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主讲人:邓蔚为什么学习行政法?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但是,这位可敬的先生不是一位善于观察的人,因为到了1914年,大量的迹象表明政府的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则是20世纪的特征。国家学校的教师、国家的保险官员、职业介绍所、卫生和工厂检查员以及他们必不可少的同事—税收员就是这些外在、可见的变化。现代行政国家正在形成,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在现代国家,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日渐密切(现代行政不仅是国家行政,还包括社会行政,即现代行政是一种公共行政)我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行政法(“从生到死”、“从摇篮到坟墓”)基于对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认识(调整对象以及其实质内容:设置、规范、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及为在受到行政权的侵害时提供救济)学习本学科要注意的几点问题学习目标:概念、原理、分析能力学习建议:课堂学习: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理课外阅读:阅读推荐读物、浏览网页上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关论文与著作(见下页)联系实际生活密切联系宪法心理准备(和田英夫:研究行政法是一件令我头痛的事)本课程需要参考的文献及网站1、教材:最近各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材2、刊物:《宪法、行政法》(人大复印资料)、《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论坛》及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的法学刊物和其他社科报刊3、著作:国内法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专著、译著4、网站:宪行天下、中国宪政网、中国公法网、法治政府网、中国法律教育网、中国诉讼法律网、北大公法网、马怀德行政法论坛等等本课程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规章、法律解释等《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另外,一些有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法律解释。本课程的目标通过系统学习研究,认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制度框架和操作方法。具体目标:把握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作用、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了解行政法律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以及受委托组织、行政公务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等方面的知识掌握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和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裁决、行政仲裁等行政司法行为)以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为掌握行政程序制度的有关内容知晓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进行法律救济(监督行政法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本课程的基本结构一、行政法学概论: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法主体理论:行政机关、公务员、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行政相对人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四、行政程序五、监督与救济:监督行政法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法学第一讲行政法学概论一、行政法的基本范畴——行政何为行政?至今尚未有统一的观点。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执行”、“管理”,作为一种组织职能,存在于任何组织中。它既指对国家事务的管理,也泛指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私行政:非国家行政,非公共行政。私行政是指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针对其内部事务的执行和管理活动。私行政是属于组织在自己部门的事务上行使职能,一般对社会不产生公共管理的效应,是一种自我管理行为。公(共)行政:指那些不以营利(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和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又称“社会行政”),其主要内容涉及公共权力的运行。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和是否具有“营利性”。不断变迁的公共行政范畴不同的时代,政府有不同的管理职能(从西方国家的行政职能的扩张史我们可以看出:政府的职能由“守夜人”到“无所不能”,从“自由放任”到“国家直接干预经济”。)行政的范围是变化着的和发展着的。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地区,政府主管事务的多寡和干预领域的宽窄会有很大的不同。行政“疆域”的大小取决于相应时代、相应国度、相应地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政治体制以及统治者信奉和实施何种治理理论行政经历了从传统行政、新公共行政到新公共管理三次范式的转换。“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公共行政”指以政府为主体的管理活动。“公共管理”指由国家、政府和社会公共组织等多种主体参与的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但有学者认为“公共管理”只是“公共行政”的一种新的理论与模式,它只是后者的一个下位概念。大多行政法学者认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应当是多元的,至少是二元的,即传统的政府和新兴的从事公共管理的第三部门。行政法所关心的公共行政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主体范畴,而更多的是以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为公共治理活动,是否需要公法规范等为识别标准。界定公共行政范畴的意义弄清了行政的内涵与外延,就圈定了行政法与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各自规范与调整的边界行政的领地有多大,行政法的疆域就有多大行政上出现的纠纷,一般要寻求行政救济的途径来解决,特别是在公法与私法之分的大陆法系国家公共行政的概念张润书:与公众有关的事务,须由政府或公共团体来处理;涉及政府部门的组织与人员;“政策的形成、执行与评估;运用管理的方法(计划、组织、领导、沟通、协调、控制等)以完成政府机关的任务与使命;以公法为基础的管理艺术;以达成公共福祉与公共利益为目的。石佑启教授认为:公共行政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其特征表现为:•以公共权力为基石•其所指向的是公共事务•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行政的概念及其特性指国家行政机关或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事务管理的目标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和服务活动。1、目的的公益性2、主体的特定性3、行为的执行性、规范性和能动性4、监督的广泛性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doc二、行政法的核心内容——行政权(一)行政权的概念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实现行政管理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目的所享有的各种权力的总称,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态。对此定义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权的法定性(来源、行使、法律监督)2、行政权行使主体的特定性3、行政权的公益性(二)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1、公民权利是行政权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从本质上说是来源于公民权利),行政权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手段。行政权存在的目的是维持和保障公民权利,而不是侵犯公民权利,但最易侵犯和危险公民权利的则是行政权。二者即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2、“法无明文规定不得有权”与“法不禁止皆自由”(三)行政权与行政职权的关系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拥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个行政事务以特定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资格及其权能。如规则制定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等。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职权、职责的一致性、不可自由处置性三、行政法什么是行政法?千差万别。主要在于定义的角度不同。有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内容、目的、作用和性质等多种角度下定义。“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调整对象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行政法的内容上)“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从内容、本质和形式上)1、行政法即“管理法”,建立在管理论基础之上,流行于原苏联、东欧各国和早期的我国。2、行政法即“控权法”,建立在控权论学说基础之上,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3、行政法即“平衡法”,平衡公益和私益。建立在罗豪才教授提出的“平衡论”学说基础之上。4、行政法即“服务法”,其价值取向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增进社会福利,实现法治社会。其建立在“服务论”学说基础之上。国外表述: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被认为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侧重程序法,注重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共行政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行政案件由自成体系的普通法院之外的行政法院管辖。定义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1、因行政权的授予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因行政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因对行政权的监督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的特征1、形式上: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而是表现为单行的法律、法规2、内容上:内容丰富、变动性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3、性质上:公法;是规范行政权的公法;是规规范行政权的国内公法行政法的功能是什么?控权与良好行政:控权仅仅是手段,是一种形式,而实现良好行政才是灵魂。良好行政是多义的,它与正当程序、法治等内涵有重合之处,是一个宽泛、一般原则的原则,包含了合法性、无歧视性、合比例性、没有滥用权力、公正与独立、合法预期、正当程序等诸方面的内容。四、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渊源: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解决行政争议所依据的法律规范的出处,是有关行政的所有种类的、各个层级的法规范所依托的集合体。对行政法渊源的认识也是一个变迁的过程,且呈不断扩大趋势。应松年教授等学者将其历史沿革分为两个阶段:一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主流观点一般将法律渊源等同于制定法,不认可规范性文件为法的渊源,不承认自然法,将判例法、习惯法、权威学说等不成文法渊源也排除在外。一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人们开始关注其他规范性文件,且行政法的一般原则、法理和判例等不成文法渊源被广泛讨论。成文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约、条约或协定、法律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能否成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它是行政政策的重要载体。是上级行政机关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如何统一规范行使裁量权的重要工具,或行政机关自我规范裁量行为的重要手段。其他规范性文件常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直接依据,且具有很强的规范效力和拘束力。在行政审判中,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法院并不具有法律上强制的拘束力,但法院并不对其效力一概否定。非成文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惯例、判例、习惯法等。软法(softlaw):这一概念源自国际法,后被行政法借用,用来观察公法领域的公共治理现象,总结存在于其中的一种柔性规则。什么是软法?弗朗希斯。希德里说:软法是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实际效力的行为规则。罗豪才:作为一种事实上存在的可以有效约束人们行动的行为规则,而这些行为规则的实施总体上不直接依赖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指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规范体系(为此区别于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即硬法(hardlaw))软法的范围有多大?姜明安将其归纳为六点:1、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社会自治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其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规范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其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如村规民约等3、人民政协、社会团体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以及人民
本文标题:行政法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6875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