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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湖府〔2008〕117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2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湖里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加强对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湖里区科技资金是区政府为支持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结合我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并重、科技项目择优和科技企业扶强原则,确保科技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第四条科技资金由区科技局管理。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发文、经费拨付手续、项目进度跟踪和项目验收结项。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五条科技资金的来源(一)区级财政每年按决算支出的2.5%以上安排的科技资金;(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三)科技资金存款利息及历年结余的科技资金。第六条使用范围(一)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扩产项目、专利(专3有)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及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三)配套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四)科技奖励;(五)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项目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六)社会发展项目。第三章扶持对象和条件第七条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二)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拥有一支较强的研发队伍;(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四)企业信誉好,承担的科技项目都有结项;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先导型企业、留学生创业企业及纳税大户优先予以扶持。第四章扶持与奖励方式第八条无偿资助(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及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的项目(提供科技查新资料),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4(二)实施专利(专有)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且企业已初具规模,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以内的单项资助;(三)科技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新增产值(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创区级税收新增50万元的项目,可给予20万元的资助。在此基础上,区级税收每新增50万元,可再增加资助10万元,最多不超过50万元。引进重大科技项目资助超过50万元,要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四)取得国家、省、市各级科技计划立项的无偿资助项目,给予以下的配套资助。当项目承担单位累计缴纳的区级税收达到国家给予资助金额的2倍以上时,给予所取得的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五)科技奖励专项:1.获国家、省政府及科技、科协部门或国家级学会表彰的单位,奖励10至20万元;2.区科技进步奖,按获奖档次的表扬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2、5、10和15万元;3.当年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奖励5万元;(六)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的项目,按相关会议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支持。第九条贷款贴息对符合湖里区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区级税收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税收的50%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总年限最长为一年。第五章申办程序第十条科技项目资金实行年内定期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5第十一条企业申报项目应提交科技项目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及相关的技术资料(如: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鉴定证书、技术使用合同书或查新报告等)。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效的贷款合同和有效的付息单据。行政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科技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第十二条申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资格审查,组织相关部门走访企业调查,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的科技项目综合评审小组评审或委托法定中介机构评估、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区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的项目及经费安排,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经发局、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组成的科技项目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确定扶持的项目经公示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合同后,办理经费拨付相关手续。第十三条评审未通过的本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应加强对科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一)严格遵守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履行合同及相关文件中的规定,承担其应尽的义务;6(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在项目实施期的每年年终,应向区科技局报送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三)项目按计划完成后,应申请进行项目验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表;(四)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的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反映。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区科技资金全额收缴,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区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各街道办事处的科技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区科技局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湖里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2000年10月24日施行的《湖里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主题词:科技资金管理通知抄送:市科技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29日印发
本文标题:湖里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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