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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应的管理,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与民政部门签约的为持有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以下简称“受助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受助人提供的社区养老服务,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是定点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分级负责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订定点服务机构配套政策;指导并协调各区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受理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异议调处。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区级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区定点服务机构的评估、签约、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本区投诉。各街道办事处或各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辖区内定点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评估、初筛、上报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上级交办的相关管理事项。为加强居家养老管理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市、区各级民政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公办养老机构或有管理能力的社会组织开展定点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定点服务机构的确定实行有序开放市场、促进良性竞争的原则。各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区域规划、受助人数及分布情况等具体情况对本区定点服务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并根据申请机构的评估情况,确定排名靠前的申请机构为本区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定点服务机构的数量。第二章申请、签约和变更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经各区民政部门评估、签约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后,可为受助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并可以接受居家养老消费券作为结算凭证。第七条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一)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且经营场所能满足服务项目开展需要;(三)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四)已制定规范的服务收费标准;(五)有明确的服务覆盖地域范围说明。第八条申请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的机构,应按照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所属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定期申报时间,向申请开展服务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二)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诺书(见附件2);(三)申请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四)申请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五)申请机构章程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六)经营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七)国家或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有从业许可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从业许可或专业资质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八)国家或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有职业认证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九)申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十)申请机构服务操作规范;(十一)为老人或残疾人服务的服务档案复印件一份(查原件留复印件);(十二)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第九条基本程序如下:(一)受理和评估。各区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机构提供的齐全申请材料次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筛,除审查书面材料外,应组织2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实地评估。评估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评估过程中,书面资料与实地评估情况不一致的,以实地评估为准,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评估表》(见附件3),并将全套材料报各区民政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各类定点服务机构的具体评估标准,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订。(二)综合评估及签约。各区民政部门应于收到全套材料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评估,各区民政部门根据综合评估情况择优选取申请机构。对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授权的受理机构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决定不予签约为定点服务机构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机构《申请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不予签约通知书》(见附件5)。(三)备案。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与定点服务机构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填写《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见附件6)报市民政局备案。(四)定点服务机构的公布。各区民政部门应在签约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名单通过市民政局的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五)定点服务机构应在签约后的一个月内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标明“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的牌匾。第十条各区民政部门按照《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范本见附件4)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服务区域和服务内容;(二)服务质量要求及监督办法;(三)费用结算办法;(四)定点服务机构违约处理方式;(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内容。第十一条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定点服务机构可在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签约机构提出续签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原签约机构可不予签约。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续签申请时,应向签约机构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包含本机构发展概况、服务人员人数、接受服务的受助人人数、消费券结算数量、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信息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年度总结。第十二条市民政局应于市民政局网站上定期公布并及时更新《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名册》。第十三条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覆盖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机构申请变更。(一)申请变更时应提交:1.《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7),一式三份;2.附与变更有关的证明文件资料。(二)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报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对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回申请机构;对不符合定点服务机构条件的,解除与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三)各区民政部门应于作出处理意见之日起的15日内将《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局据此及时通过网站变更定点服务机构名册。第十四条市民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各区民政部门、登记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对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复查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解除服务协议。第十五条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不得干扰、限制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第三章行为规则第十六条定点服务机构应负的责任:(一)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关于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的相关办法进行消费券结算;(二)应当以合法票据进行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三)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设置专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四)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严格按照服务规范提供服务;(五)不得以现金兑换消费券;(六)不得以任何政府部门的名义,强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第十七条各区民政部门应与定点服务机构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对定点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区民政部门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追回已结算消费券金额;(二)对违规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可视情况轻重、违规次数多少和造成的恶劣影响及结算金额损失程度,分别做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的处理。(三)受两次以上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而未能及时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各区民政部门应解除服务协议。(四)一经发现以现金兑换消费券的行为,各区民政部门应即时解除服务协议。第十八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定点服务机构,应在限期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报作出处理的部门;在改正之前不得承接新的受助人作为其服务对象。第十九条对解除服务协议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解除服务协议通知书》(见附件8),并应及时在定点服务机构覆盖范围内采取公示等方式告知公众。第二十条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在两年内提出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各区民政部门应在作出对定点服务机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民政局备案并知会其它区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应通过网站公布。第二十二条对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服务机构,消费券结算部门应在作出处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解除协议日之前已收到的消费券进行一次性结算。第四章异议调处第二十三条定点服务机构对下列事项存在异议的,可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之日起15日内,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一)不予签约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理由不成立;(二)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干扰、限制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在其覆盖范围内开展正常服务;(三)社区居家养老消费券结算部门无理拒绝结算;(四)对各区民政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消费券结算或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不服的。市民政局应当在收到异议调处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受助人可向各区民政部门进行定点服务机构的投诉,对各区民政部门的处理不服的,可致函市民政局提出异议调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以前已与各区民政部门签约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重新签约。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需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原协议履行完毕后,将不再续约。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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