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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时间控制表阶段序号工作内容期限备注一、招标1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5日发售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2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合理期限)。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计算《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7条3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3日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4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5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第23条5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异议。2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6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10日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7答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3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8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期限)。20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招标投标法》第24条二、投9送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第28条10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投标法》第29条11退还投标保证金。5日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三、开标12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投标法》第34条13开标异议。开标现场提出、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四、评标14评标。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15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45条16公示中标候选人。3日内自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173日公示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适用)18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3日公示期间提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19答复评估结果异议。3日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五、中标20订立书面合同30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招标投标法》第46条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15日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招标投标法》第47条22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日在书面合同签订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六、投诉2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10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但就本表第6、13、18项投诉的,应当先提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期诉。间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23受理。3工作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24处理。30工作日自受理投诉之日起《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1条
本文标题:招投标程序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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