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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普遍语法与第二语言习得一、第二语言习得研究有两个重要的学派•一是第二语言习得研究的认知学派。这一学派主张从人类的一般认知机制来研究语言习得的机制,不承认在人的大脑中存在特定的语言习得机制;•二是第二语言习得研究语言学学派。这一学派认为,人的大脑中存在一种特定的语言习得机制,这一机制是与生俱来的,具有普遍性。这种机制的普遍性就是乔姆斯基所说的普遍语法。•第一节概述二、语言普遍性研究的两个维度•语言的普遍性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进行研究,一是从语言类型学的角度,二是从普遍语法的角度。•语言类型学研究的特点是从收集特定的语言材料入手来描写不同语言类型之间的共性,属于数据驱动的描写性研究。•普遍语法则是根据母语者的语法直觉来研究构成语言普遍性的抽象原则,因此普遍语法被称作研究语言本质的理论(apropertytheory)。三、普遍语法对第二语言习得的影响•当代语言学中对第二语言习得影响最大的语言学理论莫过于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理论。•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个方面:•一是,普遍语法理论成为解释第二语言学习者语言习得机制重要理论。如语言习得机制的生物遗传属性。•二是,许多第二语言习得研究是建立在普遍语法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如“参数重设”假设等。•三是,普遍语法理论是一个非常活跃的理论。尽管这一理论一直在变化,但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一些学者和研究领域也一直在追随普遍语法的发展。•四是,学者们试图在普遍语法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新的理论假设,并通过这些新理论进一步证明和阐释第二语言学习者的语言习得机制。•普遍语法,从70年代的生成语法到80年代的管约理论,一直到90年代的最简方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普遍语法的核心概念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原则与参数是普遍语法的核心概念,因此,这一核心内容就成为第二语言习得研究与普遍语法研究的重要“理论接口”。四、普遍语法的变化与发展第二节普遍语法•“普遍语法”的概念并不始于乔姆斯基。•早在17世纪以前就有学者提出普遍语法的概念。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一概念的含义有所不同。•正如乔姆斯基所说,普遍语法,“这是一个传统的概念,我们又在新的意义上使用。”•20世纪60年代中期,乔姆斯基在生成语法的框架内开始重新构建“普遍语法”这一概念,并赋予特定的内容和含义。一、普遍语法的性质•1.按照乔姆斯基80年代以前的观点,普遍语法是由一些普遍的“原则”和“规则”组成的。•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了普遍语法的两大系统,即原则系统(principalsystem)和规则系统(rulesystem)。•“规则系统”,如语类规则、转换规则、语音规则和语义规则。•这些规则系统与语言的生成过程有关。•“原则”系统是普遍的、抽象的,适用于所有的语言,反映了人类语言的共性。因此,它反映了人类语言的本质特性(properties)。•这些本质特性构成了学习者语言习得的起点,即学习者的“初始状态”。•学习者的语言能力就是在这种初始状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普遍语法的生物遗传性•人类只要具备这些基本原则和特性,语言习得就会自然发生。•动物不具备这种生物属性,所以不会说话。•刺激贫乏论。二、普遍语法的原则系统•普遍语法中的原则并不能直接生成特定语言的“个别语法”(particulargrammar)。•学习者只能根据这些原则确定在特定语言中,哪些语言形式是可能的,哪些语言形式是不可能的,并在语言经验的基础上生成特定语言的个别语法。•这就是说,由原则生成个别语法需要语言经验的触发。普遍语法中“结构依存原则”•普遍语法中“结构依存原则”(theprincipleofstructuredependency)认为,语言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构成的,即主要由句子中的词、语素等成分组成的“结构关系”构成的。•一个句子可以切分为短语,短语还可以切分为词或语素。但是,句子不是词、语素或短语的简单的线性排列。词与词之间、短语与短语之间存在着层级关系。“结构依存原则”举例“结构依存原则”举例•从上图可以看出,词与词或语素构成了短语(NP、VP、NP),这些短语构成了句子。•短语与短语之间不是线性关系,而是有层次的结构关系。•乔姆斯基认为,这种结构关系不是某种或某些语言的特定关系,而是所有语言都遵循的结构关系。•因此,这种结构关系构成了普遍语法的一条普遍原则。“结构依存原则”举例•(1a)老板解雇了在公司效力十年而且业绩显著的张三。•(1b)谁被老板解雇了?•(1c)在公司效力十年而且业绩显著的张三被老板解雇了。•*(1d)张三被老板解雇了在公司效力十年而且业绩显著的。“结构依存原则”举例•(2a)ThemanagerwhowillfireBarneswillsucceed.•(2b)WillthemanagerwhowillfireBarnessucceed?•*(2c)WillthemanagerwhofireBarneswillsucceed?“结构依存原则”举例•1d和2c为什么不合法呢?因为1d和2c违反了“结构依存原则”。•无论是在汉语中还是在英语中,移动哪个成分取决于句子结构的依存关系。•如:2a句中有两个助动词will,但构成疑问句,按照“结构依存原则”,只能移动主句中的助动词will,而不能移动从句中的助动词will。•如果超越了移位的范围,就破坏了句子的结构关系。•Cook和Newson(1996:11)指出:•结构依存可以作为语言的一条原则:句子成分的移位,无论是构成被动句还是疑问句,或者其他句子,这种移位都要考虑句子的结构关系,而不是词与词之间的线性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这种结构依存原则并不是某些特定语言的规则,而是适用于所有语言的一种语言知识,这种知识反映了人类语言一种内在的心理结构。三、普遍语法的“参数”•按照乔姆斯基的观点,普遍语法中的“原则”是恒定不变的,适用于所有的语言。•相反,“参数”是由有限的数值构成的,不同的参数设置形成了语言之间的差异。•在管约理论框架中,抽象的“原则”与“参数”是联系在一起的。•如:与“短语的向心结构”这一原则对应的“参数”是由向心结构的“中心语位置”的变化构成的。三、普遍语法的“参数”•在“最简方案”中,“原则”体现在“计算模块”(computationalmodule)中,“参数”则包含在“词库”(lexicon)中。•按照“最简方案”,人类语言的核心是“词库”(lexicon)。•“词库”由两部分构成:•“词汇语类”(lexicalcategories)•“功能语类”(functionalcategories)三、普遍语法的“参数”•所谓“语类”(category)是指句法结构成分的类别。•“词汇语类”,通俗的讲,是指包含实词的类别,如名词短语(NP)、动词短语(VP)形容词短语(AP)等;•“功能语类”包括指示词短语(DP)、标句词短语(CP)、以及抽象的语法特征,如时态、主谓一致性等形态特征(IP)。三、普遍语法的“参数”•在最简方案中,普遍语法的“参数”属于“词库”范畴,包括在“功能语类”中。•“参数”的变化是通过“功能特征”来描述的。•这些功能特征形成了不同语言之间在表层结构上的差异,如语序、形态上的差异。三、普遍语法的“参数”•按照这种观点,语言之间的不同和差异仅仅是因为词库不同。•那么,语言习得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词库。•与此同时,学习者的主要任务是在词库学习的过程中设定所习得语言的“参数”。•此外,这些“参数”主要包含在“功能语类”中。(1)“中心语参数”(headparameter)•按照“X阶标”理论,语言中所有的短语都是一种向心结构,都有一个“中心语”(head)。•这个“中心语”与其“补足语”(complement)共同组成短语结构。这一原则适用所有的语言。•在词汇语类中,名词短语(NP)的中心语是名词,如:•doctorsfromEngland•doctors是中心语,介词短语fromEngland作为补足语。(1)“中心语参数”•不同类型的语言中,中心语的位置是不同的,位置不同构成了短语结构的“中心语参数”。•有的语言是“中心语前置”(headinitial),如英语:girlwithbluetrousers;•有的语言是“中心语后置”(headfinal),如日语。•汉语中心语既可以前置也可以后置•爱孩子们/lovethechildren•对孩子们的爱/loveforthechildren(2)“功能语类中”的“参数”设置•按照最简方案的观点,“参数”设置包含在功能语类中。•在功能语类中,“参数”设置主要表现为与功能语类相关的“屈折特征”变化的强弱。•在法语中,屈折变化属于强特征,限定性动词必须移位到“屈折短语”(IP)中心语的位置。•英语屈折形式变化属于弱特征,不需要提升动词短语中的动词以获得时态等特征。(2)“功能语类”中的“参数”设置•有研究表明,英语为母语的儿童大约在一岁半左右似乎就已经了解英语是中心语前置。•但是,儿童首先获得的是词汇语类,而不是功能语类。•在双词句阶段,儿童掌握的大都是“实词”,缺少指示词、时态标记这些功能语类。•如playball,dollydrink。•按照最简方案的观点,这是因为控制语法表层结构的功能语类尚未习得的原因。第三节与第二语言习得相关的理论问题•根据原则与参数的理论,第二语言习得研究关注的不是这一理论本身,而是这些原则和参数对第二语言学习者来说是否是“可及”的。即所谓普遍语法的可及性问题。•关于普遍语法是否可及主要有三种观点:•完全可及、完全不可及、部分可及。•一、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二、普遍语法的可及性问题•三、第二语言习得与标记理论问题第三节与第二语言习得相关的理论问题一、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的提出源于儿童母语习得机制的探讨。•有学者(White,1989)认为,儿童的语言能力是不可能通过所接触的有限的语言输入获得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天赋的普遍语法这种生物遗传属性,儿童是学不会语言的。•这就是所谓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一、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那么,第二语言学习者是否也同样面临母语习得的逻辑问题?•有些学者认为,第二语言学习者习得第二语言与儿童习得母语一样,都会面临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Cook(1988:176)认为,与儿童母语习得一样,第二语言学习者的第二语言知识不会是从语言输入中获得的,因此,一定是在大脑里已经存在了。一、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儿童母语习得与第二语言习得所面临的语言习得的逻辑问题有很大的不同。•Schachter(1988)认为,许多第二语言学习者能够用目的语流利的交际,但是并没有完全掌握正确的语法规则。•她甚至怀疑成人第二语言学习者是否能够达到母语者的那种稳定状态(mentalstate)。二、普遍语法的可及性问题•(1)普遍语法“完全可及观”•(2)普遍语法的“不可及观”•(3)普遍语法的“部分可及观”1.普遍语法“完全可及观”•这种观点认为,普遍语法不仅适用于儿童母语习得,而且也适用于第二语言习得。•赞成这种观点的学者大都反对语言习得存在“关键期”的说法。1.普遍语法“完全可及观”•有学者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关键期的问题。•既是存在的话,在关键期后,普遍语法仍然可以在第二语言习得中起作用。•Flynn(1996:134)指出,“如果可以证明第二语言学习者可以利用普遍语法的原则实现与母语不同的第二语言参数设置,那最好的解释就是,普遍语法仍然在起作用。”1.普遍语法“完全可及观”•研究表明,第二语言学习者可以成功地对第二语言的参数进行重设。•比如,英语为第二语言的日本学习者不仅能够成功地重新设置“中心语参数”,即实现由日语的中心语后置到英语的中心语前置的参数重设;•而且能够运用在日语中不起作用的一些原则,如“毗邻原则”(Subjacencyprinciple),即在英语中能够正确地将“wh-短语”移位到句首。2.普遍语法的“不可及观”•普遍语法的“不可及观”认为,普遍语法不再适用于第二语言习得。•证据是,即移民儿童的第二语言大都能够达到类似母语者的水平(n
本文标题:第九章-普遍语法与二语习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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