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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5页琼州学院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使教师、学生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教与学,给学生以较大的学习自主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院实行的学分制是在弹性学制的基础上不断修订完善形成的教学管理制度,以学分和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业数量和质量的主要衡量标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学生申请提前或滞后毕业;增加教学计划中选修课的比重,给学生更多的学习选择权。我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琼州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第二章学制与建制第四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标准学制三年的专科学生,具有学籍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具有学籍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七年;累计在校修业时间最短不少于三年。第五条学院采用班级建制,配备导师或班主任,加强学生学业的指导和思想政治教育。第2页共15页第三章学分的计算第六条学分是课程内容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修完一门课程,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课程的学分。累计学分作为学籍管理、毕(结、肄)业的依据。第七条学分以学期为计算单位。一般每门课程每学期每周上课的学时当数(节数)为该课程的学分数。一年以上的课程,按各学期分别计算学分。具体计算如下:(一)一般课程(含实验课)的学分,以该课程的总学时除以18(每学时按18周计算)。(二)集中进行的教学环节,如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每周为1学分。(三)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学分为周学时数(总学时数除以18,不同)乘以0.8;大学体育课为周学时数乘以0.5。(四)学分值得0.1、0.2的,均作为0.0分;取得0.3、0.4、0.5、0.6、0.7分的,均作为0.5分;取得0.8、0.9分的,均作为1.0分。第八条创新成果奖励学分:不计入课程考试学分,但单列计入学生毕业成绩总表,存入档案,作为学生评优、班级奖学金和就业的参考之一,并可抵充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奖励办法参照《琼州学院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学分规定》。第九条入学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社团活动(其中包括奖励学分的,见上述第三项第3条)、毕业教育等环节及属于补习性质的第3页共15页课程,均不计入学分。第四章课程设置第十条学校根据各专业确定的培养目标和规格,制定符合教学规律、体现本专业办学水平和特色,又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要在加强基础的同时,注重本学科的发展和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合理设置教学环节。第十一条各专业的教学分为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两部分。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160-180学分,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修满125-140学分。其中各专业的专业选修课应修满10-12学分;通识教育课程中的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应修满4-6学分。第十二条本、专科专业课程设置(一)理论教学理论教学的课程设置分为四大模块: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1)通识教育课:指学校规定各专业均需掌握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外语、计算机、体育和公选课等课程。(2)学科基础课:指各专业所依托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3)专业主干课:指构成本专业主要知识与技能的课程。第4页共15页(4)专业选修课:指介绍本专业学科前沿和专业知识拓宽的课程。(二)实践教学实践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第五章课程修读第一节课程正常修读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修读本专业设置的所有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第十四条课程修读必须遵循先修读基础知识课程,再修读后续知识课程的原则。允许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内根据自己的能力多修或少修课程,但一般情况下每学期修读学分,最少不低于20个,最多不超过36个。第十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学生,可提出课程的免修、免听、缓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生效。(一)免修: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后的第1周内,向所在系(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经系(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第5页共15页1.学生对在本校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如果已修读课程与所要修读课程的名称、课程属性一致,且学时数不低于所要修读课程的学时数,可以申请免修,成绩按已修读合格课程的成绩记载。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550分,本科学生可以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成绩按80分记载。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达到425分的,专科学生可以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分别按90分和95记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中获得二级及以上证书可以免修《计算机高级语言》课程,成绩按80分记载。(二)免听:已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对已自学的课程(实验类课及实践教学除外),可以申请免听,学生须在开课后2周内向主讲教师提出免听申请,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证明材料,由该门课程主讲教师批准同意,经系(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但必须随班参加考试。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含实验与设计的课程、教育实习与毕业实习,不准免修或免听。对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安排参加高年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必要时单独安排其毕业实习等教学环节。(三)缓考:学生因公、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时,必须于考前出具校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课程缓考手续。第6页共15页课程缓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一般定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因实习不能按时返校参加缓考者,必须提前报告所在学院教务科,学生返校后,由教务处另行安排考试。凡缓考不及格的课程,若学生要获得该课程的学分,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未提前办理缓考审批手续,又未参加课程结业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记为零分,且不能参加课程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第二节课程补考与重修第十六条凡课程(各类实践教学环节除外)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学校为其提供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按照培育方案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也可重修或放弃。第十七条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时间一般定为学校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第十八条课程重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按课程学分数缴纳学费(收费标准为:30元/学分)。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旅差费及耗材费由学生个人承担。课程重修次数不限;学生本人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也可重修。补考后及格的课程,按60分记载课程成绩。重修后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实得成绩记分。补考和重修后考试及格的课程,给予该课程学分,但学分绩点为0。课程重修一律采取插班方式,并随班参加考试。第7页共15页第三节课程选修第十九条选修课程分为三大类,即面向全校开设的公选课;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专业选修课(以下简称专业选修课);本专业教学计划外的课程。第二十条教务处于每学期末向全校公布下学期公选课开设计划,学生根据各自情况选课。选课人数不足40人,则不开课。选课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试者,成绩记为不及格;未选课而参加听课、考试的学生,其成绩不予认可。第二十一条各系(学院)在每学期下达教学任务书之前组织下一学期专业选修课的选课,选课人数不足20人,则不开课。课程选定后,学生必须按要求上课,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课程补考。第二十二条学生有12个学分的专业选修课和10个学分的公选课的修读权利。累计选课学分分别达到12个和6个后,若还需选课,则须缴纳所选课程的学费(收费标准为:30元/学分)。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之外,根据本人需求,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并缴纳所选课程的学费(收费标准为:30元/学分)。(一)选课程序: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选课,确定所选课程后,填写《学生选修课程登记卡》,到教务处办理选课手续。(二)无特殊原因,课程一经选定,不可更改。第8页共15页(三)修读方式:一律为插班听课,随班考试。若教室容量有限或其它原因不能听课者,经教务处同意后,可随下一年级听课或改选相同学分的其它课程。(四)主讲教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接纳与所授课程名称、学分相符的持卡学生听课。考试后由主讲教师签署考试成绩,于三日内将成绩单、听课卡交教务处。第四节课程提前修第二十四条提前修申请必须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办理,由学生向所在系(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生提前修申请表》,必须经主讲教师与系(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第五节专业辅修第二十五条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扩大学生的就业机会,设立主辅修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前提下,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一)学生已修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以上,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学生入学后的第二学年开始,修读辅修课的手续须在开学第2周内完成。经系(学院)领导批准(跨系的,须由开设所选定的辅修专业的第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二)辅修专业课程最低学分数为:本科25学分,专科20学分;如主、辅修专业相差较远,则其辅修专业最低学分本科为40学分,专科为30学分。鼓励文科学生选修理科,理科学生选修文科。第9页共15页(三)主、辅修制不另行延长学习年限,也不另安排辅修课的授课时间。学生一般不得择修与本班必修课上课时间冲突的辅修课程。(四)学生修满辅修专业的学分,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并记入档案。如未修满辅修专业的学分(包括中途退出辅修),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其成绩可作为公选课成绩记载学分。(五)本科学生获得辅修结业证书,又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其他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第六章学业考核与成绩管理第一节课程考试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安排参加课程修读和考试。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考试,应按缓考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考试资格,其考试总评成绩视为零分。(一)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二)无故不参加实验课,或不按时交作业达该门课程作业量四分之一者。(三)无故旷考者。(四)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环节者。此规定由主讲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具体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第10页共15页第二十八条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按平时成绩与课程结业考试成绩加权求和计算。其中,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控制在10%-30%,主要记载教师对学生课堂学习、课外作业、综合练习等方面的态度和能力评价。课程结业考试可以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读书报告、课程设计等多种考试方式进行。第二节课程成绩记载第二十九条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以采用A(优)、B(良)、C(中)、D(及格、通过)、F(不及格)五级记分,同时采用学分绩点制综合考察学生的学习质量。(一)绩点的确定五级学分A(优)、B(良)、C(中)、D(及格、通过)、F(不及格)百分数90-100、80-89.5、70-79.5、、60-69.5、60以下绩点4、3、2、1、0(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门课程的绩点与学分数的乘积。如:某课程考核成绩为75分,绩点为2,学分为3.0,则该课程学分绩点为2×3.0=6.0。平均学分绩点为所获得的总学分绩点除以所修读各门课程的总学分。即: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公选课不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第11页共15页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学生毕业时计算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申请毕业证和学位证的依据。第三节成绩管理第三十条学生的课程成绩实行一级管理,即主讲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成绩单直接送教务处,教务处对成绩单进行存档处理、验章后
本文标题:琼州学院关于学分制管理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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