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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和公共安全,促进宜居环境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规定、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户外广告分类)户外广告分为落地式广告设施和附着式广告设施。落地式广告设施:指从地面起以单个或多个柱体以及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附着式广告设施:指附着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它造型广告。第四条(设置原则)一、设置户外广告要依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定。二、设置户外广告要以人为本,符合生态环保的要求,有益于人民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会风尚。三、设置户外广告要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适应,要符合城市景观美学要求,与周边人文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四、设置户外广告要体现继承传统和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创作,体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时代感。五、设置户外广告应注重昼夜景观的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妆点城市夜景的和谐统一。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上含)的规划编制、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本市群体户外广告和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6平方米以下)的设置审批、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市户外广告发布的申请登记、内容审核及其监督管理。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第六条(区域划分和管理)按照本市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设置户外广告划分为严禁设置区、开放设置区、限制设置区。一、严禁设置区范围和管理(一)严禁设置区范围:1、市委、市政府、综合办公区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标志性建筑、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宫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2、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道路隔离栏等设施。3、违规违章建(构)筑物、危房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其他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以及影响消防通道的区域。(二)设置管理:严禁设置区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二、开放设置区范围和管理(一)开放设置区范围:繁华商业街区。1、联华商圈:胜利路两侧(华都大厦至胜利大厦路段);京开大道两侧(飞龙车站至人民路)。2、中心商务区商圈:黄河路两侧(马颊河至长庆路);长庆路两侧(丹尼斯至江汉路);中心商务区内(环中路两侧和任丘路两侧)。3、华龙大厦商圈:中原路两侧(百姓量贩总店至商贸城);大庆路两侧(中原路至任丘路)。今后随着城市发展需调整或新增的,报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研究批准。(二)设置管理:1、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繁荣、靓丽、协调的风格。2、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3、可以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使用科技含量高的现代化广告设施,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区繁华、热闹的氛围。三、限制设置区范围和管理(一)限制设置区范围除严禁设置区、开放设置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二)设置管理该区域内可适当设置部分公益性广告,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若确需设置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市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联席会议批准。第七条(设施设置期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第八条(申请时应当提供的材料)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向市城乡规划局或市政园林局提供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二)营业执照;(三)具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的证明;(四)经审查的效果图;(五)经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利用本单位注册地址、合法经营场所空置地带对本单位名称、标识、经营范围等进行自我宣传的,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延期的,还应当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确保该设施安全使用的检测报告。第九条(设施安全与维护)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置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经批准设置的广告设施必须在其显著位置标出设置单位、批准文号、排列序号和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设施除外)。三、广告设施设置单位负责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用电安全等,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经常维护、更新、保养,保证其牢固安全。因设置单位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户外广告设施发生坠落、倒塌、用电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广告设置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设施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未经审批而擅自设置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自行拆除。由于上述规定的原因,经书面通知拆除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拒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综合执法支队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承担。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一)在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避免使用眩目材料,不可将照明光源指向来车方向,不能影响行人、车辆的视线和通行安全;(二)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遮挡居民日照、采光或造成居民的视觉污染;夜间照明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等;二、落地式广告设施设置要求:(一)道路路口范围设置的立柱式等落地式广告设施,要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产生影响;(二)在人行便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需确保不少于3米的便道宽度,设置柱式(及悬挂式)广告设施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米;(三)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四)设置落地式广告设施不得损毁城市园林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园林绿化主体景观;(五)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至两种类型的落地式广告,且必须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三、附着式广告设施设置要求:(一)在不影响建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允许利用相应建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允许覆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及安全;(二)垂直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1.5米;平行附着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设置附着式广告,其外沿距离墙体不超过0.3米,并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协调;(三)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和影响观瞻;(四)不得附着于树木和影响树木生长设置户外广告;(五)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线杆、电力杆、电讯杆等道路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六)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的应与其建(构)筑物设计方案施工图等同时上报。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和处罚)市城建监察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确保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建设。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建监察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法律责任)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户外广告许可的;三、在审批过程中故意刁难、推诿、扯皮,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第十四条(附则)各县(区)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3年5月16日发布的《濮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文标题:濮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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