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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营煤矿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汇编二0一二年一月1第一部分涉爆单位工作规范一、每个涉爆单位必须成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站(简称爆管站)。二、爆管站设站长一人,副站长两人,保管员、看库员、安全员和爆破员若干名。有专门办公地点,对上述人员统一调配使用。三、对爆破器材使用单位负责提供购买、运送、储存、看护、爆破使用和安全监管“一条龙”服务,接受当地公安派出所和使用单位的双重领导。四、负责审核本单位生产所需爆破器材日用计划,并办理领取、清退手续。五、严格操作规程,防止爆炸事故,严格看护和监管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协助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六、负责对本使用单位所有涉爆人员的监督,如有必要可组织检查和清查。七、负责对本使用单位所有涉爆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及其他培训工作的组织安排。八、每月对爆管站所有人员进行一次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奖惩的依据。九、建立完整齐备的档案手续、操作规程、工作流程、工作2规范和岗位责任制,统一制板悬挂上墙,体现“一条龙”管理内容,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十、在重大节日或活动期间,严格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安全检查。十一、服从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部分爆管站管理制度1、爆管站工作制度为了提高爆管站全体人员的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保证爆炸物品在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一、全体工作人员要对所担负的工作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二、值班人员要认真坚守工作岗位,不脱岗,不睡觉,经常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分清责任,按时上下岗,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四、工作时间不准饮酒,酗酒后不准接班,对在炸药库附近逗留的闲杂人员,要问清情况,礼貌劝阻。五、各种帐目要按时清算,表册要填写清楚,字迹端正,印3章齐全,手续完备。六、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各自的岗位责任制,违者按考核标准和奖惩标准进行处罚。2、爆管站安全检查制度为了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便于对各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制定如下制度。一、爆管站要对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经常经进行检查,设立检查记录,将检查后的问题逐一登记。二、每月检查一次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并按照百分考核标准,对本站工作人员评级定分。三、不定期检查工作人员的值班和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四、爆管站负责人每天对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爆炸物品发放明细表,现场领用明细表等帐目进行审核检查。3、警卫看守制度一、爆炸物品储存库的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公安机关的严格政审后方可担任。二、警卫人员上岗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准睡觉、亲谈和进行任何娱乐活动。三、严禁在库区吸烟和动用明火。严禁把其它易燃品带进仓4库。四、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五、积极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工作。4、领取清退制度一、要严格领取、使用、清退手续,每个当班使用后,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取使用登记表”。二、领取人员必须是爆破员,他人不得代理,并配置专用箱,否则库管员不准发给。三、领取人员必须凭班、队长和安全员签章的“领料单”和“爆破员作业证”领取。四、跟班队长和安全员要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用量进行核实签字,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库房,爆破员不得私自带走或存放在工作面,对清退回的爆破器材,库管员要及时登记入库。5、废品销毁制度一、在使用、储存过程中,发现失效和不符合技术要求及国家准的爆破器材,要及时销毁不得使用。二、销毁前,要将销毁物品登记造册;写好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说明销毁的爆炸物品名称、数量等情况,5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案进行销毁。三、销毁场地,要尽量选择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区,要避开铁路、高压线路等重要建筑设施和居民区。四、要在白天和天气较好时进行,禁止在雷雨、暴风、大雪及风向不定的气候条件和夜晚进行销毁。五、销毁时要设置安全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6、定员定量制度一、爆炸物品的危险工房,要根据工房内的存药量、人员疏散条件等情况,确定在岗人数,入库人员不得超员,作业时不得超过设计存药量。二、爆炸物品储存库不得超过库房设计储量。三、临时储存点的储量,不得超过一天的使用量。7、安全教育制度一、对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发给相应证件,方可上岗。二、经过培训的人员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各级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掌握各自管理使用的爆炸物品的特性和安全要求,熟悉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定程。三、对培训过的人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定期进行复训。6四、人员更换时,对新增人员要及时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发给证件后,方准上岗。8、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一、导火索有缺陷的部分须切除,雷管内有杂物禁止使用、雷管插入药包前,必须用铜、铝或木质的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孔;爆破前,电雷管的母线要扭接短路。二、装药时要用木质、竹质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炮孔,不得冲撞或捣实,装药后要用炮泥封住炮眼,严禁用煤粉等可燃物做炮眼封泥。三、放炮器的把手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更不得插入放炮器内。四、爆破前,要确定及检查爆破现场的警戒范围和放炮信号,要有专人担任警戒,爆破后必须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可解除警戒,如有瞎炮要当班处理。9、药库“六严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须进入库区时必须遵守规定,并做好出入登记。二、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三、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四、严禁电瓶车、拖拉机及其它柴油车辆进入库区。7五、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和进行其它活动。六、严禁在库房周围放牧打猎。10、药库“八不准”一、无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不准发放。二、无电子两证的不准发放。三、手续证件有涂改不准发放。四、未持证、卡和无批准手续的领用人员不准发放。五、雷管未编号或号码不清的不准发放。六、超期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准发放。七、酒后领取不准发放。八、违反规定的不准发放。8第三部分涉爆人员岗位责任制1、领导人员岗位责任制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规定做好本职工作。二、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即为本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各项工作制度,并负责实施。三、监督本单位涉爆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落实人防、技防、犬防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四、参加本单位涉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负责组织涉爆人员安全业务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严防民爆器材的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与案件的发生。严防涉爆人员离岗时携带民爆物品流入社会。2、安全员岗位责任制一、安全员是爆破器材在使用过程中的专门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对防止流失和预防爆炸的事故负有重要的职责,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二、安全员依据当班采掘队提出的本班生产作业所需爆炸物品用量,填写颁料单,亲自带到井下警戒线以外临时库,存放于备用的专用储存箱内。三、在爆破员装炮前监督其切断电源,人员设备撤至安全地9点之后才可开启爆破器材储存箱,按实际用量发爆破器材,并对爆破员装炮,放炮等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监督爆破员处理出现的哑炮和未处理的一切事宜,要移交下一班的安全员。五、爆破结束后,安全员要填定《爆破物品当班实用单》并由爆破员签字,作为保管结算的凭证,将未使用的爆炸器材退回储存库,并与保管员办理清退手续。六、安全员必须熟悉爆破操作规程,有权拒绝无证上岗,有权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七、严格执行出入坑检身制度,绝不允许私自携带民爆物品的现象发生。3、看库员岗位责任制一、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提高警惕,坚守岗位,加强警戒,保证储存库绝对安全。二、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并告知注意事项,填好入库登记簿。三、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看护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的动向,坚持每一小时巡查一次,晚上不准睡觉,坚持每半小时巡查一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10四、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包括车辆出库,严禁烟火。4、保管员岗位责任制一、严格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禁酗酒和找人替班,不准在仓库接客或留宿,不准领用人员进库搬动爆炸物品。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三、严格出入库手续,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四、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保证库内安全设备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等安全工作。对过期受潮湿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民爆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5、押运员岗位责任制一、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认真押运,确保安全。二、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批准签发的准购准运手续,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安全运输,不准在市内繁华街道,人员密集和主要建11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事故。三、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装有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不能混运,押运员不准乘坐驾驶室,禁止在车上吸烟,动用明火及携带火种,严禁无关入员乘车。四、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6、爆破员岗位责任制一、认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和规定。二、严格执行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生产。三、听从现场指挥员及安全(监管)员指挥,在清好现场放好警戒后放炮,并记清响炮数量,采取措施安全排除。四、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制度,严防丢失和被盗。五、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出井口,另作他用。12第四部分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25条、127条、130条、第136条的有关法条,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属于单位犯罪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的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1、涉爆从作业单位法人代表,即民爆管理第一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失职渎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2、涉爆从业单位有关领导擅自决定使用无证人员从事涉爆岗位,并上岗操作,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3、涉爆从业单位有关领导接到公安机关下达的涉爆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4、涉爆从业单位不落实技防、人防、犬防、物防等“四防”防范措施,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等案件的;5、涉爆从业单位未组织专人执行检查离岗人员携带民爆物品制度,致使民爆物品流散社会,导致发生涉爆案件的;6、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私藏、转借转送民爆物品的;7、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138、涉及领取、存放、发放、使用、清退和监管等各个环节的有关涉爆人员,不履行有关职责、办理有关手续,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9、看库守护人员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严重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10、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向犯罪分子或其他人员提供民爆物品的;11、在购买过程中,因擅离职守、违章操作、严重失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涉爆案件的;12、涉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发生涉爆安全事故的;13、涉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发生涉爆安全事故的;14、违反民爆管理的其它行为。14第五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OO六年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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