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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对于采购的食材原来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食材原料,是指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调料,饮料(含引用桶装水)、酒类、糖果、边销茶、干果等。第二条本店购进食材原料时,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的票据,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据,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三条本店对采购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必须事经过检验或者检疫的,并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并用于制作食品。第四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据: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3.粮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五条本店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要有食品包装标签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及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第六条本店会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七条本店在采购食品广告的宣传购进食品时,会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第八条本店负责人会指导员工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配合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并保留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并妥善保管,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查验。第九条本店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本文标题: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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