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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白马镇人民政府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农村敬老院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意见》及《武隆县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福利事业机构,由镇人民政府主办并负责管理。第三条镇民政办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管理。镇财政所与民政办共同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建设第四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服务护理、膳食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小组,各组人员由敬老院工作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第五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人数为5-7人,由全体院民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第六条院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通过敬老院的重大事项、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院长、工作人员和供养对象执行;讨论审核并监督院内财务、重大维修和基建项目开支;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调解供养对象内部矛盾和纠纷;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七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院长、财务人员、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炊事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第八条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五保供养人员按1∶15的比例聘用。第九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聘任,并报县民政局备案。第十条聘用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应签订聘用协议书。第十一条敬老院院长职责。(一)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敬老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定期向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工作;(三)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和院民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时事政治,教育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服从管理、遵纪守法;(四)坚持民主管理。定期召集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征求意见,接受监督;(五)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维护院民合法权益;(六)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七)遵守财经纪律,管理好敬老院资产;(八)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发展院办经济。第十二条服务人员职责(一)树立全心全意为院民服务的思想,听从指挥、服从分工,热爱本职工作,熟练掌握专业技能;(二)自觉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不擅离职守,有事请假;(三)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做到不怕脏、不怕累、不耍态度、不说脏话,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四)协助院长及时调解院民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教育院民以院为家,做院民的知心人;(五)负责院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院容院貌整洁美观;(六)协助院民搞好个人卫生,经常为院民洗晒衣被,督促并帮助院民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院民身心健康;(七)协助院长做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八)积极参加院内农副业生产、管理好院内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第十三条财会人员职责(一)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二)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三)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四)按时报账。(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第十四条炊事人员职责(一)树立热情为院民服务意识;(二)搞好食堂卫生。严格执行饮食和个人卫生制度,不带病在厨房烧煮,确保供养人员夏不吃馊、冬不吃冷、杜绝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三)了解院民饮食习惯、身体状况,科学制定食谱;(四)熟练掌握烹调技术,依据食谱,合理调配饭菜,做好饭菜供应,确保按时供给;(五)协助搞好副业生产和院务管理;(六)遵守院规院纪,自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第四章入院与供养第十五条供养对象入院管理(一)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本人和敬老院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二)审批时限: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五保对象入院后,村民委员会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第十七条供养对象出院管理(一)本人要求出院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敬老院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批。敬老院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敬老院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二)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并带回原居住地,妥善安排生活。(三)集中供养对象找到配偶且有子女的,视为不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经镇政府批准,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理出院手续。第十八条建立院民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院民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第十九条五保集中供养包括以下内容:(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等,满足院民的一般生活需要。(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院民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的衣被等。一般情况下每年应给院民添置冬夏装各一套,每三年添置一床被褥。每月发给适当的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当及时给予维修。(四)提供疾病治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应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院民去世后,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由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六)院民中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依法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章膳食管理第二十条饮食管理(一)成立有工作人员和院民代表参加的膳食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听取院民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饮食服务水平。(二)讲究饮食营养,做到营养合理,荤素搭配,粗粮细做。(三)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物资管理员验收入库。(四)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五)凡院内工作人员均不得单独在食堂做饭,不得将食堂物品私自带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六)按医嘱做病号饭,注意患特殊疾病院民的饮食禁忌。(七)食堂工作人员要准确掌握用餐人数,合理制作饭菜,减少浪费。第二十一条用餐(一)院民应严格遵守开饭时间。(二)用餐时,院民要自觉做到饭前洗手,按次序就座用餐,不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不经允许不准回房就餐。(三)用餐以吃饱、吃好为原则,反对暴饮暴食,少吃多盛,倒饭倒菜,铺张浪费。(四)用餐后,不得把饭菜带回房间。(五)严禁把变质食品带入食堂。未经批准,不得饮酒。(六)凡患有传染病的院民一律隔离,单独就餐,餐具单独消毒,传染患者的餐具,不准带入食堂。第二十二条食堂卫生工作(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做好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二)保持食堂卫生、清洁。公用餐具用后及时消毒,厨房、操作间、餐厅坚持每天餐后及时清扫,每周一次大清扫,保持餐厅、厨房地面整洁,无油污。(三)生熟食品及刀、案、容器分开,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盖好,无交叉污染。(四)储藏室整洁通风,无鼠。食品、调料分类存放,防止受潮霉变。(五)食堂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并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衣着整洁;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杜绝传染性疾病。第六章医疗与护理第二十三条院民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妥善解决院民的医疗问题。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就近与镇卫生院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遇有院民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每两年为院民体检一次,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第二十五条对入院后患有传染病的院民要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对其隔离、治疗;不准放弃管理和护理,严禁歧视、虐待。第二十六条心理教育(一)为有劳动能力的院民提供劳动的机会,鼓励院民适当参加敬老院组织的劳动。(二)根据院民身体状况、兴趣爱好,定期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院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三)定期与院民交谈,及时掌握每个院民的情绪变化。第七章基础设施第二十七条敬老院要设立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场所。娱乐室桌椅齐全,配有娱乐设施,订2种以上报刊杂志、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经常组织老人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第二十八条敬老院房间、过道、卫生间、浴室以及其他老人经常活动的区域,地面要防滑。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居室统一配置床铺、储物柜,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夫妻间、病号间。第八章内务守则第三十条院民必须自觉遵守《内务守则》,尊重管理人员,严禁出现顶撞和不服从管理的行为,对违反《内务守则》的院民,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多次不听劝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劝其退院,回原居住地散居供养。第三十一条院民宿舍必须保持整洁,物品摆放有序,达到整齐划一。第三十二条院民不得擅自变动住宿房间和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报经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个人内务标准(一)被(褥)、床单。床铺铺垫按照由下向上分别是棉垫、褥子、床单的顺序铺垫。被子竖叠三折,横叠四折,叠口朝前,置于床铺一端中央。床铺应当铺垫整齐,不准在被(褥)、床单、棉垫下放置任何物品。夏季炎热季节可统一盖毛巾被,按被子叠法折叠,放置整齐。枕头放于被子内侧,也可放入衣柜内;保持铺面整洁。(二)鞋。鞋放置于床下的地面上,最多不超过四双,从被子一头,由高到低,按棉鞋、皮鞋、胶鞋、布鞋、凉鞋、拖鞋的顺序摆放整齐。鞋跟朝外与床沿平齐。(三)洗漱用具。毛巾、面盆、水桶、口杯、牙具等摆放在指定的位置,要规范统一。(四)衣柜内衣物要叠压平整,从下到上按照颜色从深到浅的顺序摆放衣物。(五)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得在墙上随意张贴、涂抹刻划、乱钉钉子和系绳晾晒衣物。(六)衣、鞋等物品应晾晒在指定地点。被褥按敬老院安排,定期组织晾晒。第三十四条宿舍内务标准(一)地面。确保无任何杂物和尘土,尤其是床下不能有死角,污渍要注意及时清洗干净;(二)卫生间。保持干净,如有污垢要立即清除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保持无异味;(三)门窗。宿舍门保持干净,木门门框及铝合金槽内不得存有污垢,玻璃要保持清洁;(四)其它。宿舍内其它物品以及室内器材保持整洁干净,摆放有序,并保持室内无异味。窗帘要叠平悬挂,统一挂在右侧。保持宿舍安静清爽,室内严禁酗酒和大声喧哗。除统一张贴的制度规定或图、文外,不准私自张贴(悬挂)图、文、像、表等。第三十五条实行内务卫生责任制。院民在做好个人内务的同时,协助管理人员共同打扫公共卫生和不能自理院民的内务。每周设一名内务值日员,负责督促、检查和登记敬老院内务卫生情况。第三十六条每月敬老院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开展一次个人内务评比,评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做好登记。内务检查评比情况作为评选文明院民的重要依据。第九章规章制度第三十七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准则(一)坚持零距离为院民服务的理念。(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身体活动起来、思想活跃起来为基本点。(三)视院民为亲人,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四)做到“三不”“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五)做到“四轻”: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六)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管理精心、听意见虚心。(七)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八)力争六个第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第三十八条院民守则(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服从统一规定。(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七)不在院内从事封建迷
本文标题:白马镇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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