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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财务层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科学安排、合理使用各项资金,为全省质监工作的开展和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根据国家审计、预算、会计、政府采购等法律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全省质监系统)从事财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全省质监系统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局统一管理全系统的财务工作;市州局负责管理本辖区质监系统的财务工作;县(区)局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工作。第四条系统财务层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对管辖范围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三)合理编制财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四)做好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积极向单位领导和上级财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五)积极组织各项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六)做好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七)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八)参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计划编制、资金筹集、竣工验收,实施财务监督;(九)做好年度决算的编审,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第五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统一的账户(基本户),非税收缴专户根据省财政要求设立。因工作原因需要增设银行账户时,须报省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第六条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财务工作机构,支持财务人员履行职责,认真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保证财务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第七条各级质监部门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对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财务人员对开展财务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章预算、决算管理第八条年度财务预算是资金收支的总体计划和分析、考核、评价财务活动的重要依据。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增强预算意识,科学编制预算,加强预算监督和管理。第九条各级质监部门的财务工作机构是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管理的责任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和科学编制预算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依法管理。预算须经本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组织会议审定后,上报和批复执行。第十条系统财务预算主要包括财务收支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等。财务收支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第十一条全省质监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三个级次:(一)省局为一级预算即预算主管单位,统一向省财政报领经费,向省局机关、省局直属机构及市州质监系统核拨经费;(二)市州局为二级预算单位,统一向省局报领经费,向市州局机关、市州局直属机构和所辖县(区)局核拨经费;(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州局局机关、市州局直属机构和县(区)局均为三级预算即基层预算单位,分别向上一级质监局报领经费,具体执行年度预算。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机构和县(区)局所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为报账单位,纳入同级质监局的财务管理。第十二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收入预算根据单位人员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和收费标准等,参照上年收入,并考虑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变数情况进行编制;支出预算按照保证人员工资和津补贴、保证业务正常运转所需资金、合理筹集事业发展资金的顺序进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单位支出预算进行编制。基层单位预算必须附有编制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州局汇总预算必须附有市州质监系统的编制说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编制说明书要重点说明与上年实际数相差较大项目的形成原因。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一年度收支预算建议数,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局。省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第十三条全省质监系统部门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由省局批复下达到市州局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州局应在省局预算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到所属基层单位并报省局备案。各单位按照批复预算按月逐级申请核拨各项经费。全系统预算未批复前,由省局统一申请预拨经费,待批复后予以冲抵。食品检验、监督抽查、打假办案、修缮、装备购置等专项经费及基本建设资金根据省局的预算统筹安排,专项核定。年度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逐级上报省局,省局审核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编制决算,按时上报。基层预算单位应及时编制年度决算,报送上一级质监部门。二级单位负责汇总决算上报省局。汇总时应将上下级之间的对应科目数字冲销,不得虚增各项收入和支出,并加强对决算报表数字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逻辑性和一致性进行技术性审核。还应重点审核财经纪律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第十五条决算要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以核实后的会计数据为准。不得瞒报、漏报,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虚列支出。决算必须附有详细的报表编制说明和分析报告,重点说明非上级拨付的各项收入来源,分析与往年相比变动较大收支项目的原因。第三章收支管理第十六条本系统收入主要由财政拨款(正常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构成。第十七条各执收执罚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均属财政性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票款分离、罚缴分离,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和私分,也不得以收代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和依法执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物资,不得挪用、调换和私分。第十八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并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银行帐户。第十九条纳入非税收缴系统的单位应于每月30日前将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金额和项目报送省局计财处汇算;未纳入非税收缴系统的二级单位于每月25日前将下级单位非税收入汇总上缴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负责月底前上缴省级财政。各单位逾期上缴的收入纳入下月申请核拨。第二十条全省质监系统的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由省局逐级拨付。专项支出由省财政厅和省局联合行文分项下达或由国家质检总局、省财政厅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基本建设支出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支出和单位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按省发改委下达的计划执行;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审批后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资金,纳入自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掌握。第二十二条各级质监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当制定大额支出管理细则,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第四章政府采购管理第二十三条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层级负责。(一)省局为政府采购一级管理即全省质监系统政府采购主管单位,负责全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汇总、申报及组织实施;(二)市州局为政府采购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市州质监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汇总、申报及组织验收;(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州局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和县(区)局均为政府采购三级管理即基层政府采购单位,分别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采购项目。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汇编政府采购计划、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以及验收、结算等。(一)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限额之内,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参数、主要配置、数量、售后服务要求、预算金额、资金来源、项目实施时间等。各市州局、省局直属机构于每年4月份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并附《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技术参数表》,零星政府采购计划于每年3月、6月、9月(每年分三次)上报,逾期不予受理。总局及其它特殊项目的除外。(三)省局计财处依据省财政批复的系统预算和各级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汇总编制全系统采购计划,上报政府采购办审批。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不得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通过当地采购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采购事项。采购范围按照当年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本年度的目录和标准未印发之前,按上年度的执行。采购项目完成后,要按时上报政府采购季报和年报表。第二十七条通用类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市州局和省局直属机构为单位直接与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具有协议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的采购实行逐级汇总上报,由省局计财处依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编制、排量、价格严格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第五章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人的责任,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表相符,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当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第三十条省局委托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依照下列要求对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一)固定资产实行三级帐卡登记制度,即财务部门有总账和明细账,资产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有分类明细账,使用单位建立台账、设备档案、设备管理卡片,做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二)严格按权责范围、标准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依照下列要求对流动资产实施管理:(一)办公用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建立分类明细账,做到采购有计划,购入有验收,发放有凭证;(二)加强资金的管理,及时与银行对帐,保证账户内资金的安全。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减少现金支付;(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直接用于支出;(四)各种往来款项应建立明细账,及时办理结算,不得乱冲乱抵,不得用暂存款账户直接列支或转移、截留收入,不得长期挂账,避免呆账损失。第三十二条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的基本建设(含装修改造)以及大额固定资产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其中基建工程和2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工程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专项资产、长期投资等其他资产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应当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对组织开发或购入、接收捐赠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发生数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记账。专项资产包括专项物资和专项存款,应按照来源分别设立专门账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各级质监局及直属机构原则上不得对外投资,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投资的,要逐级专题上报省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长期投资要按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账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及出租、出借、出让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9月份逐级上报省局计财处。经省局同意后,报请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文件处理账务。出租、出借、出让、处置等所形成的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五条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单位划转、合并和撤销时,必须进行财务清算。清算以会计资料为依据,确认各项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催收和追索;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并形成清算报告逐级上报省局、省财政厅审批。财务清算期间,应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擅自处置。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年审工作,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财务报告与分析第三十八条财务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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