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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会员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HubeiMicro-creditCompanyAssociation,缩写:HMCA。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省内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独立展开各种社会活动;发挥同业桥梁和政企纽带作用,促进会员全方位业务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和行业发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行业依法合规发展;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水平,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社会影响力,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三农”和微型企业的服务水平。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登记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45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五)协调本行业与相关产业的关系,加强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发展;(六)制定行规行约,发布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七)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八)组织各类业务培训,开展理论研讨和高层论坛,不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九)组织交流本行业先进经验,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会员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小额贷款公司与优秀企业家活动,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品牌建设与自主创新工作;(十)会员要求解决的本协会力所能及的其他事项;(十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单位会员是本省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认缴入会会费;(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向本会披露基本信息,报送相关报表;(七)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八)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第十四条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涉及第十五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议。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人数不超过10人),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7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5日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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