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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生产设施的安全运行,特制度本制度。一、生产设施建设1、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新建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3、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4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5、生产设施建设的安全工作由公司项目办负责,建设项目要确保实现本质安全。二、生产设施管理1、各单位要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生产设施建立台帐。2、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立即复原。3、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4、对于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定期检测,证件齐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5、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三、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管理1、公司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应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2、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是:(1)、指导安全承包实现安全生产;(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落实;(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4)、督促隐患整改;(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3、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标等。4、设备安全管理每季对公司、分厂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5、各单位要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6、各单位要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四、生产设施检维修1、生产设施检维修实行日常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检维修要制定计划。2、进行检维修前,对检维修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3、检维修要严格要严格执行作业的有关规定。4、检维修应根据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确定,大修一般一年进行一次。五、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应严格遵守《生产设施安全拆除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制度一、范围1.安全设施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设施(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如在生产中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事故停车设施、起重设备的行程和负荷限制设施、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设施、机械运转部门防护的防护设施、载压设备的安全阀、高压设备的防爆泄压设施、低压真空的密闭设施、防止火焰传播的隔绝,火灾报警固定式设施、灭火设施、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设施、静电和避雷防护设施,传动设备的防护罩或隔离栏杆、各种警示标志、生产场所的防护栏、盖板、各储罐区的围堰等。2.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器具),称为防护用品(器具)。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各车间、部门公司二级核算单位。二、管理职责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设施),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设施和避雷设施等)由设备部门管理。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设施、自动灭火设施和其他固定、半固定灭火设施,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4.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5.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设施和安全联锁设施的由计控部门负责管理。6.生产区域内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控和报警设施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管理。7.其余的安全设施由所在车间(部门)负责管理。8.各安全设施使用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维护管理,定期作专业检查和校验,将检查校验情况进行登记建档。三、维护管理1.各种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要由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落实到人。2.各种安全设施要建立档案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3.各类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器具)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若确有必要须由设施所在车间(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由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拆除。5.凡经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检验、试验合格,报经各类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后,方可使用。四、防护器具的选用和保管1.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和浓度等指标)正确选择和使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2.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3.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劳动者的管理者,应当为该单位的劳动者提供安全的生产设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家对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这既是基于劳动合同而对劳动者负有的保护义务,也是我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安全生产设施管理上主要有如下措施。1.“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我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是指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消除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装置、防护用具及其他防范技术措施的总称,主要包括安全、卫生设施、个体防护措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三同时”制度是一种事前保障措施,它的实施有效地消除了各种生产设备和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对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发生都有积极作用。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也将“三同时制度作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2.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安全警示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是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标志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规程和保护措施。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我国安全标志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其含义是: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我国的安全警示标志有:防火标志(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及位置,防火、灭火设备位置);禁止标志(所禁止的危险行动);危险标志(有直接危险性的物体和场所并对危险状态作警告);注意标志(由于不安全行为或不注意就有危险的场所);救护标志;小心标志;放射性标志;方向标志;指导标志。.3.安全设备管理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4.特种设备的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本文标题: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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