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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职工学历教育管理,保证职工队伍知识结构不断优化、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实现人才工程目标,促进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职工学历教育管理的原则:(一)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认证的原则。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公司所属单位执行。职工取得成人教育后续学历、学位证书,均要通过集团公司统一审查和认证。(二)全面优化队伍结构、鼓励进修高层次学历学位的原则。为适应建设国际一流企业集团的需要,必须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因此要对不同层次的职工,有计划开展相应的学历教育,注重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和研究生学历。(三)学用一致、按需培训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必须立足于工作岗位的需要,努力提高本专业、本岗位的工作能力。各单位要立足长远,根据发展的需要,有计划选送职工参加第二学位、第二学历的学习,加快复合型、全能型、一专多能型人才的培养步伐。(四)以本系统学校为主,其他学校为辅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系统内学校能够满足学习要求的,原则上要报考系统内学校,严格控制参加系统外学校学习的人数。(五)鼓励自学成才的原则。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鼓励职工在解决好工学矛盾的前提下,走自学成才之路。(六)严格审批程序的原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办理申请报考的审批手续。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集团公司成立“学历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职工学历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研究和解决职工学历教育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集团公司分管教育培训的副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培的总工和科教部主任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工会、纪委、政工部、经济法规部等组成。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是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职工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明确相应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第三章计划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教部根据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现有职工队伍学历结构情况和人才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职工学历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七条集团公司职工学历教育年度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并下达各单位执行。第八条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人才发展规划和学历教育年度送培计划,每年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当年的学历教育送培计划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经批准后实施。第四章审批程序第九条职工要求参加学历教育学习,首先要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要经本人所在部门、人事教培部门和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并签字。对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的,由本单位审查批准。对参加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经本单位批准后要向集团公司科教部备案。备案时须交“职工申请学历教育审批汇总表”(见附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第十条各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送培计划严格审查报考资格、控制报考人数并完成送培任务。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有关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均按以下原则办理:(一)全脱产参加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学习的,学费全部报销。(二)非脱产学习(指参加函授学习、夜大学、自学考试等)的学费一律先由本人支付,待毕业后经集团公司科教部审查认证合格,持毕业证书和审批表到本单位按以下标准报销:1、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90%。&[1][2][3]下一页nbsp;2、取得本科或大专学历、学位证书者,学费报销50%。3、取得中专学历证书者,学费报销40%。4、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中途退学者,已发生的学费全部报销。(三)报名费、教材费、资料费、文具用品费等一律自费。(四)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必须在教学点住宿。教学点不能住宿时,须由教学点出具证明,方可报销住宿费。住宿费标准按财务部门规定执行。(五)参加补考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自理。第六章学历认证第十二条职工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是经国家审定核准的各类成人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学历、学位证书认证依据如下:(一)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具备招收该专业研究生学历、学位资格的学校或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教育部既定的招生办法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二)各类高校颁发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必须是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批准程序纳入国家中等教育事业计划后参加省、部级教育主管部门(含省级职工教育办公室)组织的统一招生考试,经各地、市统一分数线录取的学生,按学制规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准毕业,由地、市或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证书。(四)高中后续学历证书必须是具备为职工举办高中文化补课资格的教育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第十四条经审查认证合格或学历认证考试合格后,以下学历证书在集团公司内予以承认。(一)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证书。(二)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可,在全国电力系统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三)经集团公司认可、有文件规定在集团公司内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第十五条经单位和集团公司批准学习,取得的下列毕业证书、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经集团公司认证后,集团公司内部只承认其相应同等学历,但在职称评审、报考学校及有关待遇方面,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一)具有招收相应专业研究生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颁发的研究生课程班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二)中央党校、省委党校发放的毕业证书。(三)经集团公司批准,与具有相应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四)报考上述学校,仅限于科级及以上干部和党、政、工、团等管理干部,且要从严控制学习人数。第十六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程序:(一)职工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将证书和有关档案材料送本单位学历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认证。(二)初审合格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由各单位汇总并连同“电力集团公司学历认证汇总表”(见附表)报集团公司科教部复审,经审查认证合格后公布名单。第十七条认证学历、学位证书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学习和单位批准的手续。(二)经单位批准盖章的报名表格。(三)在校学习成绩表。(四)毕业生登记表。(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学历、学位证书经认证后,上一页[1][2][3]下一页证书原件由本人保存,其他材料由人事部门入档。第十九条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时间为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须于11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集团公司科教部。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决定,对93年以来取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及以上的学历、学位证书,除集团公司规定可以免审和免考的以外,都要进行重新审查、认证或进行与学历证书相当的认证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承认学历。重新认证学历证书以及认证、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学习的,集团公司不予认证。第七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学历教育规定和计划,对违反规定或完不成计划的单位要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对审定出的假学历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按假学历证书享受的待遇。第二十四条对学历证书把关不严和有隐瞒包庇行为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教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凡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的有关学历教育管理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上一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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