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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四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SecuritiesDepository&ClearingCorp.Ltd.ShanghaiBranch2修订说明更新日期修订内容2012-3-11、根据《关于企业年金计划证券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42号)调整企业年金可开账户数量标准2、将商业银行特别账户和上市商业银行债券专用账户合并为商业银行证券账户,同时补充调整了相关申请文件3、增加了境外战略投资者账户的相关内容4、根据《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11]24号)、《关于补充说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会字[2011]36号、《关于保险机构证券投资交易有关开户、结算等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办字〔2011〕537号),修订保险产品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的材料5、根据《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增加RQFII开户相关内容6、增加了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相关内容7、业务咨询电话调整为4008-058-0582013-3-15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修订稿)》(中国结算发字〔2013〕25号),修订QFII开户相关内容2、根据中国结算《关于信托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信托产品账户开户相关内容3、根据《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2〕284号),修订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和集合资产管理账户开户相关内容4、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23号),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账户开户申请文件。5、根据《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账户的相关内容。6、根据《关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开户的相关内容。2014-4-111、1、新增养老金产品开户的相关内容。2、根据《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增增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户的相关内容。3、根据《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增私募投资基金开户的相关内容。4、修订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需要提交的资料,补充特定条件下需补充基金托管协议。5、就保险产品作为投资者开设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基金公司3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账户补充相关要求。6、修订了业务表格下载文件名称。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本业务指南适用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负责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和专用证券账户的开户业务。一、受理范围本公司直接受理的特殊法人机构账户和专用账户包括:1.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保险产品证券账户2.基金管理公司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3.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使用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4.证券公司为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5.证券公司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申请开立的专用证券账户6.信托公司申请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7.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专用证券账户8.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申请开立的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证券账户9.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托管人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养老金)计划证券账户1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QFII账户)1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的证券账户(RQFII账户)12.商业银行证券账户13.境外战略投资者证券账户14.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5.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1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账户17.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账户18.私募投资基金证券账户19.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5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证券账户。二、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投资者在向本公司提交开户申请前,应根据申请开立账户的不同类型,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保险产品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可为其保险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如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公司机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的,保险机构可以根据选择进行合作的证券公司情况,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一个保险产品在同一证券公司只能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保险机构出具的关于保险产品证券账户名称的确认函(见附件1);(4)保险机构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保险产品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作为证券公司机构客户参与市场交易的提交);(5)如保险机构自行办理则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如保险机构委托其保险资金托管人办理,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给托管人的委托书、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总行批准分行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的文件(加盖托管人公章);(7)如由委托交易券商办理的,则需提供保险机构出具给证券公司的委托书、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6书(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8)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其他事项:如托管人、证券公司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受托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化的,无须再次提交。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二)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可委托基金托管人按照每租用一个基金专用交易业务单元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中国证监会同意该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公司公章),批复中未明确募集基金托管人的还需提交基金公司与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3)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该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5)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6)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8)如开立多个账户,还需提供该证券投资基金租用相应数量交易业务单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3、其他事项:如托管行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3)、(4)、(5)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7(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按照每500万元注册资本开立一个证券账户的上限标准申请开立证券自营账户。未取得自营资格的证券公司因开展现金管理业务需要开设证券账户的,比照自营账户申请、管理。2、申请材料(1)开户申请(内容应包含申请开户数量,承诺本次开立的证券账户自动进行自营账户报备,并注明自营结算代码);(2)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8)首次申请开立自营账户时,还需提供《证券公司自营账户自律管理承诺函》(样式见附件2)。(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委托托管人按照每设立一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2、申请材料(1)按《细则》要求填写的《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8公章);(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4)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单位公章);(5)已生效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承诺函(样式见附件3);(6)证券公司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代理开户的委托书;(7)证券公司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8)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9)托管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托管人公章);(10)托管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1)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托管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1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其他事项:(1)如托管人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8)、(9)、(10)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并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须由管理人或与管理人具有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至本公司申请配发信用账号,申请时需提交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托管行预留印章的《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配号申请表》(样式见附件4)。(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1、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时,受投资者委托申请开立定向资产管理专9用证券账户。证券经营机构可按一个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开立一个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2、申请材料(1)按《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要求填写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机构投资者还需加盖机构公章);(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投资人为信托产品,还需提供生效的信托合同);(4)证券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5)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公章);(6)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批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批复的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单位公章);未在证监会机构监管部部函[2008]328号文中列示的证券公司在首次申请时,还需提供所属证监局出具核查其符合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的确认函;(7)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8)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9)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其他事项:(1)如证券公司再次受托申请开立此类账户,材料(4)、(5)、(6)、(7)未发生变更的,则无须再次提供;如在首次受托申请开户时向本公司报备了授权业务章,则再次受托申请开户时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文件可加盖被授权的业务章。如证券公司受投资者委托申请将投资者原有的普通证券账户转换为专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交《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普通证券账户卡原件及材料(2)~(9)。(2)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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