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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玲珑金矿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及职责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五章…………………………………爆炸物品信息采集管理第六章………………………………………爆破作业单位管理第七章…………………………爆破员IC卡和IC卡副证管理第八章…………………………爆炸物品的领取、发放和退库第九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十章………………………………………电子引爆机的使用第十一章…………………………………爆炸物品的试验和销毁第十二章………………………………………………………奖惩第十三章………………………………………………………附则3玲珑金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矿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和GB50154-92《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玲珑金矿范围内从事爆炸物品采购、运输、储存、发放、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我矿常用的爆炸物品主要包括:膨化硝铵炸药、乳化炸药、非电导爆雷管和导爆管远程电子引爆机起爆系统等。第四条保卫部是爆炸物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运输过程中的押运护卫工作,并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及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爆炸物品采购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各炸药库的分管单位,负责爆炸物品的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负责爆炸物品领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负责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监督。第五条各涉爆单位应每年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定期进行培训,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涉爆人员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第六条各涉爆人员均需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作业范围和级别的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取得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第七条爆炸物品在装卸、运输、领取、发放、加工和使用过程中以及涉爆人员进入炸药库等场所时,均不得携带烟火、发火物品和未关机的手机,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衣物。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使用爆炸物品,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章涉爆人员的分类和职责4第九条保卫部下设爆炸物品管理站,具体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爆炸物品管理站设爆炸物品主管、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汽车队设专职爆炸物品运输司机;各基层炸药库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配备爆炸物品分库保管员。第十条爆炸物品管理站主管职责:1、负责玲珑金矿爆炸物品的全面管理;主持制定、修改和完善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及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2、督促全矿涉爆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3、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应、提出爆炸物品管理中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参与爆炸事故调查。4、负责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指示和指令;学习国家爆炸物品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矿的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5、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以及数据上报;每月对爆破员IC卡进行审验和更换。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管理站管理员职责:1、协助主管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2、组织新进爆炸物品的质量抽查及试验,负责报废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3、定期检查仓库储存、保管发放、装卸运输、余药退存情况。4、协助主管做好涉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办证工作,和爆破员IC卡的审验、更换工作。5、负责监督爆炸物品的信息采集;参与爆炸事故调查。6、负责全矿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核对等工作。第十二条爆炸物品保管员职责:1、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炸物品,办理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手续,并保证记录完整。2、负责本辖区爆炸物品管理的日常业务联系;负责核对领取爆炸物品人员的爆破作业资质。3、负责库房日常用品的管理,清理库区当班的卫生,经常检查各库房(硐室)内的干湿度。4、负责爆炸物品信息采集和外观定期抽样检查;统计、汇总、记录当班的各种数据,并做好数据的上报。5、监督爆炸物品的储存摆放及运输安全,协助运输人员搬运爆炸物品。6、负责收集和发放爆炸物品相关单位的各种材料、证件等。5第十三条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装卸、押运工作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3、看管所运输的爆炸物品4、维护爆炸物品运输工具5、负责完成爆炸物品管理站的卫生清洁及其他临时性工作6、协助爆炸物品保管员做好各种准备工作。第十四条爆炸物品运输司机职责:1、负责全矿爆炸物品的运输工作。2、负责核对所运输的爆炸物品的品种和数量。3、负责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4、协助爆炸物品押运员搬运爆炸物品。第十五条各涉爆单位均应成立爆炸物品管理组织,设专职或兼职爆炸物品安全员和管理员各一名或数名,其中,爆炸物品安全员应由本单位的安全员兼任;爆炸物品管理员应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兼任。各涉爆单位应与所有的涉爆人员签订爆炸物品管理安全责任状。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员职责:1、负责本单位的爆破作业管理工作。2、负责制定并上报本单位的爆炸物品使用计划,和超计划用量的申请。3、负责开具爆炸物品领料单。4、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账目的汇总、上报和核对工作。第十七条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安全员职责:1、负责本单位涉爆人员的政审及管理工作。2、对本单位的涉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涉爆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3、监督检查本单位的爆破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4、统计上报本单位的新增的爆破人员,并组织其参加培训;制止无爆破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5、每月到爆炸物品管理站对本单位的爆破员进行IC卡审验和更换。6、经常检查本单位炸药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6情况,爆破工作面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和上报。第十八条爆破员职责:1、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按规定领取爆炸物品并按规定保管好,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得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3、按照爆破施工计划进行爆破作业。4、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或上报。5、爆破作业结束,及时将剩余的爆炸物品如数退库。6、定期参加爆破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安全会议。7、保管好自己的爆破作业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定期参加审验。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第十九条装备公司分部应由一名主管领导指导和监督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管理。购买时,由物资装备公司分部负责,按照我矿与省民爆处签订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合同》的各项规定,持公安部门核发的《危险品购买和运输证明》等相关手续,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炸物品。第二十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在采购爆炸物品时,必须详细查验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销售许可证及产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严把质量关,确保手续齐全,购买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第二十一条物资装备公司分部每年要与生产厂家签订相应的购买合同,并认真执行。第二十三条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认真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完好,及时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2、应有专人在场监督,并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得在场。3、爆炸物品不得和其他货物混装;雷管不得同时与炸药在同地进行装卸。4、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得装卸爆炸物品。5、装卸爆炸物品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6、装卸、搬运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炸物品。77、装载、运输爆炸物品不得超高、超宽、超重。8、分层装载爆炸物品时,不得站在下层箱上装载另一层,雷管分层装载时不得超过二层。第二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爆炸物品管理站制定计划,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并派专人警戒、押运。第二十五条地表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并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必须使用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运输,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爆炸物品的装载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非爆炸物品运输人员不得搭乘车辆。3、要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车,中途停车时必须有专人看管。4、运输车辆应设明显标志,车上要配备灭火器材;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使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带。5、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得小于50m,上坡或下坡不小于300m;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用电机车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列车前后应设“危险”或“当心爆炸”标志。2、使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厢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3、在装爆炸物品的车厢与机车之间,应用三个以上空车厢隔开。4、在装卸爆炸物品时,电机车必须断电。第二十七条在井下集中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运输。2、爆炸物品不得在井口、井底车场和运输巷道内停留。3、运至井下炸药库的爆炸物品,必须由规定的入口进入。4、井下炸药库内的运输车辆,必须使用不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一次运输炸药量不能超过300kg。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运送领取到的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82、爆破人员领到爆炸物品后,必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在库区周围和半路停留或相互嬉闹,不得乱丢乱放或转交给他人;多人同时运送时,不得在巷道内平行行走,前后要隔开5米以上距离。3、不得单人领取爆炸物品,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4、领取爆炸物品时,应携带统一配发的专用炸药兜和雷管兜,不得使用其他兜袋代替;领取的整箱炸药,应整箱运送,不得拆箱,散包炸药装入炸药兜内;雷管装入雷管兜内,不得放在衣袋里。5、单人一次背运的炸药数量,拆箱不得超过20kg,整箱不得超过一箱;挑运不得超过两箱。第二十九条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1、在竖井、斜井提升前,应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2、用罐笼运输爆炸物品时,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炸物品时,速度不得超过1m/s。3、双层罐笼,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层提升;单层罐笼和其他提升容器,炸药和雷管不得同罐提升。4、罐笼提升爆炸物品时,除爆炸物品运送人员和信号工,其他人不得同罐提升;但应按照罐笼的定员,酌情减少乘罐人数。5、各单位应在井口划定专门的爆炸物品候罐区,分别设置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炸药放置架和雷管兜悬挂架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爆炸物品候罐区及以外5米范围内要禁止烟火,非爆破人员不得进入。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三十条我矿现有地表炸药总库一座,位于灵山分矿,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20万发、炸药15吨;地表雷管库一座,位于九曲分矿280,最大允许储存导爆雷管5万发。井下炸药库4座,其中,九曲分矿九曲矿区-70中段炸药库,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九曲分矿大开头矿区-27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灵山分矿-190中段一座,最大允许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西山坑口230中段一座,最大储存量为导爆雷管3万发、炸药5吨。第三十一条爆炸
本文标题: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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