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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我校学科发展及加强学术交流,必须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人专发[2001]136号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在修改原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立1.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2.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均有权申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时间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规定,并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二、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国家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博管会下设中国博士后基金会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2.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校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受学校委托作为博士后日常工作的负责单位,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博士后的进站、在站、出站管理、博士后基金申报、博士后联谊会等工作,指导、协助各流动站单位搞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各流动站,应以院、系(所)为单位由一名系级领导为流动站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的成员。领导小组应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的工作,包括招收面试、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一般为人事干部)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三、申请博士后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1.具有博士学位和学历、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人员。2.申请者获得博士学位年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3.申请者必须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4.我校博士毕业生一般不得申请进入我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四、博士后招收1.招收条件(1)我校已设立的流动站(一级学科)内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要求如下:a、具备招收博士后研究条件(研究课题落实、经费充足)的在职在岗教授、研究员均可招收博士后。b、学术水平高、有重大或前沿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副教授,经本单位博士后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也可以招收博士后。(2)非设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博士后,但需先按《关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的报批及管理办法》向全国博管会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收工作。2.招收类型(1)目前我校招收博士后的经费由国家、学校、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博士后招收实行单轨制。(2)留学回国: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我校作博士后可以不受名额限制,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国家提供。个别留学博士也可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利用国外的研究条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3)企业联合: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全国博管会于1997年10月制订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凡已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可与各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企业博士后。(4)学校鼓励招收少量世界名牌大学毕业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3后研究工作。五、博士后申请、录用的程序1.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博士,向各流动站所在院、系(所)提供如下1-4材料:(1)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2)两位本领域专家的推荐信(3)表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成果证明(如:获奖、鉴定、专利证书、学术论文等)、学位论文、成绩单等材料;(4)在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函件。2.每年年初校博管办根据学校住房等综合情况向各院、系(所)下达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3.各院、系(所)根据博管办下达的当年招收博士后名额对申请者的全面素质、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面试考核(可参考《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人考核办法》),择优录用。面试考核前,流动站应向申请人介绍本流动站单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以便双向选择。4.录用名单确定后各院、系(所)给初定进站的博士后申请人发介绍我校博士后简况的《信》及《回执》,由本人确认来我校做博士后的时间,各院、系(所)将确定的名单填写《简表》与清华大学博士后申请表一起报校博管办。允许暂时空缺或中间调换人选(需书面说明)。5.招收留学、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作博士后,以及与企业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程序如下:(1)招收留学回国博士时院、系(所)也需进行面试考核,将个人简历及院、系(所)对其面试的结果报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若递交材料前没有机会面试,请各流动站在博士后回国办理进校手续前,对其进行包括业务水平、全面素质等方面的面试考核,并将全面考核结果报校博管办。(2)企业博士后的人选主要由工作站(或企业)选拔,合作导师与流动站有责任对企业博士后人选进行面试考核,考核通过后草签三方《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报校博管办批准后,再办理递交申请材料等进站手续。(3)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申请作博士后,需经院、系(所)考核,将考核意见及申请人简4历、博士后合作导师有关保密问题的说明报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同意后签订《外籍博士后协议书》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相关院、系(所)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专家办公室联系并办理外籍博士后的入境、医疗保险及相关外事手续。以上各种类型招收的博士后备齐材料后报校博管办审批,校博管办同意后报全国博管会。六、进站1.递交材料及进站时间目前学校分批集中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各院、系(所)博士后工作主管老师必须在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12月20日之前,将申请人员所需递交的材料(详见第2—5条)审核后交到校博管办,校博管办审批通过并报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于当年4月、7月、10月、次年1月办理进校手续。留学回国、外籍、企业联合博士后招收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办理。2.申请人办理进站时应提供的材料(详见《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①《博士后申请表》②《专家推荐信》(2封)(留学博士或外籍博士至少提供一封国外的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教授、专家的推荐信)③身份证复印件④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及学位办公室的证明⑤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办毕离校手续的证明⑥《培养单位对其本人的全面鉴定意见》3.各院、系(所)流动站管理部门相应提供的材料:⑦《单位审批意见表》;⑧《流动站审批意见表》(企业博士后不需要);⑨《博士后协议书》(企业博士后交《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外籍申请者交《外籍博士后协议书》);4.申请做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另需企业提供①《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②《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详见《企业博士后进站需递交申请材料一览表》。55.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需提供的材料:(1)留学博士: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进站时不能及时提供者,在进校后半年内交博管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2)在职人员(含已分配工作的统招统分博士)、现役军人和委托、定向培养博士人员:需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部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做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写明出站后“是否可双向选择工作”(签字盖章方可有效)。(3)一站博士后人员:申请做二站博士后的人员需提供一站单位的《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4)辞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的京外事业单位,可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5)转业(复员)军人:需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处的转业(复员)批函。(6)外籍人员:另需提供已经认证或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需有中文译件)。以上材料经各院、系(所)流动站审核,校博管办审批后,报全国博管会审批。七、在站管理1.博士后的身份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博士后系国家正式职工,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同时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待遇,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所在院、系(所)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落短期常住户口。2.博士后的工作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若因工作努力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报校博管办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不得少于21个月。若确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6延长,延长期间工资、津贴、医疗由合作导师负责,若住房安排有困难占该院、系(所)下一批进站博士后的住房名额,并报全国博管会备案。提前或延期的博士后填写《提前或延期出站报告》,提前出站申请应在拟出站前一个月提出,延期出站申请应在正常出站时间前两个月提出,将提前或延期的申请报告(原件、一份复印件)交所在院、系(所)博士后工作负责老师,转交校博管办审批并返回。3.博士后中期考核(1)为了检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间工作,每年3月、9月对我校进站近一年的博士后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全面素质进行中期考核(要求详见《博士后中期考核参考标准》),各院、系(所)要认真考核、评审,写出对其一年工作的评价,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并从考核结果为优的博士后中推荐工作特别突出的人员(不超过本次中期考核总人数的10%)报校博管办,考核结束后,各院、系(所)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之本人。(2)博管办根据全校考核结果对各院、系(所)上报的工作特别突出的博士后进行评审,并给予晋升津贴的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评价为合格的博士后要找其谈话,指出不足,督促改正,津贴也相应下调,对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4.博士后进站两个月之内应进行开题并签订科研合同,交校博管办一份备案。在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若博士后及合作导师双方对继续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有异议,经流动站单位协调无效,报校博管办审批后,可以按退站办理手续。5.博士后进站半年之内必须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否则以未获得博士学位处理(留学回国身份博士后补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八、博士后的待遇1.工资待遇统招统分毕业生或原单位停发工资的博士后其工资按学校统一标准发放,否则发补差(工资、津贴、奖励金等发放办法详见《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经费管理办法》)。2.博士后住房根据博士后进站时的房源及博士后本人的基本情况安排住房。我校为博士后提供配备基本家具、电话等设备的各类住房,具体事务由校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博士后出站后必须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博士后在站期间不需要学校博士后公寓住房,学校将为其发放住房补贴7200元/月.人(需持学校房管处资料室开具的介绍信到人事处博管办办理手续)。3.博士后配偶、子女的随流(1)随博士后一起流动的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18岁以下的未就业子女)可在清华大学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办理暂住户口。(2)在站期间,博士后可到校博管办开具随流证明,必要时可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评估与服务处开具《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用于其所在单位协商办理借调、停薪留职、辞职等手续,也可凭此证明在应聘工作时享受北京市居民同等待遇。我校人才交流
本文标题:清华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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