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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华电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生产经营安全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轻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社会形象和企业稳定,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减灾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规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制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各分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简称各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和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供热)等危及企业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安全生产事故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华电集团公司制订的规定执行,作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第二章预案体系第五条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风险种类和生产规模等特点,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总体上明确应对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由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部分构成。(一)综合预案。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本单位应急救援的方针、策略、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是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和总纲。(二)专项预案。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等不同类别的事故或风险,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具体分类如下:(1)自然灾害类针对可能面临的气象灾害(雨雪冰冻、强对流天气(含暴雨、雷电、龙卷风等)、台风、洪水、大雾)、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雨雪冰冻应急预案、抗洪减灾应急预案、山体滑坡及泥石流应急预案、地震灾害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2)电力安全事故类针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网络信息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及供热事故等各类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人身事故应急预案、全场停电应急预案、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三)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各单位结合现场生产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基层企业要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如控制室、升压站等)、设备设施(如风力发电机组、变压器等)、岗位(如运行人员、检修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在详细分析现场风险和危险源的基础上,针对典型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类型(如人身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第七条各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两权分离单位可参照执行),主要职责有:1、具体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报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归口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传达政府、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并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落实情况。3、制定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典型预案库,指导公司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工作。4、检查各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日常应急准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况;指导、协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工作。5、对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第九条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第十条各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2、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3、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事故风险特点;4、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5、有明确具体的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本地区应急工作要求;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格式规范,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第十一条各单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区域、本企业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其组织机构及分工职责可参照本办法予以确定。第四章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第十二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按规定通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电力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备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相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因抢救人员或者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问清事故主要信息和情况,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将公司领导作出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事发单位,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指导事发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影响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关于建立公司系统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华电总〖2003〗123号)的规定,在事发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第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在事故结束后需上报《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但事故单位在接到地方政府批复事故结案后,需在7日内逐级上报公司。第十六条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第十七条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公司处置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公司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公司工作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处理重大应急处置事项。事发单位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抢险救援,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第十八条在处置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当中,国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处于实施紧急状态区域的有关单位必须遵守紧急状态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第十九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要及时解除应急状态,及时恢复生产、恢复工作秩序。第二十条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伤亡抚恤、资财补偿、保险理赔、疾病疫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第二十一条事发单位要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必要时,由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应适时对年度或一个时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分析,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第二十二条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破坏的安全生产事故,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单位负责。需要公司帮助的,由事发单位提出请求,公司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遭受损失情况,提出解决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办法切实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要求生产一线人员100%经过心肺复苏法培训,100%经过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训,电气人员100%经过触电急救培训。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程序、应急资源保障情况和针对不同类型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各单位要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参加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或者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方式可以选择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其中的一种,但各单位每年选择的实战演练必须包括消防类、防全场停电类。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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