务。BOT、TOT等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称运营合同)未涉及到的考核内容,以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为准;当服务质量考核标准的扣减方式与运营合同不一致时,以运营合同为准。第三十一条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对运营服务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不达标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以下标准扣减运营服务费。(一)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减产和停产,不得将未处理或严重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判定标准:出水COD超标且其实际处理率低于30%);否则每次扣减该厂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最低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高于20万元;一个月内有三次上述行为发生,市水务主管部门扣减该厂当月运营服务费,经市政府同意,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二)污水处理厂应妥善处置处理出厂污泥,不得擅自直接排放、随意丢弃,脱水后含水率不高于80%;否则每次扣减该厂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金额,最低不低于10万元,最高不高于20万元;一个月内有二次上述行为发生,市水务主管部门扣减该厂当月运营服务费,经市政府同意,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三)泵站不得擅自减产和停产,否则每次扣减当月平均日提升水量的运营服务费;一个月内有三次上述行为发生,则扣减该泵站当月运营服务费。因管理不善,泵站未正常运行造成服务区域污染等事故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四)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生产运行、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检测、安全管理等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维护、安全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违反上述规定,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5万元,发生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10万元;(五)污水处理厂应执行国标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常规COD、BOD5、SS、氨氮、总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等出水指标应达到运营服务合同和市水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COD、BOD5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25%;SS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20%;氨氮、总磷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10%;总氮、粪大肠菌群其中任一项每月人工抽检检测达标率低于90%的(抽检次数不少于4次),每项扣减当月平均日处理水量运营服务费的5%;(六)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雨水篦子等设施老化、损坏或丢失的,每处扣减运行服务费500元,每月最高不高于2万元;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每次扣减运行服务费10万元;导致排水管道积泥深度超过允许积泥深度的,每公里扣减5000元,每月最高不高于5万元;在未下雨等情况下,市政污水管道冒水造成污染的,每处扣减2万元;市政雨水管渠出现冒水、水淹等情况,每处扣减1万元;造成大面积水浸,引发交通堵塞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每处扣减5万元;有效投诉未能及时处理,或突发性排水事故未能及时排除的,每次扣减3万元;(七)运营单位应建立档案及信息系统,保存各类检测数据、生产运行管理原始记录和其它重要文件,建立项目建设、生产运行、设备设施等档案资料,并按时、客观、真实、准确地向水务主管部门填报生产报表、设施量、营业成本明细表、财务计划等数据及水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扣减当月运营服务费2万元。第三十二条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城市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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